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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28 19:16:05 振濠 财务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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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小编下面为你整理了关于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和直属事业单位,下同)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XX〕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市直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直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所属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按规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有效安全。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管理体制要求,学校的财务收支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管理,实行主管部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活动和国有资产、校办产业、服务活动等项目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一般设立会计、出纳两个财务专业岗位。必须选择原则性强,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有一定专业知识,爱岗敬业,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为保证财务专业人员素质,各单位财务专业人员的配备、更换必须按规定上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学校不得擅自任免财务专业人员。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从事学校财务管理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出纳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财会人员要提高责任心,正确行使会计监督职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会计事项,应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会人员考核奖励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年组织一次财会人员的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市教育局计财处负责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和真实性的原则。

  第十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布置口径,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及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的年度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批核定后,学校财务活动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重大调整,可报请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调整预算。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拨入专款、教育费附加),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由市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专用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特别是各项手续费、劳务费、回扣、折扣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严禁公款私存、设立账外账、坐收坐支等私设“小金库”现象。

  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捐资助学款,应统一全额缴入丽水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统一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帮困扶贫、奖教奖学等,严禁学校擅自收取和使用。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专项支出、教育费附加等支出。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对于招待费、单项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资金的使用,须由校领导二人以上签字。要定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收支及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支出中七项具体规定:

  1.招待费支出。学校公务接待遵循热情、节俭、文明的原则,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准学校间以任何形式轮流作东相互吃请,不准学校内部搞招待活动。招待费用按校务公开要求,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向教职工通报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招待费支出额度原则上控制在日常公用经费的10%以内。

  2.考察费支出。学校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支出,团体考察活动实行报批制度。每项考察活动实施前,须将活动主题、参与对象、人数姓名、考察地点、费用金额和委托办理单位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市教育局申报(具体报市教育局办公室),经市教育局批复同意后才能实施,批复单作为考察费用报销入账支出的附件。

  3.绩效工资支出。学校认真贯彻执行《丽水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严禁利用公用经费和其他收入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在平台外发放任何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严禁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4.大额支出。学校重大经济事项,须经学校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大额支出报销必须转账,严禁现金报销;报销的原始凭证除了具备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之外,还必须附注简要的情况说明。

  5.专项支出。学校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论来自于何种渠道,都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管好用好;专款业务核算须设置相应的明细账户,做到清晰、准确、效用。

  6.基建、维修项目支出。学校基建、维修资金3万元(含3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先向教育局办理报批立项手续;教育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符合规定数额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管资金来源渠道都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手续;5万元(含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须报送教育局,工程审计报告是结算工程款的合法依据;支付工程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印制的建筑专用发票,且发票上的单位名称和承建单位及中标采购单位必须一致。

  7.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执行《浙江省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84号)精神,对照有关使用标准和规定,优化公用经费支出结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学校食堂、商店等部门发生的如水电费、管理费等与教育教学无直接关联的支出,做到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因教育教学需要购置器材设备、办公用具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政府采购批复单作为采购业务报销入账列支的附件。

  第二十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是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发票或正规收据;二是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详细内容,不能只写大类;三是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商品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是审批手续齐全,按上述规定的程序签批;五是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第五章 帮困助学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帮困助学工作。各学校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资料审核、保管工作,要严格执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帮困范围和提高或降低帮困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丽水市直学校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丽教计〔2008〕128号)的规定,加强对助学资金的管理,对各类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类资金发放表需由学生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因流生、转学、或其他原因引起奖助学金等款项有节余的,必须由市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代办服务费和食堂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代办服务过程中获取任何利益,确有折扣,应按实进入学校账户,与学生按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代办服务性收费应事先告知学生家长,书面征求学生家长意见,明码标价,未经告知和书面征询,不得收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据实结算。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学校食堂要开设银行专用账户,设置会计账薄进行财务核算;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师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利益,严禁学校将食堂作为侵占学生利益的“平台”。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学校总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对本单位各类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各校根据文件要求和实际,必须设立财产管理的专职和兼职管理岗位,对管理人员必须明确内容、分清责任;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入账、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财产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定期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在查清原因的基础上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以此保证单位固定资产账账、账实和账表一致。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控制债务和规范程序,学校因事业发展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结清和归还。

  第九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处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学校基本情况表、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明细表、收入支出总表、专用基金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等。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每月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报市教育局。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校长任职届中或调动、离任前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中小学校财务必须接受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审计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财务内控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校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财会管理控制制度。

  第三十九条 建立财会岗位职责制度。要明确会计岗位的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会计岗位的工作考核制度。

  第四十条 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和财务处理程序制度。财会机构内部分工要做到钱账分管,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银行留存印鉴由出纳、会计分别保管;会计主管人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出纳、会计的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必须使用由浙江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监制套印的各类票据;学校凭《票据购用证》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登记领用,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中小学校财会机构不得使用;收费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应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购领、保管、缴验、发放票据;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票据存根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保管,市教育局对学校收费票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建立会计档案制度。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落实专人,保管好会计档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市教育局协同市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或其他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问题。

  第四十四条 市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按照“校长负责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对存在违反财经法规制度等行为的单位与个人,按有关规定坚决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市教育局计财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对于相关条款,各县(市、区)、各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公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和《襄阳市市直学校、幼儿园和单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办中小学校(包括幼儿园、市直单位),以及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勤俭节约;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内部财务管理体制、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学校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算管理、专项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监督等。

  第六条 中小学会计要素包括:财务会计要素和预算会计要素。

  财务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

  预算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以县为主、预算到校、资金到校、核算到校、国库支付、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在不改变学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及会计主体法律责任不变的情况下,各中心学校设立核算点,所辖学校为报账单位;市直学校以校为单位设立核算点,分校办理会计业务。所有核算点利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的软件系统进行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核算、预决算,并按期完成网络上报。各中小学校要按规定登记各类辅助账。

  第九条 各中心学校及市直学校核算点财会人员由市教育局考核任命,其职责是根据规定审核报账单位预决算、按月分析报账单位财务状况、实施绩效评价、指导报账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报账程序、监督并核算报账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正确使用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科目、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等。中心学校核算点工作人员无权平调、挪用或挤占报账学校经费。

  乡镇中小学校报账员由各中心学校考核任命,其职责是在校长领导下,编制学校预决算,负责学校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按时报账并及时登记各类辅助账和台账,开展绩效评价,落实资产管理制度,搞好财务状况分析,提供相关会计信息等。

  第十条 中小学校财务室为学校唯一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财会人员享受学校中层干部待遇。学校其他部门不得从事经费收支工作,也不得另设人员从事财务工作。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各核算点及报账学校财会人员应品行端正,胜任财会工作。会计人员管账不管钱,出纳人员管钱不管账,各司其职。核算点工作人员必须专职,学校报账员可以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应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或辖区内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配偶亲关系。各核算点和报账学校要保证财务人员在专职的基础上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建立财会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年终,各中心学校及市直学校要对财会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结果与评先、晋级、调动及绩效工资挂钩。凡不胜任者,第一年由考核单位训诫;第二年仍不胜任的,由考核单位向市教育局报告并按程序更换。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否则不得调动或离职。各核算点财会人员工作交接,由单位负责人会同市教育局所派人员共同监交;乡镇学校报账员工作交接,由学校校长会同中心学校所派人员共同监交。财会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不能工作需临时移交的,应按本办法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中途新接替的财会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中小学校预算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原则。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教学点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积极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学校预算应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中小学校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及预算编制的规定,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及财力可能,将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

  第十八条 预算的审批。学校预算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经中心学校和市教育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按照“两上两下”的流程,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公示执行。

  第十九条 预算的执行。学校预算一经确定,具有指导本年度事业发展的效力,应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学校的各项资金要及时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挪用或拖欠,以保证学校预算收入的实现;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不得违法、违规变更采购方式。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预算的调整。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预算时,经校长办公会确定,经中心学校和市教育局自下而上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调整预算。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二十一条 决算的编制。每年终了,中小学校应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年度决算,做到决算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加强对决算的审核、分析和公开,切实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拨款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主要包括: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费附加拨款、其他经费拨款等。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地方教育附加拨款、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拨款、国有资源使用收入拨款、彩票公益金拨款等。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拨款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即中小学校从非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七)捐赠收入,即中小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

  (八)利息收入,即中小学校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九)租金收入,即中小学校经批准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并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的租金收入。

  (十)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其他应收款、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置换换出资产评估增值等。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凡是未存入市财政专户的学校收入,而是存入学校或个人长期或临时的账户,都属于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自觉接受财政或税务部门监督。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周内全额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由财务室负责管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严格按文件规定并遵循学生或家长自愿及从严控制的原则、非营利性原则、单独核算专项使用的原则。服务性收费主要指伙食费,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主要指教科书费、教辅材料费等,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按学期或月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不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私设“小金库”;严禁自定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收费;严禁用其他票据冲抵、自制收费票据或白条收费、不开具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食堂资金管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统一为各单位在银行开设了食堂专户,学校食堂收款必须及时缴入专户;食堂用款按“收支两线”的规定结算。严禁食堂坐收坐支、白条入账、大额开支现金支付、公款私存等现象发生。

  食堂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月核算并公示。学校不得截留、挪用、套取学生伙食费,不得在学生伙食费中列支应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的各项经费。乡镇核算点要对食堂财务收支集中统管,分校单独建账核算,学校自负盈亏,成本经营,不得从中营利。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50万元以上的支出项目要填报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拨款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接受捐赠(调入)和对外捐赠(调出)非现金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资产置换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支出、罚没支出等。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均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中小学校应增加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人员支出按政策、公用支出按标准、项目支出按实际,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严禁挪用公用经费、食堂经费等乱发津贴补贴,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开支应拒绝办理。学校要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机制,要对项目资金到位、实施、目标完成和效益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论,对上一年经验、问题进行总结,并对下一年提出建议。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结算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中小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如实填写《中小学校(单位)公务差旅审批单》,如实填写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枣阳市全境)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异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单位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按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乘坐飞机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可每人次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购买交通意外险的不得报销此费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凭据报销。公务出差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的,应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住宿费是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而发生的房租费用。教职工出差人员只能入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上限。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伙食补助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包干使用。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向提供交通工具的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五)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

  教职工出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含住宿清单)的,应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对未经批准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严禁将差旅费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单位职工因公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单位来客需接待的,应填写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连同来客单位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应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对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

  (一)中小学校公务接待时,住宿应安排在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执行协议价格。住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住房,不得额外配洗漱等房间用品。住宿费原则上应由接待对象按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结算,回单位凭据报销。

  (二)中小学校公务接待时,就餐应按规定由接待对象自行用餐,协助安排的,应按标准收取餐费。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安排工作餐一次,只提供家常菜,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和水果,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禁止超标准接待;禁止上下级、部门或单位间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及食宿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同城(镇)接待。公务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公务接待应控制总额,单独核算,一事一结。公务接待报销时应齐备财务票据、菜单、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接待清单等。资金支付时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交通费。因公确须租车的,事前必须填写派车单,经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车,严禁利用所租车辆办私事。各单位不得签固定的租车合同,不得租用高档车。车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培训场地尽量安排在校内,市(镇)内培训原则上不安排食宿,确需安排就餐的,人均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大力推行选学、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学校聘请师资授课须支付报酬的(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不超过2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该标准执行。

  严禁借培训名义参加与培训无关的活动,包括公款旅游、会餐或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等;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严格控制会议费,减少会议数量。中小学召开半天以上的会议须事前报批,原则上使用内部会议设施,市(镇)内会议原则上不安排食宿,确需发生的会议费须纳入预算并单独列示,其综合定额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各类表彰会应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得发放奖金和奖品。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教师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班、法定节假日值班等不能给予相应的补助,只能给予相应的调休或补休。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后,除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女同志卫生费、独生子女费等,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奖励性补贴和改革性补贴外,不得自行新设项目或继续发放已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不得违规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与活动无关的实物。

  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的个人,应承担纪律责任。

  第四十条 教职工违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扣发或停发的工资不得转移单位账外,否则作为转移财政资金和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从市财政局和市教育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以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为单位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各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要担负起项目管理职责,对完成后的项目,应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的检查、验收。

  中小学校实施项目建设必须有资金保障,不得新增债务。实施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报市教育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批准实施的项目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凡超过合同的10%和一次性或累计超过10万元的变更,须报市教育局同意。项目实施中,项目单位不能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擅自扩大和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提高和降低建设标准,更不得用于弥补人员经费不足或发放津贴补贴。专项资金支出涉及基本建设投资的,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十二条 工程项目及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中小学校实施工程项目前应成立建设或采购领导小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规定实施。

  (二)学校对工程项目坚持预决算审计制度。中小学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应严格执行地方政府关于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府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原则上200万元以下(不含)和以上(含)的项目分别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方可申报投标或政府采购计划。凡市教育局审批的工程项目,竣工后须报市教育局审计,如有变更须附市教育局同意意见,否则不得结算。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中小学工会经费开支、党建活动开支、离退休教师的慰问和活动开支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五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基本支出结余超过本单位基本支出10%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基本支出的资金来源;项目支出结余属续建项目资金结转下年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属非税收入结余的应将结余资金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

  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结余不结转,以便尽快发挥效益;确需结转的年终结余资金,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计划统筹安排,结余资金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撤销、项目无法实施或调整支出预算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财政局将收回此项资金或纳入下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及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行为的,除责令改正、调整相关会计账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还要追回相关财政资金、限期退回违法所得,且三年内禁止申报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专用基金,剩余部分作为累计盈余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结余资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九条 专用基金主要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从非财政拨款结余、经营结余或收入中按照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学校,均不得提取专用基金。

  第五十条 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一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过去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中小学校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产品、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质、在建工程、无形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五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公款私存。各单位零星开支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大额开支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各中小学校不得在财政专户及单位账户外存在任何形式的现金或存款,严禁坐收坐支,严禁白条抵库。

  学校要分设存货采购员和保管员,既有采购清单、入库清单,也要有领用登记清单。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第五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应根据相关规定及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每学期结束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六十条 中小学校资产配置、处置和使用必须严格按市政府下发的《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通用办公设备和通用办公家具的配置,必须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阳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中小学校资产配置应坚持“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实施采购前,以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学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于每月15日前(11月15日后不再办理备案手续)按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备案表(不同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内相同品目应一次性办理备案,并一次性采购),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审批取得备案编号后,依据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

  (一)组织形式。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限额标准(含)的采购项目,依法委托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单项或批量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不含)的采购项目,在确定的协议供货商内实行集中采购(比价采购,协议供货)。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限额标准(含)的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财政部和财政厅备案的代理机构进行分散采购。

  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不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但必须阳光操作并完善财务手续。

  (二)采购方式。

  对于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中心学校或市直学校(单位)结合项目属性自主选择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三)合同签订及相关资料备案。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在中标或成交公告发出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从签订合同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并截图,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实行集中采购的,由采购中心将采购活动资料备齐后交采购单位,再由采购单位依据采购活动资料和签订的合同及合同上传政府采购网的截图,按集中采购备案资料收集整理后进行备案;实行协议供货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资料,并由采购单位按协议供货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实行分散采购的,由代理机构将采购活动资料备齐后交采购单位,再由采购单位依据代理机构整理的采购资料和签订的合同及合同上传政府采购网的截图,按分散采购项目备案资料进行备案,合同备案时取回《备案表》(适用于分散采购方式)。

  (四)资金支付。

  资金支付时,必须齐备发票、《备案表》(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除外)、中标或成交通知书或询价单、合同及上传政府采购网截图、验收证明等。

  对拒不履行采购手续而被处罚的,单位负责人要承担罚金的20%。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待核销基建支出、基建转出投资等。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十三条 在建工程应按项目单独核算,但不单独建账,要保证项目资料的完整,真实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第六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中小学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事前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六十七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应收及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八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九条 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其他流动负债等。

  非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预计负债、其他非流动负债等。

  第七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十一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各项应缴税费、医疗基金等代扣代缴费用要按规定期限及时足额解缴,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公款私存等。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单位)不得违反规定举债。凡违规举债的,除责令整改外,对单位目标考核、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单位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晋级、评优,并扣发校长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小学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七十二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七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七十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第七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按月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单位财务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以单位预算会计核算生成的数据为准。

  第七十六条 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一般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和净资产变动表。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和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

  第七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第七十八条 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应当由中小学校校长和分管副校长、主管会计及民主理财人员等签名并盖章,按月公开公示并存入财务档案。

  乡镇核算点每月应向报账学校提供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内部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十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乡镇中小学校(包括寄宿制学校食堂)报账前必须接受核算点财务人员的账前审计,市直中小学校开支报账前接受主管会计的账前审计,凡账前审计合格的条据由审计人员加盖有“准予入账”字样的印章。所有建设项目未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财政部门审计的不得与施工方结算。学校负责人离任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接受上级的离任审计。

  第八十一条 中小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代会或职工大会、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大额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市直及各镇直学校1万元及以上,其他学校0.5万元及以上)。每学期结束校长还要向学校教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学校财务运转状况。

  第八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每月学校财务状况(包括前后勤)应在学校醒目位置进行公开公示,当月开支应逐项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以中心学校和市直学校为单位,组织财务人员逐校对前后勤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自查整改,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收支情况、“三公”经费开支情况、重大开支事项、结转结余情况、资产变动情况、负债情况、预算执行率及绩效、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等,结果分别由财务自查人员、学校校长、中心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市教育局包片领导签审后,报局计财股备案并抽查。

  第八十三条 中小学校要成立经职代会推荐产生的民主理财小组5-7人,成员必须有不少于3人的教师代表。条据的审签除经办人写清事由外,还须有分管纪检、财务的领导签批同意的意见。1000元以上的开支须提交民主理财小组审签;乡镇中小学校超过1万元的大型购置、工程建设还须报中心学校审批。

  第八十四条 中小学校内部财务监督由财务室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办法实施,校内所有科室和个人涉及学校财务事项都必须接受财务监督。学校财务人员依照《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学校领导、市教育局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八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已出台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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