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公司的组织形式

时间:2024-07-02 23:46:20 保险公估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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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公司的组织形式

  从国际上来看,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和合作制等几种。

保险公估公司的组织形式

  (一)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包括:属于完全的合资公司,即资本的集合体,实行股份等额化和转让自由化,对股东身份、股东资格和人数都没有限制,易于广泛集聚资金,便于保持公估公司人格的独立性和永存性。在国际保险公估市场上,大型保险公估集团公司几乎无—例外地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二)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组织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点包括:投资者风险较小,易于筹集资金;设立手续简易,组织机构简单,便于管理运作;股东人数较少,容易达到相互了解、信任,公司内部关系密切;资本金数额确定,公司员工稳定,对外易保持良好信用。

  (三)合伙制保险公估行

  合伙制是国内外众多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优点包括: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低廉;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合伙人员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对外信用。但是,合伙制保险公估行也存在着自身所无法克服的缺点: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承担的风险很大;合伙协议引起买卖份额的法定程序复杂化。只要一个合伙人退伙,就可以使一个合伙制企业解散。合伙制的法律也使得如果没有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原有合伙人不能对外转让其出资。合伙组织解散的危险较大,由此导致债权人对合伙制企业的不信任。

  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是一种“人合”中介机构,最重要的是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的聚集,而不是资金的膨胀和经营规模的扩大。因此,合伙制的缺点对保险公估行的影响并不是太大。允许设立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有利于充分发挥合伙的优势。由于合伙人对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合伙制保险公估行的注册资本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以利于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的公民个人,通过设立合伙制的保险公估行进入保险公估市场,从而增加保险公估市场的供给主体。

  (四)合作制保险公估行

  合作企业是法人企业,有独立资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企业的合作双方仅以各自出资额为限,对合作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无须负无限连带责任。允许成立合作制保险公估行,既能保持合伙制保险公估行所具有的人数较少、内部联系紧密、合作人之间凝聚力强的优点;又因其仅要求合作人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取得保险公估人资格的人进入保险公估市场,从而繁荣保险公估市场。当然,因合作人仅对合作保险公估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为保护委托人利益,应适当提高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强调合作制保险公估行的成员,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转嫁因其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应由其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在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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