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2016年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第四章习题
多复习多做练习题,有利于各位考生在考试中获得好的成绩。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部分练习题,希望对大家有用。
一、单选题
1.下列( )不属于犯罪的基本特征。
A.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
C.犯罪必须具有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都是刑法所规定
D.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
正确答案是C。
解析:犯罪的基本特征是指犯罪行为区别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核心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某一社会形态中的利益具有严重危害的特性。这是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不道德行为的最大区别之处。
第二,犯罪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不仅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外在的刑法规范,同时也表现为行为人对于人们内在的刑法感情的背离。
第三,犯罪必须具有应受刑事处罚性。刑事处罚是犯罪的必然后果,某种行为一旦定罪,国家就必然进行刑事责任的苛责,并且刑事责任也只能加诸于犯罪。
犯罪的上述三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同时,这三个基本特征对于认定安全生产相关领域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具有重大意义。
2.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A.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B.未满十六周岁
C.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D.未满十八周岁
正确答案是C。
解析: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有期徒刑。”正确答案为( )。
A.三年以下;五年以上
B.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C.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正确答案是C。
解析: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4.《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有期徒刑。”正确答案为( )。
A.三年以下;五年以上
B.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C.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正确答案是B。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5.《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有期徒刑。”正确答案为( )。
A.三年以下;五年以上
B.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C.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D.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正确答案是C。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
6.《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正确答案为( )。
A.三年以下;五年以上
B.五年以下;五年以上
C.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D.三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正确答案是D。
解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A.作业的安全
B.生产安全
C.公共安全
D.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正确答案是B。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主观方面为过失。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不报、谎报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8.法律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下列(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A.简易程序
B.适用程序
C.一般程序
D.听证程序
正确答案是B。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9.《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不包含( )意思。
A.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B.处罚的对象法定
C.处罚依据法定
D.处罚程序法定
正确答案是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
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二、多选题
1.行政处罚具有下列( )特征。
A.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B.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刑事相对人。
C.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
D.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E.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正确答案是ABDE。
解析:行政处罚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
(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
(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责令停产停业
C.撤职
D.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是ABDE。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等。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 )属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警戒相结合原则
D.权利保障原则
E.一事不再罚原则
正确答案是ABDE。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