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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8-03-30 16:29:00 财务总监 我要投稿

2017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预算内经费主要是指财政拨入的行政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医疗保险、购置办公用品、出差等各种公务活动所需费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分享2017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2017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每个公务环节的规范运转,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公开理财、民主理财”,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

  3、局机关各项行政业务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局财务管理。

  4、根据上年度财政拨款、收费来源和实际支出数,分析其支出的合理、合规性,结合区财政布置口径,编制好当年度预算计划。

  5、认真做好年终决算的编制和分析,根据上级核定的收支数与决算执行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出增收节支的举措。

  二、收入管理

  1、预算内经费主要是指财政拨入的行政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医疗保险、购置办公用品、出差等各种公务活动所需费用。

  2、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收费申报制度,统一收费发票,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3、局组织的所有收费收入,往来款项等不得移作他用,不准用“白条子”向单位、个人收取,不准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的审批

  ①各项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②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购买和分发,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购买,并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③局大宗印刷费、会议经费、专项大额开支等,由经办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2、经费开支规定

  ①招待费用坚持“必要、合理、从简”的原则。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接待;各科室对外往来的业务招待,事先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招待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②专项经费、专用基金根据其资金特定的来源和专门用途,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使用时,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明细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③通讯费用按区两办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经费报批手续

  1、购置重要设备,承办科室应事先将所需费用、收支计划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举办会议和培训班,按两办规定报批。

  3、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科室提出计划,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县局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服务。

  第三条县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县局所有收入,不分预算内外,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县局的主要经费来源,分管财务的有关人员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 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求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其他收入管理。主要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除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收入,应按照经费来源分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或使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县局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干警工资、福利费支出。以局政工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并以转账形式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条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标准由局党组决定,政工科核准数据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对于新录用和辞退人员,政工科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工资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到岗后应与县局签订劳动合同,由政工科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人社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县局统一保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务人员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第十三条水、电、通讯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费用由单位公务卡托收支付,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第十四条公用书刊费支出。订购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所需经费由县局保障。

  第十五条会议支出。县局决定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科室编制预算,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支出。各科(室)对外接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业务经费支出。涉及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以奖代补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在考核把关的基础上,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

  第十九条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支出数额在8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800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会签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20000元以内由局长决定,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报销: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公务接待单必须有局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报销:应附有关会议通知,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出外考察文件,无文件的,需附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单。干警按规定参加工会旅游活动,凭正式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负担50%,个人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县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局纪检组每年对财务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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