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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权的含义及实践误区辨析

时间:2024-10-23 05:08:14 采购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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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散采购权的含义及实践误区辨析

  引导语:整体来看,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的体量不断扩增,制度的篱笆也越扎越牢、越扎越实。而篱笆外的分散采购则忽隐忽现地在外围游离,处于不被关注的尴尬境地。下面是yjbys小编为你带来的分散采购权的含义及实践误区辨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分散采购权应归采购单位。

  《政府采购法》十八条规定,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这类项目确实应提倡“采购权还给采购单位”,只有采购单位最清楚这些有特殊要求项目的背景、特殊需求、适用条件、注意事项等,并监督政府采购合同的实施、行使使用权和享有售后服务权等。因此,在此类项目中,采购单位是最适合承担采购权的主体,其获得的采购权内容应与集中采购权在集中采购项目中采购权的内容类似,并涵盖分散政府采购项目的全过程。此类项目采购权和使用权均统一于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对采购结果承担责任,全程接受各方监督。

  (二)当前分散采购权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分析。

  在当前分散采购项目运作过程中,制度规定采购单位通过聘请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将“采购权”进行了分散委托。这一制度的本意是想通过这样的安排,既达到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同时也减轻采购单位对采购结果所承担的责任,通过分权达到权利共享、责任共担、相互牵制的目的。但实践证明,这一制度设计虽分享了权利,但模糊了责任。在采购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相关各方可以更方便地相互推诿、扯皮,造成无人承担采购结果的局面,这让政府采购陷入权责失衡困局,并引发面上认真走过场、私下串围标等暗潮汹涌的市场竞争失灵。

  出现这一困局最主要的一点原因,就是对分散采购权的权责约定模糊,不能真正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尤其是采购单位的责任。

  比如,在分散采购项目运作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只是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合同提供采购活动组织等服务,只对自己提供的服务向采购单位负责,他们受雇、受制于采购单位。然而,一些人不去制约真正的权利主体采购单位,却寄希望于代理机构,这是舍本逐末的做法,结果是既追究不了代理机构多大的责任,又纵容了采购单位的不当行为。

  又比如,评审专家原本应定位于提供咨询服务的个人,但被某些制度不恰当予以“神话”,将其评审意见拔高到对采购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同时,为了防止专家被“公关”,其抽取方式通常是临时、随机的,因此专家对采购项目背景、需求等知之甚少,专家不专是常态,其能提供的专业意见非常有限。然而,专家却被赋予评审的决定性作用,权责约定又较模糊,出现权大责小的漏洞,专家面临的廉政风险很大,并且由于真正被追究责任的专家不多,更助长了这一不良风气。

  总之,当前对分散采购项目各当事人的定位不清,使得整个分散采购过程碎片化、权责约定模糊化。纵观采购过程,看似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很多,参与者们也都有影响采购结果的能力、权利,但却对采购结果不承担责任,或者很难承担责任。这样的制度安排让部分地区的招投标等采购变成走形式、走流程、走过场,参与者们皆大欢喜,满意度很高,却很难有人来承担最终责任,最终使国家财政受损失,老百姓对政府采购的满意度降低。

  (三)正确行使分散采购权的路径分析。

  要解决困局,还得回归到《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及规定,科学定位各政府采购当事人,梳理各自权责,让行使权利的人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明确承担需要承担的责任。

  具体而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分散采购项目中,由于采购单位最了解、最适合、最直接主导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且其对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有决定权,更具有对采购结果进行最终确认的最终决定权,对评审专家也有评价、反馈给财政部门的权利等。因此,正确行使分散采购权必须明确“分散采购权利还给采购单位”的原则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从属定位。

  在赋予采购单位完整采购权的同时,应公开采购全过程,加强对采购绩效的监管,引入多方监管力量,切实追究其不恰当履职所应承担的责任。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则应明确其从属于采购单位的定位,明确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角色,要与采购单位形成一个权责共同体,采购单位为第一责任人。这可倒逼采购单位为规避采购风险,必须选聘专业化程度高、认真负责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辅助其完成采购活动,从而改变当前采购单位在选聘代理机构和专家时,屡屡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窘境。

  权利伴生责任是亘古不变的道理,明晰定位、理清权责是任何一项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也是做好内控管理的前提。采购权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权利,应得到充分认识和准确定位,并配套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才能让政府采购制度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内控制度应围绕如何将相应权利和责任进行进一步明确,并采取内部环节信息公开等措施,以使得政府采购相应权责得以正常运行,发挥出政府采购制度应有的作用。反之,对基础权责等核心问题的任何模糊认识,都将使得内控制度流于形式,制度运行产生扭曲和失灵,极有可能导致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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