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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时间:2018-02-10 14:58:36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应届毕业生网小编为大家分享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知识点,你们是否已经在准备考试了呢?各位加油,祝你们顺利通过开始考试。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知识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物的种类

  (1)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是“订立合同之时”。合同订立之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乘人之危: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4)欺诈、胁迫: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扩展注册会计师相关知识阅读】

  注册材料

  一、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并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执业会员(即签字注册会计师):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2名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申请人从事审计业务2年以上证明表;

  (四)与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签定的聘用合同复印件;

  (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应当提交护照和签证复印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中国出入境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通行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六)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外国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居民应当提交由中国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就业证复印件替代此项材料)。

  二、注册为非执业会员: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从事审计业务工作2年以上者,可以自行向取得全科合格证书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注册为非执业会员:

  (一)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复印件;

  (三)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考试改革

  历经18年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利弊各有,为此2008年8月26日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2008年11月27日印发了《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计划对注册会计师考试进行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考试实行”6+1”制度,考试分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在原有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基础上增加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新增科目)共6门考试科目,综合阶段考试科目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胜任能力指南》要求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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