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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

时间:2018-04-15 15:19:52 采购师 我要投稿

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购招标,但施工单位必须承担货物采购招标结论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风险。

  第十五条 招标人符合《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事宜。否则,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

  省发展计划部门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发展计划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收取代理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招标代理费由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委托方支付。

  第十八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必须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货物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量;

  (二)货物的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

  (三)评标办法和标准;

  (四)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但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货物估算价的百分之三。

  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招标文件应当在发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前,报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发展计划部门可以要求招标人修订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发售不得收取除印刷工本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一般不设标底,需要设标底的,应当由招标人组织编制。行政监督部门不得参与编制或者审查、确定标底。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四章 投标、开标与评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下列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二)最近三年的资信和履约情况;

  (三)相应的业绩材料;

  (四)产品生产(制造)许可证和质量合格证的复印件;

  (五)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二)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交付期限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四)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建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招标文件对采购货物质量技术标准的要求。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招标代理人主持,并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的开标,应当接受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一般在开标前二十四小时内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五章 中 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十四日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后四十八小时内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供合格的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予以排序。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连同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省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十日。

  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四十八小时内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一般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人。

  当招标人与排序在前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不能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评标报告排序依次选择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行政监督部门不得以审批等方式干预中标人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 依照本细则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发展计划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货物采购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将货物供应转让或分包给他人。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对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询问,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询问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有关当事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投标人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细则规定其他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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