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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的金额和赔偿限额
(一)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协商确定,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2,按投保时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车辆使用年限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规定使用年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计算公式为:公式
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是保险人承担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时所需考虑的因素。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应根据不同车辆种类选择确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根据不同车辆的类型,自行协商选择确定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与主车所承担的赔偿金额之租,不得超过主车的赔偿限额。
(三)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1.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必须低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
2.车上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可以按车辆的座位或吨位来确定。
3.无过失责任险一般分为两个档次(5万元和10万元)确定赔偿限额。
4.车辆停驶损失险按双方约定的赔偿天数和日赔偿金的乘积来确定赔偿限额。
5.自燃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6.新增设备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新增设备的购置价确定。
7.车载货物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8.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金额由双方在协商的基础上,自愿选择按进口玻璃或国产玻璃确定。
9.不计免赔特约保险的赔偿限额以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额(率)为限。
(四)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调整
被保险人调整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必须履行批改手续。
调整保险金额的原因一般有:车辆增添或减少设备;车辆经修复后有明显增值;车辆改变用途;车辆牌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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