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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师知识:标的与标底

时间:2024-05-29 22:04:08 采购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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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师知识:标的与标底

  作为采购师很多知识都是要掌握的,例如:标的与标底,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学习吧!

采购师知识:标的与标底

  标的是合同的灵魂

  标的是民商合同中经常遇到的特定名词,标的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如公务车采购合同的标的就是公务车。标的可以是“物”,一般的买卖合同(购买实物)如采购汽车、电脑,也可以是“行为”。“行为”,如物流、保管、劳务、物业管理等,如采购人采购到一年的物业管理,中标物业公司就有义务保证采购人物业管理服务安全正点。也可以是“不行为”:如给农民钱,租用他的承包地一年,农民同意一年内不在这块地上种庄稼,这就是用钱购买农民的“不行为”。

  在同一经济法律关系中,可以同时有物和行为的标的出现。比如,采购公务车采购中,汽车经销商除了有义务提供质量合格的“物”(汽车)外,还有义务提供完备的售后服务,便是“行为”,另外还有诉讼标的,即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较常见的是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合同标的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

  一是有形财产,指导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汽车、家具、办公用品等;

  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如著作权和工业产权两类,后者又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

  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采购合同中的运输行为、物业管理中的服务行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技术合同中由研究开发人员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等。

  合同对标的的规定应当清楚明白,准确无误。对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都应规定得细致、准确、清楚,防止差错。特别对于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更要尽可能地描述准确、明白。合同标的的形成是以政府采购过程中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蓝本,并不是政府采购以后由买卖双方再来约定,这是政府采购标的形成重要来源。

  标底是工程的底价

  标底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工程的底价。通俗的讲就是采购人定的价格底线。跟拍卖类似但又不同,拍卖品也有底价,当竞拍价格低于底价时,拍卖师可以宣布流标(拍卖作废)而不承担责任。换到工程中,当所有的竞标价格低于标底价格或者高出标底价格时,采购人可以宣布流标,不承担责任。《政府采购法》第4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我国《招标投标法》既没有规定招标必须设有标底,也没有禁止设置标底。对“设有标底的”,还提出了“必须保密”的要求和评标“应当参考标底”的要求。可见,标底价格是法律许可的,也是我国招投标中习惯使用的。

  标底是招标工程的预期价格,能反映出拟建工程的资金额度,以明确采购人在财务上应承担的义务。按规定,我国国内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应在批准的采购预算以内,采购人用它来控制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尺度来评判投标者的报价是否合理,中标都要按照报价签订合同。采购人必须掌握控制造价的主动权。标底的采用可以相对降低工程造价;标底是衡量投标单位报价的准绳,有了标底,才能正确判断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标底是评标、定标的重要依据。科学合理的标底能为业主在评标、定标时正确选择出标价合理、保证质量、工期适当、企业信誉良好的施工企业。体现了优胜劣汰、公开公平的竞争机制。一份好的标底,应该从实际出发,体现科学性和合理性。一方面,它把中标的机会摆在众多供应商的面前,使他们凭借各自的人员技术、管理、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参与竞标,最大限度地获取合法利润。另一方面,采购人可以得到优质服务,节约基建投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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