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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
2016年注会考试的战役已正式打响,你是否依然在患得患失、踌躇不前呢?你可知道,在未来 10年我国需求的15类人才排行榜中,注册会计师位居榜首,有望成为高人气“金领”族。小编整理了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知识点,希望在您的共同努力下,顺利通过今年的考试,早日成为“金领”族!
第一部分:
知识点:物权的特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2、排他性: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3、绝对性: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第二部分:
一、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抗辩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三、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部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9岁的男孩从小卖部购买了1元的雪糕),该行为有效。
(3)除上述情形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直接有效。
②除上述情形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3.欺诈
(1)合同
①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胁迫
(1)合同
①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如债务的免除),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
(1)合同
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单方民事行为
第四部分: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的协议
除了赤裸裸地通过协议锁定、维持或者提高商品销售价格外,还可以表现为对经营者定价过程设定统一的限制条件,从而实现固定价格、限制竞争的目的。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上述限制条件主要包括:
(1)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2)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3)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4)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5)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等。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的协议(限制数量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数量限制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2)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协议(划分市场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划分市场协议可具体表现为:
(1)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2)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3)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2)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3)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4)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5)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5.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联合抵制交易协议的表现形式有:
(1)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2)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3)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五部分:
一、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程序
1.初步审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2.第二阶段审查
第二阶段审查应当自执法机构作出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完毕,并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3.最终决定
(1)禁止集中
(2)不予禁止
(3)附条件的不予禁止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实体标准
1.一般标准
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2.经济分析中应考虑的因素
在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过程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2)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3.抗辩制度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三、法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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