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物质采购前要呈报专题立项报告审批,经总务处领导审批后,由部门经办人员填写<外购物资申报单>,填明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经办人员的姓名和电话。
第二条 申报单首先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三条 采购的物资由经办人员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经办人员对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四条 采购物资的合法原始票据由经手人(采购员)、验收人(保管员)签字,此后填写支款凭条,并附原始票据和有关批件,报领导审批。
第五条 用学校资金购进的财产物资由经办人负责将合法的原始票据(固定资产需到资产办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进行复印,保管员验收入库后,再由经办人将复印原始票据、保管员入库验收单一并交财务部建立学校购置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会计账务。
第六条 购进或调拨的财产物资,由收货保管员填写入库验收单。一切物资入库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包括检查验收财产物资的数量、质量、规格、型号等。保管员认真做好记录收、发货单位、时间、编号、品名、单位、数量、价格和金额,经办人(采购员)和保管员均应在入库验收单上签章;经手人再将手续完备的发票、入库验收单连同在支款凭条,由分管领导审批后,再交会计复核、签章,方可报销。入库的物资设备说明书资料不齐全或质量、数量、规格不符合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负责与供货单位联系处理。
第七条 按零售价购进的库存商品采用零售价进行核算,其他存货均按照进货实际成本计价核算,调拨物资按进价乘以差价率的调拨价进行核算。
第八条 领用或发出存货采用先进先出法计算确定实际成本。
第九条 领用或调拨物资由发货方保管人员根据订货单填制领货单或调拨单(含物资配送中心的销售调拨单),发货人和领货人均在领货单或调拨单上签字,方为有效记账凭据。
第十条 领用或调拨单据由收货方保管员验收记账后,及时将单据传递给核算员(明确传递手续)建账。
第十一条 核算员每周一将手续完备的入库或出库凭据交财务部进行核算。并根据审查无误的“入库验收单”、“调拨物资单”、“材料消耗汇总月报表”、“退货单”等正确计算确定各部门当月实际成本。每月27日前将各部门经营情况收支月报表及时报送财务部主管会计,以便及时反映、记录当月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实行定期盘存制度.存货每月盘点一次,每月逢二十五日为盘存结帐及结帐日(休息日顺推);固定资产年终盘存一次。保管员若发现盘盈或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填写盘存报告单;保管员及负责人均应在盘存报告单上签字。
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要做到三清、两齐、四号定位和九不。三清: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是;四号定位:按物类或设备的库号、架号、格号、位号存放;九不:不锈、不潮、不冻、不腐、不霉、不变质、不坏、不漏、不爆。
第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总务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纪律,恪守岗位职责,任何人不能谋私,假公济私,损害集体利益。
第十五 库存物资必须按国家及专业规定合理损耗。低值易耗物、仓库报废物必须每季度一报。经财务监管部门查看、审核报总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报废处理,财务部做出处理。如有损耗、查明原因写出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做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库房,库内禁止烟火。因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物资损坏、仓库被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物资出入库必须清点数量,做到账物相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库存物资不得出现损坏、变质等现象。
第十八条 工作中如遇管理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时,要及时上报,不得自作主张,自行处理。因自作主张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的物资管理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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