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
采购指通过交换获取物料和服务的购买行为,为企业经营在合适的时间、地点、价格获取质量、数量合适的资源。采购可分为直接采购和间接采购。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教育系统物资、基建项目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我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县人民政府关于简化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程序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XX县教育系统物资、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我县教育系统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专项资金)购买服务、物品、基建项目建设的采购。
第三条 我县教育系统物资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规范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职责、对象
第四条 XX县教育局是我县教育系统物资、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XX县教育系统物资政府采购办公室是负责本系统物资、基建项目采购管理业务的职能部门。XX县教育系统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组织我县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活动,办理集中采购活动相关事务,并接受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的管理和监督。县教育系统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XX县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县教育系统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制订我县教育系统物资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和办法。
2、根据学校上报的《XX县教育系统物资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审核和备案全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计划。
3、负责对本系统物品、基建项目采购的方式、程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实施我县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办幼儿园、其他普通教育事业单位(民办学校财政划拨资金)
第三章采购范围、办法和程序
第七条 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学校办公设备、用品及耗材类;文具用品类;教学设施设备类、维护维修材料类;绿化、美化类;劳动工具类;消防安保类;专用设备(电脑、电教、实验、网络建设等)类;服务类;基建项目建设类等。
第八条 物资采购审批程序:
1、一次性汇总采购3000元以下(含3000元)采购审批程序:学校采购在预算内急需采购的货物总资金一次性汇总3000元以下(含3000元),学校根据年初预算编制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采购明细表和政府采购申请表,乡镇先由学校报中心学校财务干事签字审批,再由中心学校校长审批后方可由学校组织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分管预算领导签字审批后由校长签字审批,由学校组织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学校应将采购信息在学校财务公示栏内公示,公示材料作报账用。
2、一次性采购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审批程序:根据预算,实行逐级审批。学校根据年初预算或上级下达的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目录,编制采购明细表和政府采购申请表,由中心学校财务干事(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分管预算领导)、中心学校校长(县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审批,教育局分管采购领导签字后,到教育局信息网站公示采购信息,局办公室签字盖章证明公示,再到教育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根据审批方式实施采购。
第九条公开信息方式。信息公开包括物质、服务、基建项目。一次性汇总采购3000元以下(含3000元)采购货物,采购明细在学校校务公示栏内公示,公示内容作报账用。一次性采购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货物和基建项目(含基建项目服务类),各学校将采购物资信息(含品名、规格、预算单价、采购时间)交教育局办公室,由教育局办公室在XX教育信息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也在学校校务公示栏中公示。局办公室出具信息公示证明作报账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公开招标的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为准。
第十条 物资采购程序:
1、学校成立临时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由校级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后勤人员、相关技术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人员不得少于5人。
2、采购领导小组根据审批手续,通过小组商议,根据审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小组商议要有会议记录及领导小组成员签名。
3、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参加供应商不少于三家。学校采购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需求首先向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实物考察并纸质询价或三家以上供应商投递纸质报价单,询价单、报价单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作报账用)。领导小组要对询价、报价及实物考察进行评估,确定供应商及商品价格。依据实物配置相同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由领导小组综合进行遴选确定供应商及货物价格。确定供应商过程要有会议记录并作报账用。
4、签订合同。供应商及货物价格确定后,凡涉及需要维修或服务的必须签订合同,其它的由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采购商品明细单,然后按期实施采购。基建、项目在2万元以上的由教育局项目办组织项目学校和施工单位合同签订,由中心学校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教育局分管领导审定后签订。2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中心学校组织项目学校和施工方签订合同,由中心学校基建干事负责审核,中心学校校长审定后签订。
5、采购物品完成后,各校(单位)应将上述有关材料整理入档备案及用于报账。
6、特种服务或物品实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相关法规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采购程序
1、采购范围:所有基建项目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均要依法依规办理政府采购。
2、采购程序:
(1)办理政府采购计划。所有基建项目均要求凭审批后的基建计划(2万元以上由教育局项目管理办公室下达,2万元以下由中心学校下达)由项目学校到县教育局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政府采购计划。
(2)采购方式。工程项目投资在40(含4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10(含10)万元以上的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公开招标;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在4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维修及10万元以上新建,由教育局项目办组织实行简易招标(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工程项目投资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维修10万元以下的新建和2万元以上的维修及新建,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由教育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指导项目学校、中心学校进行采取询价方式招标;2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工程由中心学校组织实施,由项目学校集体(或职代会)研究后报中心学校下达基建计划审批,采取询价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并报教育局项目办备案(备案资料有政府采购计划、基建计划、签名会议记录、询价记录等)后签订合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采购验收及付款。
1、一次性汇总采购3000元以下(含3000元)验收,由学校组成验收小组(小组不得少于3人,学校主要领导和采购组人员不能参加)验收;2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由中心学校依法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2、一次性采购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验收,由学校组成验收小组验收(小组不得少于4人,乡镇中心学校必须1人参加,学校主要领导和采购组人员不能参加),县教育局物资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参加验收,对其它进行抽样验收;2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由教育局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中心学校等项目责任单位对开工放线、基础验收、主体、竣工等各环节依法依规进行验收。
3、付款。物质验收完成后,凭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采购信息局网公示证明、报价单或询价单、确定供应商会议记录、合同或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采购商品明细单、发票、验收单到教育局经费中心办理报账手续。一次性汇总采购3000元以下(含3000元)采购付款凭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询价表、供应商提供加盖公章的采购商品明细单、发票、验收单到教育局经费中心办理报账手续;基建项目工程及工程前期费用均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付款实行层层审批,凭施工单位申请、货币工程量清单、监理支付证书、付款计划表、合同、中标通知书、工伤保险发票复印件、税务发票、项目学校付款凭证、付款台账等资料到教育局经费管理中心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三条各学校根据学期预算综合实施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基建等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集中采购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系统部门集中采购是指学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单项合同估价在10(含1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投资在40(含4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
第十五条各项目学校应按照有关年初财政采购预算安排,对采购金额一次性10万元以上的货物,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县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方式由政府资源交易中心依法确定,并实施招标。学校根据资源交易中心下发的中标通知书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采购货物。
第十七条组织验收。合同落实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的内容,按时供货、安装和调试完毕后,学校向教育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申请验收,由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教育物资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基建项目由教育局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县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中心学校等项目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验收。
第五章使用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各学校对采购物资加强使用管理,要建立物资管理使用台账,做到入库、出库、结余一目了然,固定资产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教育局监察室及联系股室加强对各学校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育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控告和举报。
第二十条对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分解采购项目,规避采购额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立财政性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实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责任追究制度。对虚报、套取、冒领财政性资金行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经济处罚和行政责任追究,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试行)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如上级政策变化,从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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