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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和保险期限
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
(一)被保险船舶不适航
不适航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
1.船长和船员的配备不当。
2.船舶的装备不妥。
3.货物配载不当。
(二)被保险人的疏忽或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恪尽职责应予发现的正常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状态部件的更换和修理
自然磨损是指船舶在营运期间,机械磨损、船壳生锈腐烂等必然的可以预料的损失。
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
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可分为定期保险(Timelnsurance)和航次保险(Voyagelnsurance)。
(一)定期保险的保险期限
定期保险的责任期限一般为1年,最短为3个月。责任起讫时间以保险单上注明的日期为准。
保险责任期限可以延长到船舶抵达目的港为止。被保险船舶如在延长时间内发生全部损失需加付6个月的保险费,
(二)航次保险的保险期限
1.不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解缆或起锚时开始,至目的港抛锚或系缆完毕时为止。
2.载货船舶的起讫时间自起运港装货时开始,至目的港卸货完毕时终止。但自船舶抵达目的港当日午夜零时起,最多不得超过30天。
延长部分最长期限为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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