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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时间:2024-10-22 08:00:03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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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2016年注册会计师《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1.土地增值税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均不征税。

  2.土地增值税既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3.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税,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则不予征税。

  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赠与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行为。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行为。

  (二)具体规定

具体事项
征收规定
合作建房
1.建成后自用,暂免;
2.建成后转让,征税
房地产交换
征收(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免征)
房地产抵押
1.抵押期不征;
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房地产出租
不征
房地产评估增值
不征
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
免征
代建房行为
不征
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置换土地
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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