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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时间:2024-10-04 06:54:29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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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有哪些你知道吗?你对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了解吗?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欢迎阅读。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1)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在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中,除第(2)项所列事项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解释】注意区分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不同决定主体。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上述第(1)项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5)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6)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企业改制

  1. 企业改制的含义

  企业改制是指:

  ①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③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解释】目前经济市场中,“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所以“企业改制”,一般是将“非公司的企业”改为“公司”,而不能说将“公司”改制为“企业”。另外也更多的侧重于非国有资本的发展,所以是将“国有的”改为“非国有的”。

  2. 企业改制的程序

  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企业审议

  (1)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2)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3)职工安置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清产核资

  3.确定受让方

  (1)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4.确定转让价格

  (1)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如无意向受让方的,可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抵扣。

  【解释】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形成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5.转让成交

  (1)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协议转让。

  (2)两个以上受让方:拍卖或者招标方式。

  6.支付转让价款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 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采用事后报备和事先报批两种情况处理。即:

  “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股份转让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1)总股本不超过l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l0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2)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解释】“国有参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参股股东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实施。

  2. 协议转让

  (1)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2)受让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后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受让方应为法人,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受让方或其实际控制人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 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1.一般性规定

  (1)境外出资原则上不得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2)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3)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4)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由国有独资转为绝对控股、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或者失去控股地位的,应当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2.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

  2、开户银行或者存款所在的金融机构破产;

  3、重大资产损失;

  4、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群体性的事件,以及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

  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6、其他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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