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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习题(2)

时间:2017-06-05 11:26:23 安全工程师 我要投稿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章节习题2016

  不报、谎报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7.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A.作业的安全

  B.生产安全

  C.公共安全

  D.安全事故监管制度

  正确答案是B。

  解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侵犯的客体是作业的安全,主观方面为过失。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不报、谎报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管制度,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不报、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8.法律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下列(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程序。

  A.简易程序

  B.适用程序

  C.一般程序

  D.听证程序

  正确答案是B。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9.《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不包含( )意思。

  A.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B.处罚的对象法定

  C.处罚依据法定

  D.处罚程序法定

  正确答案是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

  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多选题

  1.行政处罚具有下列( )特征。

  A.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

  B.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刑事相对人。

  C.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

  D.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

  E.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

  正确答案是ABDE。

  解析:行政处罚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处罚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也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的对象,亦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的行政相对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受行政制裁的人。

  (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具有惩戒性。

  (4)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5)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 )、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A.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B.责令停产停业

  C.撤职

  D.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是ABDE。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关闭等等。

  3.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 )属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警戒相结合原则

  D.权利保障原则

  E.一事不再罚原则

  正确答案是ABDE。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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