财务管理制度流程
财务总监不仅要对企业的财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监督,而且应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合规性、真实性、可比性、一致性等进行监督,因为会计核算的财务成果显然是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分享财务管理制度流程,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发挥财务在本组织运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组织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组织财务工作遵循合法、诚信、尊重资助者意愿、节约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三条 本组织会计核算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二章 财务人员设置
1) 本组织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和出纳不可由同一人担任。会计和出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兼任其他非财务工作,但应遵循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
2) 财务人员需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并积极参加继续教育、行业培训等,不断提升业务能力。
3) 会计和出纳的工作职责参见《会计岗位职责》和《出纳岗位职责》。
4) 财务人员在办理财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或拒绝执行,必要时可向理事会报告。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条 本组织应在国家财政规定的现金开支范围支出现金,不得坐支,禁止不合法的白条抵账。
第二条 各项费用支出均应尽量采取银行结算方式,减少使用现金,以增强财务行为的可复核性。
第三条 库存现金余额不超过1000元。超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账户。
第四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网银支付U盾和授权U盾应分开保管,做到相互牵制。
第五条 出纳与会计(专人)应每月定期盘点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现金、银行账核对表》备存,发现账实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四章 财务印章、支票、收据的管理
第一条 财务章印鉴、支票支付密码由财务负责人(专人)保管,法定代表人私章(人名章)、支票由出纳保管。
第二条 网银支付U盾由出纳保管,授权U盾由财务负责人(专人)保管。即任何金额的转账均需要由财务负责人(专人)授权审批才可转出。
第三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向本组织负责人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保存好,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四条 收据由财务负责人在购买后进行连续编号,并妥善保管。收据编号格式如下:年份+第几本(如2014年第1本)。
第五条 收据统一由出纳开出并签字,收据必须加盖财务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填写错误的收据不得撕毁,保留收据的完整性与连续性。
第七条 使用完的收据须交会计(专人)保管,会计(专人)在收到使用完的收据时,须检查内联是否完整无缺,开具的内容和金额是否准确,检查无误后作为财务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所有相关票据的填写必须填写规范、完整,准确,业务内容填写清晰,大小写必须一致,金额填写不得涂改。
第五章 收入的管理
第一条 收到各种款项应及时、准确登记入账。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收支相抵后入账。
第二条 本组织对所有收入均应开具收据,作为入账的依据。付款方不要求开具收据,或者只要求提供“收款回执”的,也应开具收据。无法联系上交款人的,“收据联”与“存根联”一起保存。收据信息应当填写准确、完整,至少包括以下重要信息:金额、付款人、收入类型、款项用途、收款人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组织应尽量通过银行接收各种款项。
第六章 支出的管理
第一条 组织发生的所有费用必须经组织负责人进行确认,即:审批,方可作为支出予以报销。审批以组织负责人在支出的相关票据上签字为准,通常发生的费用可以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上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等签字确认。
第二条 组织负责人经手的费用支出,需经财务负责人[专人]审批。组织负责人不在场时,出纳可先电话或邮件获得本组织的负责人同意,待组织负责人返回后需补批签字。
第三条 员工因出差产生的差旅费应在出差事毕后7个工作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审批予以完成报销手续。因公出差餐费补贴标准为50元/天。有主办方提供餐饮的,则不支付该天餐补。
第四条 审批流程:
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出差报销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以下统称:报销单),注明支出事由、金额、原始票据数量等基本信息,并在经手人处签字,将所有票据粘在票据粘贴单上。如果支出有证明人,证明人也需在报销单上签字。如果支出为项目款,经手人必须标明项目的名称及预算项。
2) 经手人将填写完整的报销单交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负责人需审核支出是否归于该项目,是否符合预算标准,是否超出预算金额或预算范围。审核无误后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复核后交由本组织负责人审批。
3) 经手人持经组织负责人审批的报销单到出纳处报销。出纳在报销前需审核票据是否合法,金额是否准确,是否符合机构财务制度和年度预算要求等。审核无误后签字、付款。审核中发现有问题的,有权退回经手人重新填写。对于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予以报销。
4) 采购实物资产,需遵循实物资产管理规定,2000元以上采购需进行三家比价,填写《采购比价报告》。
5) 出纳每月三次集中办理报销,日期为每月10日、20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无30日的为当月最后一天)。
第五条 原始票据要求:
1) 原始票据应当客观真实、正式合法。
2) 金额超过2000元的支出,需签订合同、协议或附电商采购清单。
3) 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款项(如工资,专家培训费,志愿者补助等),必须由领款人亲笔签字(或按手印),以此作为报销依据。
4) 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劳务费、补贴、奖励等等,应编制领款清单注明受款人姓名、领取标准、联系方式,超出个人所得税计税标准的必须留下受款者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用于申报纳税。领款清单由受款者亲自签名(或按手印),原则上不得代领。如受款者确实无法自行领取,需由别人代领的,受款者必须亲自向财务人员说明情况,此种情况代领者最多只能代领1人。
5) 以网银支付相关款项时,需附有银行打印的银行回单,作为报销凭据之一附于报销单后。
6) 发生酒店会议产生住宿结算时,如对方发票未写明清晰的信息(如住宿人数/天数等),需要酒店提供详细结算清单(如流水单),特殊情况下,需结算人员在发票后面写明详细结算信息(房数/天数/单价及人员等)。
7) 涉及到大型活动餐费,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的签到表,以核算出餐费的标准。
8) 报销交通费,需注明事由和起止地址。
9) 报销办公用品或材料等,需附超市小票或物品明细单(反映所购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
10) 工作人员报销费用应当填制费用报销单,费用报销单与原始凭据(如发票与电脑小票、酒店结算单、验收单等)的内容、金额应当一致。
11) 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在金额数字前必须有“人民币”或“¥”字样,填写须用规范字;金额未到分的,后面要加“整”字,金额与“人民币”或“¥”字之间不得有空隙。
12) 特殊情况处理:如果收款单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可要求对方开具普通收据,但必须在收据上签署收款人姓名并加盖收款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必要时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需详细注明事由,须有其他人员证明;如果收款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法开具正式合法的发票和收据,也无法开具普通收据,如:在农贸市场采购蔬菜、水果等,在农村发生伙食、住宿等无法取得发票甚至收据时,可填写本机构自制《领款单》,并取得收款方签字和相关人员签字证明,尽可能注明收款人地址、电话等,报销时必须详细注明事由。
13) 票据丢失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七章 借款制度
第一条 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出纳方可付款。
第二条 任何人因私人事项借款,将不予批准。
第三条 员工借款原则上不得高于其一个月工资额。
第四条 借款人必须在还款日期内进行还款,因公出差应在回程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对于逾期未还款项(或未进行报销),经过财务人员催促三次仍不未归的,从该员工工资中直接扣回,直至其归还借款,再行发放扣回的工资。
第八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一条 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资产确认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采购须经三家以上供货商询价。
第二条 低于固定资产确认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其他实物资产,应建立《资产登记簿》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机构所有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必须严格审查,办理批准手续后更新《资产登记簿》。
第四条 捐赠获得的实物资产应登记造册进行管理。发放给受益人时,应编制受益人签领清单并妥善保管。
第五条 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第九章 财务交接
第一条 本机构负责人离职,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其任职期间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条 财务人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财务人员在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如下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必须编制记账凭证、完成各项报表;
2) 登记相关账目时,双方必须签名确认;
3) 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
4) 编制移交清册,对移交的凭证、账册、报表、印鉴、支票、发票等会计资料及物品进行归类并登记;
5) 对于电算化的财务资料,除打印成文档交接外,必须对软件密码、实物进行书面列明;
6) 对于现金及银行移交,必须当面清点,编制现金盘点表,银行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四条 出纳在交接前,发生账目或货币资金不相符时,必须清查原因,对于不符的事件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交接。
第五条 所有移交资料必须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本机构作为财务档案保留原件。
第十章 财务监督和公开透明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信力,体现财务诚信、透明、制约的理念,本组织每年年终后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条 本着对资助方负责的原则,本组织接受资助方进行的审计或其委托的审计。
第三条 本组织财务公开在机构网站上;公开频率至少每年一次。披露内容按照《中国公益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模板》。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资料管理
第一条 所有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协议、原始票据、日记账、记账凭证、财务报表、现金和银行存款核对表、各种协议(如采购/服务/租赁等)、应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于2015年10月30日制定,并经理事会通过,即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如发生争议,最终解释权为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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