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时间:2024-10-03 15:29:14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你知道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都有哪些吗?你对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

  1.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核准制):(1)基本存款账户;(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包括(备案制):(1)一般存款账户;(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其他专用存款。

  【解释】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人因主体资格终止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3. 临时存款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况的,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4)境外机构(含港澳台地区)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解释】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票据权利的取得

  1. 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解释】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第二次权利)。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到拒绝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 票据权利的取得

  (1)依票据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①从出票人处取得;②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③依据票据保证和票据质押而取得。

  (2)依法律规定而直接取得票据权利。

  ①依票据法上的规定而取得。如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费用后,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②依其他法律规定而取得。如因继承、法人合并或者分立、税收等原因而取得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解释】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之票据权利,受让人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并且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则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1. 票据凭证

  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2. 特定事项的记载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票据行为必须在票据(票据正面、背面或者粘单)上进行记载,才可能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果在票据之外另外以书面形式记载有关事项,不发生票据上的效力。

  3. 签章

  (1)票据法的规定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公民)在票据上的签名,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司法解释的规定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解释】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1. 票据的伪造

  (1)票据上的伪造签章,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其他真实签章人仍应依自己的签章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

  (2)在虚构他人名义的情况下,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解释】任何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保证、背书,均可能发生伪造。

  2. 票据的变造

  (1)变造与变更的区别。

  变造,指“无权限的人”对票据进行的变动。

  变更,指享有变更权的人更改票据所记载的事项的行为。

  【解释】《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2)票据记载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行为人仍应以自己的签章承担票据义务。但是,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解释】区分票据的伪造和票据的变造,其关键在于:凡是涉及票据“签章”的行为均为票据的伪造,其余则为票据的变造。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相关文章:

山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考点:支付结算概念07-18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物的种类10-17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点之招聘服务09-04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点之收费结构06-19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选择权11-04

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09-21

2016北京会计从业知识点《会计基础》考点:支付结算10-04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考点之审计的保证程度、要素10-21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考点之固定资产处置05-27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公司战略》考点之竞争对手分析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