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的考试条件
报名条件
一、全国统考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英语测试报名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 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或报名参加2015 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报名人员;
(二)具有大学英语六级或相当于大学英语六级水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英语测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三、港澳台及外国人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四、欧洲考区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欧洲考区):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欧洲考区):
1.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10 月 17 日至 18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2. 已报名参加 2015 年 8 月 29 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3.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 5 年者;
4.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免试条件
一、全国统考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及外国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三、欧洲考区专业阶段考试免试及豁免条件
(一)中国公民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二)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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