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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答案

时间:2024-08-13 11:33:10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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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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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备考练习答案

  1.

  【答案】B

  【解析】选项B: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2.

  【答案】D

  【解析】选项D: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答案】D

  【解析】(1)选项A: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选项BD: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3)选项C:管理人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必经人民法院的批准。

  4.

  【答案】A

  【解析】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才可以撤销。

  5.

  【答案】B

  【解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6.

  【答案】C

  【解析】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均是以债务人财产为清偿对象的,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受偿权。但是,它们优先受偿的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仍然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的权利。选项A属于破产费用,选项BD属于共益债务,选项C属于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务,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受偿的权利。

  7.

  【答案】C

  【解析】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8.

  【答案】C

  【解析】(1)选项A: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2)选项BC:破产案件受理时主债务未到期的,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然应当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3)选项D:债权人先向债务人申报债权追偿的,对于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迟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即保证人仍旧要承担保证责任。

  9.

  【答案】B

  【解析】选项B:债权人委员会为破产程序中的选任机关,由“债权人会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设置。

  10.

  【答案】D

  【解析】选项D: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

  11.

  【答案】D

  【解析】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一方提出。

  12.

  【答案】D

  【解析】选项D:破产法上的和解协议只具有程序法上的意义,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3.

  【答案】D

  【解析】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是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是指和解协议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CD

  【解析】破产原因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答案】ABCD

  【解析】债务人账面资金虽大于负债,但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重整期间,仅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或人民法院不予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4.

  【答案】BC

  【解析】(1)选项AD: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物权担保债权的人;(2)选项BC: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无效。

  5.

  【答案】AD

  【解析】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6.

  【答案】ABC

  【解析】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其他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7.

  【答案】ABCD

  【解析】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8.

  【答案】BC

  【解析】(1)选项A: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包括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2)选项D: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能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9.

  【答案】AB

  【解析】(1)选项AC: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时,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选项BD: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10.

  【答案】BCD

  【解析】选项A:重整计划草案可以由债务人制作,也可以由管理人制作,债权人、股东、战略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但是和解协议的草案只能由债务人制作。

  11.

  【答案】CD

  【解析】(1)选项A:别除权是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题中甲公司破产,办公楼是乙公司所有,不构成别除权;(2)选项B: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中被公认的在破产程序中可享有别除权的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保证”无关。

  12.

  【答案】ABC

  【解析】选项D: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由“债务人”提出变更方案,经负责监督的管理人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13.

  【答案】ABCD

  【解析】选项ABCD都属于。

  14.

  【答案】ABC

  【解析】选项D:由个人担任管理人并非仅有一个个人完成破产案件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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