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保险代理人考试要点: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2016年保险从业资格考试即将举行,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险代理人考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定义:保险人和投保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二)要约: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愿与其订立合同的愿望,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要约人。
(三)承诺:受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要约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为受约人。
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一致。
(二)生效: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三、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一)有效:指保险合同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对双方发生约束力,并受法律约束。
(二)无效:指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
(三)分类
1、按程度分: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2、按性质分:绝对无效;相对无效
(四)合同无效的`原因:当事人不具行为能力;内容不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
(五)无效合同处理方式:返还财产;赔偿财产;追缴财产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如实告知义务
(二)交付保险费义务
(三)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四)风险增加通知义务
(五)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六)出险施救义务
(七)提供单证义务
(八)协助追偿义务
保险人的义务
(一)承担保险责任
(二)条款说明义务
(三)及时签发保险单证
(四)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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