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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出票的效力

时间:2018-01-28 13:48:39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出票的效力

  知识点:出票的效力

2016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以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是出票人的行为,票据上虽然记载了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内容,但这仅仅是出票人的记载,付款人自己并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承担票据责任。只有当付款人在票据上承兑之后,才基于该票据行为而成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此时,其称谓即从付款人改为承兑人。

  扩展相关知识:

  合格标准

  注册会计师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根据财政部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正式对外发布考试成绩后的30日内,如果考生本人认为所发布的成绩与本人应取得的成绩有差距,可由考生本人凭成绩单向报考地考办提出成绩核查申请。  成绩单上1-9数字说明:“-1”即未报;“-2”即未考;“-3”为取消单科成绩;“-4”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3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5”为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6”为以前年度考试作弊受到停考处罚,期限未满,不符合报考条件,取消考试成绩;“-7”为客观答题卡上未粘贴条形码,没有成绩;“-8”为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含当年)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9”标志的为待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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