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更多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信息。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欢迎阅读。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成立于1993年5月,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对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协会简介
北京注协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决策机构,秘书处为执行机构。同时,为充分实现会员治会、保证决策科学,北京注协按照专 业化、年轻化、充分借助行业智力优势的原则,先后建立了惩戒委员会、维权委员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继续教育委员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委员会、注册管理 委员会、宣传委员会、资产评估专业委员会8个专门委员会,为专业化自律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01年以来,北京注协积极探索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 团工会建设的有效途径,分别成立了行业党委、行业团委和行业工会,形成党团工会齐抓共管、共促行业发展的有效管理模式。
自成立以来,北京注协多次获得中注协颁发的"全国注册会计 师协会行业工作一等奖",并于2002年荣获"公益明星单位"称号、2004年荣获民政部颁发的"全国先进民间组织"称号。
截至2008年底,北京注协所属会计师事务所509家、资产评估机构183家,所属注册会计师12490名、注册资产评估师3206名, 2008年两个行业总收入达到81.3亿元。
机构设置
目前北京注协秘书处领导机构由四人组成,具体为:王建新秘书长、汪宁副秘书长、张文丽副秘书长、刁卫海工会主 席。根据行业管理实际需要,秘书处共设立15个部门,其中王建新秘书长负责全面工作,侧重管理办公室、财务部、法律人事部、服务部;汪宁副秘书长侧重管理 注册部、继续教育部、资产评估部、信息管理部、资料室;张文丽副秘书长侧重管理监管部、考试部、宣传部;刁卫海工会主席侧重管理人事档案代理部、党委(团 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
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1.协调协会内部工作运转,检查督促工作事项的落实;2.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和会议组织;3. 组织起草有关重要报告和综合性会议的领导讲话;4.负责协会秘书处档案管理及行业业务档案管理培训、指导、巡查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 责任保险的协助调研及推动工作;5.负责协会社团年检、组织机构代码证年检工作;6.负责协会发文审核;7.负责协会文件的收发、印制、上网及传递工 作;8.负责定购相关资料并向会计师事所、资产评估机构发放。
(二)注册部:
1.研究完善本地区注册管理制度;2.负责本地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注册、转所和任职资格检查工作;3.负责行业基础信息的采集维护、分析利用;4.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入会、转会、年检工作;4.对涉及注册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三)监管部:
1.依据中注协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开展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检查;2.受理会员违 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依据北京注协惩戒办法开展行业惩戒;建立诚信档案;3.多方位开展专业标准与技术指导服务;4.审查事务所股东或合伙人资格;5. 负责事务所业务报告防伪标识管理;6.负责与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四)继续教育部
1、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继续教育制度补充规定》为指导,全面贯彻中 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年度培训工作精神,调动各方力量,全面提升北京地区CPA队伍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从而负责制定、编制继续教育培训计 划;2、积极开拓人才培养途径,大力培养高层次行业人才;3、提升注册会计师专业方向教育质量,培养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的后备人才队伍;4、加强继续教 育培训教材的开发和师资队伍的建设;5、加强培训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
(五)资产评估部
1、审批、管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2、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和资 产评估机构设立的有关事宜,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任职资格及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进行年度检查;3、组织贯彻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规则,制定实施行业 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违规执业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资产评估机构依法提出行业惩戒建议;4、组织开展会员执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其它相 关知识的培训;5、配合组织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考务工作;6、协调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7、组织业务交 流,总结工作经验,开展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水平;8、积极宣传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博取社会支持;9、促进对外交往,加强与国际同行间 的交流与合作;10办理国家法律、行业法规规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六)宣传部
1、深入开展行业发展理论与实践调研,充分发挥协会委托研究体系作用,探讨和解决新时期行业发展中具有前瞻 性、可操作性的问题,促进科研课题的成果转化。2、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行业在社会经济中的作用,提升行业公众形象,促进行业文化建设, 展现行业风采。3、编辑出版《北京注册会计师论丛》会刊及行业宣传品,促进行业专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经验交流,活跃行业文化生活,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七)财务部
1、负责协会内部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和修改;2、负责协会内部财务核算工作;3、负责组织行业年度决算的布置及汇总工作,负责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4、对北京地区两师行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八)考试部
根据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 负责组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九)法律人事部
1、组织行业相关法律研究,开展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2、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服务;3、对协 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4、按照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有关人事教育政策,拟订有关管理制度;5、合理规划协会人力资源的开发、配置;6、负责员 工的考核、培训和管理工作等。
(十)人事档案代理部
1、 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及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严肃性,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2、负责本行业流动人员委托存档及人事管理并为用人单位及流动人员提供相关的公共人事人才服务。其中包括:负责与单位签订人事代理协议;接收委托存档单位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存档及转出工作;接收集体户口及管理工作;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开具各类人事证明;接收北京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并负责转正定级工 作;负责办理委托存档单位申报引进非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需求的审批工作;负责档案工资的管理及工龄审定工作;负责审核申报职称考试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 费的收缴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及宣传工作。3、提供对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会员单位发布网上刊登人才招聘需求信息的服务。
(十一)党委、团委办公室
负责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党建、团建工作。
(十二)工会办公室
1、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及市总的相关文件精神,依据上级工会及秘书处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 计划,布置、检查指导各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发挥工会委员、基层工会主席、委员作用;2、自觉履行工会职能,发挥工会的自身特优势,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 益和民主权利;3、积极开展有益于精神文明和行业文化建设的各类教育活动,组织好群众性文体、文化娱乐活动,更好地丰富职工的文体生活;4、配合有关部门 做好工会主席、委员的培训,做好发展会员单位、新会员的接收和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5、做好来信来访接待等各项工作;6、积极开展职工互助保险 的宣传、组织、参保、理赔等工作。
(十三)信息管理部
负责建设和管理协会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行业信息化、办公自动化水平。
(十四)服务部
1、负责协会后勤服务管理;2、负责协会固定资产管理(部分)及办公用品的购置发放;3、负责协会会议的会务工作;4、负责内外联系及协会安全保卫工作;5、负责协会物业管理。
(十五)资料室
负责北京注协资料室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本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BICPA。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成立。本会地址设在北京。
第二条 本会是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以下简称行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过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地方组织,本会依法接受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即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实施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市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事宜,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
(三)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执行,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制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五)组织和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培训;
(六)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编辑、出版会刊;
(七)组织注册会计师和协助做好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北京地区的考务工作;
(八)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宣传行业,扩大社会影响;
(十)开展与国内、国际同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学习借鉴先进的经验和方法;
(十一)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十二)承办其他应由本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 员
第五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并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原考核取得本会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 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执业会员不再执业时,经本人申请可以转为非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经本人申 请,符合条件者可转为执业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培训、专业研讨和经验交流及其他活动;
(五)获得本会的有关资料及行业网络信息资源;
(六)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对本会给予的自律惩戒提出申诉;
(九)具有自愿入会与退会的权力。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本会纪律;
(四)接受本会监督和管理;
(五)自觉维护本会声誉;
(六)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培训及考核任务;
(八)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八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六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七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会员拒不履行义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经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和变更后,应及时进行团体会员的登记变更;已注销或被财政部门撤销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条 会员管理办法依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规定执行。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办法产生,其产生办法,由上一届理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选举本会监事会监事;
(六)审议、批准本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本会的会费收支报告;
(八)审议本会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本会理事会。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会员因退会、转会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其理事资格自然取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取消理事资格。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四)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五)聘任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领导成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审议通过本会常设执行机构部门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八)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九)审议、批准本会常设执行机构编制的年度预、决算报告;
(十)接受监事会对本会违纪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二)、(三)、(十)项以外职权。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常务理事不能委托他人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远程通讯、信函等方式。现场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远程通讯、信函方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审议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有关文件;
(三)督促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协调与政府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的关系。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常设执行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北京市财政局推荐,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会长可授权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三)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设置方案,聘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
(四)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会;
(五)负责本会资产、财务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六)办理由主管机关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七章监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四)对本会的财务进行监督;
(五)当本会领导成员的行为损害本会的正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理事会或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监事会办理的事项。
监事会成员不得担任协会理事。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本会理事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资格及人选,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批准。各委员会日常工作设在本会秘书处或受委托的有关部门。
第九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主要职责;
(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所需办公设施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4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理位置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简介】相关文章:
北京英国学校简介06-30
北京biss国际学校课程设置简介07-06
北京大学合作办学简介09-10
北京君诚双语国际学校初中部简介08-11
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简介09-14
北京君诚国际双语学校小学部简介09-18
WAP的简介10-03
围棋的简介09-25
冬至的由来简介10-25
京剧起源简介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