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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

时间:2024-08-28 23:19:10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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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

  经济法第六章主要讲的是公司的法律制度。为了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公司的法律制度的知识。下面是yjbys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司的法律制度的知识。欢迎阅读。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

  非上市公众公司

  1.核准

  ①因股东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如果股份公司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提出申请。

  ②因股份公司申请其股票向社会公开转让。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未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审查。

  2.与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的股票定向发行

  无论是普通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累计超过200人而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还是已经成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发行人定向发行股票,都必须经适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且发行对象必须只能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

  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第(2)项、第(3)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名。

  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首期50%,3个月;共12个月)。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主板和中小板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条件

  (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一定期限的股份有限公司:

  ①股份有限公司应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②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已合法并真实取得注册资本项下载明的资产。

  (3)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台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走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殷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的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

  (7)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8)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9)发行人的财务状况良好。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10)发行人募集资金用途符合规定。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11)发行人不存在法定的违法行为。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发行条件

  创业板上市条件标准比主板和中小板上市条件标准要低,有一些条件是相同的,不再赘述。仅就不同之处予以说明。

  (1)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票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5)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条件

  【解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之后第一次向社会"圈钱"称之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第一次圈钱过后很过瘾,第二次、第三次……"圈钱"称之为"上市公司增发股票"。

  (1)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36个月内未受到过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

  够自主经营管理;最近12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盈利能力应具有可持续性。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上市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5)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规定。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6)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定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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