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

时间:2024-10-16 00:50:02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

  知识点:商业汇票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2、商业汇票的付款日期:商业汇票根据付款日期(俗称到期日)的不同,分为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到期日为确定的日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和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四种类型。

  3、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承兑;(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1)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

  (2)追索权的消灭时效:持票人对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票据到期日起算;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自出票日起算。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首次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扩展相关知识:

  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商业汇票】相关文章: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08-15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09-14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201605-13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及答案10-05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测试题与答案10-27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题及答案10-05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基础巩固题及答案09-29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选考试题及答案08-24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试题及答案07-28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测试题(含答案)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