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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和赔偿处理
船舶保险的免赔额是指,被保险船舶发生保险风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风险事故损失额的比例或一定数额免于赔偿。
(一)免赔额的适用范围
全部损失、共同海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或施救费用的赔偿均不适用免赔额规定。
(二)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免赔额应在每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总额中扣除。
(三)因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赔偿应视为一次事故,保险人只扣除一次免赔额
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
1.被保险船舶发生完全损毁或严重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或者被保险人不可能避免地丧失该船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
2.被保险船舶在预计到达目的港日期超过2个月后,尚未得到它的行踪消息时,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这种情况称为船舶失踪,可视为实际全损。
3.当被保险船舶的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以及这些费用的总和超过船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后,保险人可按全部损失赔偿。这种情况称为推定全损。
船舶保险的推定全损是指发生海难事故后,被保险船舶尚未达到完全损毁的程度,但救助费用、修理费用的任何一项或两者之和,估计要达到或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的损失。
保险人核实损失情况后,不管接不接受委付,都要按全部损失赔偿。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只能按部分损失的办法处理,赔偿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部分损失均予以赔付,并且对于受损零件的重新置换不扣减折旧费用。
2.保险人对船底的除锈或喷漆费用不予赔付,除非这些费用与船舶损失有直接关系。
3.船东为使船舶适航做必要的修理或按惯常进入干船坞时,如果被保险船舶同时需要为所承保的损坏进行修理,那么进出船坞或船坞的使用费用应平均分摊。
(三)船舶碰撞责任
单一责任和交叉责任两种计算方法。保险人对船舶碰撞责任的赔偿按交叉责任方法计算。
(四)被保险人为获取和提供资料及文件所花费的时间和劳务,或被保险人委派和以其名义行事的任何经理人、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的佣金或劳务费用,保险人均不予赔付,除非保险人事先同意赔付。
(五)凡保险金额低于约定价值,或低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分摊价值时,-保险人对所承保的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的赔偿,按保险金额与约定价值或分摊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
(六)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或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七)招标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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