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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考试重点:保险制度

时间:2024-10-21 15:15:04 保险代理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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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保险代理人考试重点:保险制度

  关于保险的制度有哪些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关于保险制度的文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016保险代理人考试重点:保险制度

  (一)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

  保险是一种商业运作,投保人需要付出保险的成本,保险人需要得到商业利润,所以人们将保险称为一种商业活动。它是一种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经济制度。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一致同意针对特定的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所作的赔偿或给付,需要交纳必要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法将这些保险金集合起来,建立赔偿和给付的基金,以及运用这些资金投资增值,巩固和增加保险赔付能力,当出现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根据合理的计算,对投保人作出赔偿或给付。

  (二)构成保险制度必须有危险存在或条件能够满足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事项必须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如果是以赔偿为目的的保险事项,必须是投保人的活动环境中存在着危险因素,在发生意外事故的危险时,才能赔偿;如果是以满足条件为目的的给付,这些条件能够满足的,才能得到给付。其意义在于,如果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事项的危险是不可能存在或者条件不可能发生的,或者是保险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或者是在保险合同结束之后发生的,都不构成保险危险,投保人不能对此要求赔付,保险人也不会因此赔付。

  (三)保险必须有约定的赔偿或给付

  财产保险必须具有针对约定的事故造成损失对投保人或受益人予以赔偿的承诺,人寿保险必须具有对约定条件成就时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的承诺,约定的赔偿和给付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财产责任,是对投保人支付保费的一种回报。如果某个险种没有确定的赔偿或给付,这个险种势必因为投保人与保险人持续不断的纠纷而不能存在下去。所以,保险是一种商业化的救济活动,保险人以商业行为承担部分社会保障责任,与普通的社会救济、单位补助及亲友乡邻的互助不同,前者兑现保险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民事义务,而后者只是一种或然性的补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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