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答案分析
2016年注册会计师8月开考,那么关于外籍公民个税问题怎么接呢?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分享最新注册会计师试题及答案解析,快来学习一下吧!
试题内容
某外国籍公民甲先生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06年7月受境外公司委派至境内乙公司任职,此后一直在中国境内居住。2011年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每月取得从中国境内乙公司支付的工资18000元,另每月从公司实报实销住房补贴3500元、以现金形式取得伙食补贴1000元。
(2)8月在境外取得由境外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80000元。
(3)9月将租入的一套住房转租,当月向出租方支付月租金4500元,转租收取月租金6500元,当月实际支付房屋租赁过程中的各种税费500元,并取得有效凭证。
(4)10月以160万元的价格,转让一套两年前无偿受赠获得的房产。该套房产受赠时市场价格为95万元,受赠及转让房产过程中已缴纳的税费为10万元。
(5)11月,在某商场取得按消费积分反馈的价值1300元的礼品,同时参加该商城举行的抽奖活动,抽中价值5000元的奖品。
(6)12月,为境内某企业提供咨询取得劳务报酬40000元,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将其中9000元捐赠给贫困地区,另通过国家机关将其中14000元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
试题要求
(1)甲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在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请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先生8月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在国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请简要说明理由。
(3)计算甲先生9月转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计算甲先生10月转让受赠房产时计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请简要说明理由。
(5)计算甲先生11月取得商场反馈礼品和抽奖所获奖品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计算甲先生12月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试题分析与解答
针对问题(1):甲先生每月取得的住房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但取得的伙食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针对问题(2):甲先生8月从境外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在国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甲先生2006年7月开始在华居住,2007年是居住的第一个完整年度,到2011年底方满五年,从2012年起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问题(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文件对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次序作了调整: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甲先生转租住房所得=6500-4500-500=1500(元),由于未超过2000元按照财产租赁所得每月扣除800元费用。
财产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800)×10%=70(元)。
针对问题(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题中“该套房产受赠时市场价格95万元”不是“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不能扣除。
转让受赠房产的应纳税所得额=1600000-100000=1500000(元)。
针对问题(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先生抽奖所获奖品应缴纳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
针对问题(6):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甲先生向贫困地区的捐赠9000元按限额扣除,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的14000元全额扣除。捐赠允许扣除的限额=40000×(1-20%)×30%=9600(元),因9000元<9600元,故可全额扣除。
劳务报酬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0×(1-20%)-9000-14000]×20%=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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