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

中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问题以及发展建议

时间:2024-07-11 20:32:20 保险公估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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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问题以及发展建议

  导语:保险公估人在我国发展起步晚,且发展缓慢,为确保公估人在我国得以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保险公司、公估人三个方面的共同努力。因而下面让小编来为大家科普我国保险公估业的现状、问题以及发展建议等!

  一、我国公估人的产生与发展

  最早的保险公估人起源于英国一一在1666年伦敦大火之后,伴随着建筑物保险的出现而兴起。之后逐渐由英国传播到欧洲、北美洲、大洋洲、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在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国外公估人的规模从小到大,从兼业经营到专业经营,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险公估人制度。在欧美发达国家,稍大一些的保单,从承保到理赔,公估人都如影随形,承保时对保险标的作风险与现值评估,理赔时作责任鉴定与金额估算。保险公估人参与的保险赔案达$0%以上。

  1990年,新中国第一家现代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技术服务中心在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为日后保险公估人的设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1994年2月,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批准正式注册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专门从事保险公估及相关业务的正式保险公估机构。2002年1月1日,《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正式颁布实施,自此,中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步入了有法可依、快速发展的新轨道。

  2002年,我国有保险公估机构23家,到2008年,增加到273家。业务规模年年攀升。2008年,评估估损金额264.96 亿元,同比增长94.31%;实现业务收入11.42亿元,同比增长 58.61%,是2003年的23.8倍。2008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全年盈利3692.81万元。保险公估业的市场介入度不断加深。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了迎接即将到来的国际化竞争,各保险公司开始改建自己企业的经营模式,使保险公估业介入保险理赔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一定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业务范围扩大和业务专业细化两个方面。

  二、我国公估人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入市展业的保险公估人仅有工家左右,其以独到的专业视角、强大的技术支持、高质高效的服务和优良的作业态度正逐步得到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经营业绩稳步上升,成为保险市场中不容忽视的专业评估队伍。有关资料显示,2003年保险公估公司全年接受的公估案件累计4238宗,结案2629宗。保险公估公司2003年的公估服务费收入为4848. 95万元,比2002年增长25%按照险种划分,2003年保险公估公司的服务费收入构成为:企业财产险309。万元,占644'0;建筑安装工程险451万元,占9%;货物运输险376万元,占8'%机动车辆险373万元,占8%;机器损坏险277万元,占6%;其他占5%。从统计情况来看,保险公估公司的业务状况较之以往有所好转,一些保险公估公司逐渐树立了自己的服务品牌,赢得了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认可,发挥了公估公司的特有职能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但从深层次看,公估公司参与定损多为技术含量高、保险各方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的赔案,其承接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金额都不足保险公司赔案的10%;且各公估公司苦乐不均,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公估公司己实现盈利,而80%的公估公司只是盈亏平衡或不同程度亏损。国内和国外公估人的状课相比较,各方面的差距都非常大,与我国保险业的规模和近年快速增长的态势也是极不相称的。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长期缺位,起步晚,发展缓且极不规范。据有关资料,早期的保险公估公司是1990年在内蒙古自治区设立的“保险理赔公证技术服务中心”和1991年在山东省设立的“保险理赔鉴定服务中心”。前者由保险公司管辖,后者由检察院和保险公司共同管辖。它们都是为保险理赔提供查勘、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服务的盈利性商业机构,亦可视之为保险公估人的雏形。随后,上海、深圳、天津、浙江、广西相继设立了“东方公估行”、“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北方公估行”、“浙江公估行”、“广西诚信公估行”等,其名称与保险公估有一定关联,但不统一,批准设立和主管单位有的是人民银行,有的是商检局,有的是物价局等等。1998年年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为规范管理,2000年制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试行)》 (后经修订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同年12月第一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广州举行,2001年底首次核准广一州、大连、北京等保险公估公司开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公估’字样”等。这些方向性政策和相关措施的适时出台与有力推行,无疑促进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三、我国公估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1.公估人的社会认知度低。

  鉴于我国的保险公估是“舶来品”,_巨“来迟了”,真正得到发展也就是近两年,故保险公估对多数人而言,是一个新名词。甚至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公估人是保险人的下属机构。这些是与公估人的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有关系的。如何想让更多的部门、单位和家庭了解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中的地位、站在什么的立场上发挥怎样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有哪些、如何开展工作、公估结论是否可信、起何种作用、作业态度、效率是否优良、如何办理委托、怎样配合公估工作等等重要问题,必须通过有效的宣传让全社会在最短的时期内充分认知。当然,政府有关部门的正面介绍也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2公估人的素质与能力还不能完全满足业务操作要求。

  作为公估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是保险基本理论与基本操作。保险的原理和方法,尤其是理赔的原则、程序、各险种的条款、责任范围等都是公估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二是资产评估的原理、方法与操作规程。保险标的包罗万象且种类繁多,要准确评定其风险和价值,没有一定的资产评估功底与经验是不可能进行科学合理的评定估算的。一定程度上讲,资产评估是公估从业人员必备的基本技能。三是具体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要评估标的的价值,首先要清楚该标的是什么、有什么用、如何起作用的、其基本构造是什么等等这些有关知识。而不管是哪个公估师,很难熟知所有保险标的,故在实践中,保险公估公司往往设有专家库。专家库里的专家一般是行业中的知名学者、权威人士或高级技师,公估公司在保险标的评估中遇到疑难和重大技术问题,可以请专家一同前往对损失暴露单位、损失原因、损失程度等进行勘察和鉴定。而我国保险公估人员的上岗资格考试的内容仅涉及保险理论与实务,而无评估理论与技能的考核,也无保险标的的构造、功能、运作等方面的知识的要求,获得了上岗的资格但在实际执业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很多的困难。公估公司因而不得不对职员进行更多的后续教育与实践锻炼。人员知识技能的缺陷无疑成了公估公司发展的重大障碍,甚者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出了差错,直接对公估公司的声誉产生影响。

  3.保险人对公估人参与风险和价值的评估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公估人的业务拓展并不顺利。

  随着社会的进步,分工细化和专业化,从兼业经营转向专业经营是必然规律。我国保险人从险种开发、展业承保、资金运用到出险理赔、防灾防损兼业经营的做法已不符国际潮流,该模式的低下效率亦已为业内人士公认。实践中保险人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理赔方式已引起被保险人的严重不满,不合法理且其公正性受到普遍质疑。而由公估人对保险标的进行评估,一是其资质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二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三是其专业性强,且在实际操作中公估报告书是经保险当事人认可后出具的,故比保险人定损更为科学合理,也符合国际惯例。但在我国理赔实践中保险人并不乐于委托公估人办理有关事务,只有遇到技术含量高的复杂赔案或矛盾激化难以处理的赔案才不得已聘请公估人出面。其主要原因一是对公估人不信任;二是对体制改革的困难和成本过高估计。

  4.政府部门的监管工作不到位,服务意识有待提高。

  客观地说,公估人能在短短两年内形成一定的规模并在规范中发展,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但公估人的发展未达到预期的速度,亏损面大是不争的事实。公估人入市之后,政府部门监管工作更多的是转(下)达文件,要求公估人按文件办理有关事项,而对公估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却缺少关注。为公估人的生存与发展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加强管理的同时为公估人提供一些如国内外同业信息方面的服务,不仅将有利于公估人的发展,也会解放了保险人。这对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和发展,进而提高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也是极为重要的。

  四、确保我国公估人健康、快速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发展公估人,并最终让公估人成为保险市场中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专业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展我国保险中介,完善我国保险市场,进而促进民族保险业在规范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思想。但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进一步巩固保险公估人的地位并发挥其应有作用,最终在我国形成保险当事人委托公估人进行承保前公估或出险后公估的习惯做法和制度性安排,仍需多方努力。

  1.政府有关部门。

  公估人的发展仅靠其自身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政府适时合理的引导、扶持。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将保险公估人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确立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同时制订政策、采取措施、加强监管,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壮大打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至少可以加强以下工作: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做好对公估人的宣传介绍;二是通过后续培训,提高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三是利用优势地位,提供信息服务;四是改善监管方式方法,使公估业在规范中发展。

  2.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应逐步转变观念、完善内部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接轨,将理赔事务主要交由公估人处理,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险种的深层次开发与提升服务质量上,增强自身的国际竞争力。实践中大量事实证明,公估人的作业态度、作业质量和作业效率都是非常优良的,公估人的工作不仅令保险人满意,被保险人也是十分满意的。据广西诚信达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负责人介绍,该公司自开业以来,所处理的赔案均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认可。保险人有必要对现有全包全揽体制和借助于公估人等中介的体制进行评估对比:是国外发达国家的体制好,还是沿用我国的旧体制好;有公估人的参与是减少了麻烦还是增加了纠纷,得不偿失还是提高了效率;如果委托公估人介入相关事务,是“摸着石头过河”还是“胆子再大一些”等。我国保险业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强,保险人上市后如还无紧迫感势必坐失发展的良机,也将影响公估人的成长及其竞争力的提高。

  3.公估人。

  公估人应有自强不息的创业精神,自身的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的努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加强内部建设,提高从业素质,提高公估效率。同时,做好每一个赔案,确保公估质量,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保险人、被保险人,脚下的路才能愈走愈宽。换言之,公估人的作用发挥出来了,得到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信任,公估人的市场地位必将愈来愈高,超常规发展也就指日可待。具体应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主动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当地保监局、政府金融办的监督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与规定,展业经营并规范员工行为。

  (2)通过多种渠道,做好宣传工作,树立良好形象,积极拓展业务。以良好的服务态度,高质高效地做好每一宗公估业务,严抓严管,确保公估服务质量,建立客户服务回访制度,实施公司内外双重监督。

  (3)继续做好专家库的建设与完善工作,提升专家库的技术层次,优化专家库的专业结构。

  (4)根据公司发展与公估工作的需要,广纳贤才,充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拓展力量。

  (5)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公司经营管理,增强员工素质与服务意识,加强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

  (6)与国内外保险公估机构及其他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横向联系与合作,尽快构建起保险公估网络。并使之成为一个能为保险人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科学合理的、有强大技术支持的服务体系,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