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全评价的中介组织
近年来,由于商业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开发业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以及地矿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地矿行业的中介服务得到迅速发展,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关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的文章,欢迎阅读。
一、国内矿业中介组织
从形式上主要分为投资顾问机构、矿业权评估机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咨询机构、OHSMS认证机构等。
二、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
矿山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一般包括:
1.安全评价
2.管理咨询、OHSMS认证
3.安全检测检验
4.协理矿业权评估、挂牌、拍卖
5.承揽地质灾害评估、环境评价、地质勘查、探矿工程、测量工程、绘制图件、物化探勘查、找水、打井等项目
6.提供矿山技术指导及矿业信息
7.编制《资源储量报告》、《储量核查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年度报告》等技术资料
8.测定勘查区、采矿区范围
其中矿山的安全评价一般包括:矿山安全管理对确保矿山安全生产的适应性;核实检查矿山井巷、地下(井工)开采、露天开采、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尾矿库、排土场、炸药库、防排水、防灭火、充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边坡等场所及设备、设施的情况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矿山重大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评价;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矿山安全评价程序一般包括:前期准备;危险、有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做出安全评价结论;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评审等。
三、政府对中介组织的管理
政府对安全评价中介机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积极扶持和推动评价机构发展;二是认真审查,严格安全评价资质准入;三是加强监管,注重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四是建章立制,规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后的又一安全大法,它不仅为矿山安全整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还明确了“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做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近年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全评价通则》、《安全评价导则》等法规、规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精神,强调安全评价机构必须获得国家认可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必须获得从业资格的要求,对未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这些规定是提高安全评价质量、保证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的根本保证,也符合安全评价工作的内在规律。安监总局还陆续颁发了有关规章和标准,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时规定》、《炼铁安全规程》、《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等。这些规章、标准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也是企业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依据。
四、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近几年来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发展很快,并逐渐规范,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如中介市场缺乏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地方保护问题较多;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没有有效的监督手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报告后,难以落实其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因此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管理:
(一)构建和落实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序进行
安全评价服务机构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下发的《关于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2]45号)精神,设置评价管理部门,聘任技术负责人、注册安全评价人员和技术专家;建立《质量手册》和与安全评价相关的管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