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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精讲
税法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科目之一,税法的考点有很多,你知道的都有哪些呢?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税法的考点。欢迎阅读。
考点一:对于分国不分项和分国又分项的区分。
分国不分项:
企业所得税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例如,某企业2014年度境内所得为800万元,从境外某国两个分支机构取得的税后所得分别为50万元和90万元,在境外已经按20%的税率缴纳了所得税,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25%。境外收益应纳税所得额=(50+90)/(1-20%)=175(万元),境外所得扣除限额=(800+175)×25%×175/(800+175)=43.75(万元)(简便算法为175×25%=43.75万元),境外实际缴纳=175×20%=35(万元),境外所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3.75-35=8.75(万元)
分国又分项: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的计算,分国分项需要这样理解,从同一国家取得的所得,各项目需要先分别计算各自的抵免限额,然后将各项目的抵免限额相加,减去在该国缴纳的税额合计,从而计算是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王某从美国取得偶然所得2000元,已纳个人所得税100元,从美国取得稿酬所得5000元,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600元。
则偶然所得抵免限额=2000×20%=400(元);稿酬所得抵免限额=5000×(1-20%)×20%×70%=560(元)在美国取得的所得合计抵免限额=400+560=960(元)。
应补税额=960-100-600=260(元)。在同一国家的两项所得,需要分别计算其抵免限额,然后再相加作为该国所得总的抵免限额。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中“股权转让所得”与“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不同处理。
1.两者概念的区别:
(1)“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最终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
(2)“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则专指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
2.两者计算的区别:
(1)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例如:2012年3月A公司购入B公司股权1000万元,2014年5月A公司将拥有B公司股权的80%以1200万元的价格出售,那么A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400万元(1200-1000×80%)。
(2)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例如:2011年A公司出资500万元投资B公司,占B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2014年3月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800万元,截至2014年3月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350万元。因此A公司分得的800万元分为三部分:500万元为投资收回;股息所得105万元(350×30%);投资资产转让所得195万元(800-500-105)。
考点三: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
1.基本规定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标计税。
(3)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计税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计算方法
(1)计税补偿收入=一次性补偿收入-上年平均工资3倍
(2)计税补偿收入/工龄(最长12)商数视为月工资计税
(3)应纳税额=[(月工资-费用减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龄(最长12)
考点四:关于取得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涉税问题的总结。
1.个人取得投资收益的涉税总结:
(1)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得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
2013年1月1日以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其他公司的股票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个人取得其他公司的股息、红利按20%计算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因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在计算所得税时是需要扣除的。
3.如果是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立的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内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按10%计算预提所得税。
4.如果是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投资于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超过12个月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5.如果是境内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内的上市公司,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则不属于免税收入,要计算所得税。
6.如果是境内的居民企业投资于境外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则需要按税率差计算补税。企业转让股票取得的所得都是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的。
考点五: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总结。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内容: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非正常损失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中不得扣除(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4)上述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费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③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④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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