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集中申报-海关申报基本要素
集中申报是一种对公路口岸频繁进出、通关时效要求高的货物所采取的特殊通关方式,多年以来,部分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鲜活商品、书报杂志等货物实施了集中申报方式管理,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集中申报适用范围
通关时效要求高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以及公路口岸频繁进出的保税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比照本办法办理。
二、集中申报基本模式
“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即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先采用清单申报,海关验放货物,事后企业对规定期限内进出口的货物集中累计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模式。
三、集中申报税费
海关按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计征税费。第十八条则规定,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此外,在报关单申报时,海关程序能够查找到清单申报的日期,并按照清单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和汇率计算税款。
四、集中申报规范
集中申报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供有效担保,并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按照要求向海关报告货物的进出口日期、运输工具名称、提(运)单号、税号、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重量、收(发)货单位等海关监管所必需的信息,海关可准许先予查验和提取货物。
企业提取货物后,应当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个月内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及征税、放行等海关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海关申报要素:
1.必须经海关备案。
备案虽然不属于行政许可,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包括备案的海关和手续,备案的适用范围(如限定的三类货物),备案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质、担保措施等),备案途径(如用法定格式的《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备案表》)。
主体是具有特定资质的进出口收发货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127号署令),海关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报关单位,分为进出口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不具备集中申报的主体资格,即使是进出口收发货人,也不是全部可以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下列三类是被禁止的:(1)涉嫌x私或者违规,正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2)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3)适用C类或者D类管理类别的收发货人。
2.范围限定三类货物。
根据169号署令第三条规定,只有下列三类货物才能集中申报:(1)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等时效性较强的货物;(2)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3)公路口岸进出境的保税货物。其中(3)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货物采用海运、水运、空运和铁路运输方式,不得实行集中申报。上述三类货物包括进口和出口两方面。
另外,根据169号署令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应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即滞报货物不能实行集中申报。因此,即使集中申报的主体具备上述资格条件,货物在第三条规定的范围内,如果到港超期未报,也不能采取集中申报方式。
3.地点限于同一口岸。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应当分别单独报关,不得集中申报。"同一口岸",应指报关单"进/出口口岸"项下填制的海关名称和4位代码都相同的口岸。目前有的地方政府将同一行政区域内邻近的港口整合成一个大港口,在国际上采用同一港口代码,如宁波港和舟山港合并为宁波-舟山港。但宁波港和舟山港分属两个不同的主管海关,不属于上述所指的"同一口岸"。即使是同一收发货人名义下的货物,如果在宁波港和舟山港分别进出口,也不能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在不同直属海关,以及在同一直属海关下辖的不同主管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不能采用集中申报方式。
4.方式是先分批进出,后集中申报。
分批进出采用的单证是集中申报清单,集中申报采用的是报关单。如果先采用报关单申报,后分批提货,属于"集中办理手续",但不能称为"集中申报"。既然有先后顺序,就存在税率、税率适用日期的问题。这是学习掌握集中申报管理规定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后面会进行分析。
属特定主体在特定范围、特定条件下使用的特殊通关模式。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受控制的,并非普遍适用,因为通关作业方式的整合主要以电子通关为突破口和改革方向,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集中申报涉及的基本要素有:主体资质,适用范围,形式,单证填报规范,集中申报的期限,集中申报税率、汇率的计征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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