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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题答案

时间:2024-07-28 10:45:16 注册会计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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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模拟题答案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占有的法律保护。根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本题中,乙在2010年8月10日之前未行使的,该项权利消灭。

  [该题针对“占有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根据规定,与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动产物权转让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只要没有办理所有权变动的登记,所有权就不能转移。本题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1年12月1日,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是所有权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天发生转移。

  [该题针对“物权变动”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物上请求权的效力。物上请求权是种请求权,而不是直接的支配权,物权才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妨害后,可以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的行为,也可依诉讼方式进行,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正确的。

  [该题针对“物权的保护”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原物与孳息。

  A.B选项中的鹿茸和牛奶未与原物脱离;C选项属于天然孳息;D选项的灯光并非电灯产生的收益。

  [该题针对“物权法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所有权的权能。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属于收益权。

  [该题针对“所有权概述和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处理规则。根据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本题中,孙女士虽然是善意取得了该戒指,但并非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郭女士可以直接取回遗失物,选项BCD的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业主大会对事项的决议通过。根据规定,业主大会对于募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本题中,业主人数为4000人,其2/3为2600人,建筑物的总面积为40万平方米,其2/3为26.67万平方米,因此只有选项B同时满足这两条标准。

  [该题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留置权的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期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履行期限应当为2个月以上。

  [该题针对“留置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权的设立。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该题针对“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质权期间所生孳息的权属。在质权期间,质物所生孳息,质权人享有收取权,但质物所生孳息的所有权仍为出质人享有。

  [该题针对“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行使的先后顺序。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该题针对“抵押权的实现”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的效力。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多个抵押权,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

  [该题针对“抵押权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最高额抵押。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该题针对“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的财产范围。本题中B选项属于权利质押的财产范围;C选项属于以公益为目的教育设施;D选项属于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均属不得用于抵押的财产。

  [该题针对“抵押权设定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相邻关系。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按份共有中对财产的处分。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甲应当将份额卖给丙。

  [该题针对“共有与相邻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物业服务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请求确认合同或者合同相关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物业服务企业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他人而签订的委托合同

  (2)物业服务合同中免除物业服务企业责任、加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责任、排除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主要权利的条款。前款所称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该题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程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业主委员会请求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物业费主张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另行主张权利。

  [该题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共有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该题针对“共有与相邻关系”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物权变动的规定。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因此选项A正确。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B不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不对。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但是继承人处分该不动产时,应当办理登记;因此选项D正确。

  [该题针对“物权变动”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本题中,A房屋毁损的,银行就A房屋本身的拍卖价款和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和B房屋有优先受让权。

  [该题针对“抵押权的实现”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ACD

  [解析]: 地役权是从物权,而不是主物权。所以选项B是不正确的。

  [该题针对“用益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因此选项A的表述错误,选项B的表述正确;浮动抵押的设立是以合同的生效为条件,不以登记为要件。但是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选项C的表述正确;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因此选项D的表述正确。

  [该题针对“最高额抵押和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抵押权人的权利。以上四项都是抵押权人的权利。

  [该题针对“抵押权的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登记。当事人以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如果没有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题针对“抵押权设定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抵押与质押的生效。(1)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2)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该题针对“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权利质押。根据规定,以非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因此本题B选项错误;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该题针对“权利质押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留置权的效力。

  [该题针对“留置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核专有部分人数的计算方式。根据规定,“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实际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该题针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善意取得。无偿方式取得财产时,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乙是有偿取得的,也不能拥有标的物的所有权。因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物的种类。上衣与裤子都可以独立存在使用。窗户与房屋不能脱离,不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该题针对“物权法概述”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根据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以及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的必要费用。因此选项C的说法是错误的。

  [该题针对“占有法律制度”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区别。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因此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

  [该题针对“物权的保护”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征收与征用。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使用权暂时发生了变化,因此选项C不正确;征收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不包括动产,征用则不动产和动产均可适用,因此选项D不正确。

  [该题针对“所有权概述和种类”知识点进行考核]

  三、综合题

  1

  [答案]

  (1)甲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在本题中,甲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2)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2010年11月12日)设立。

  (3)在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乙公司2次催告,甲公司仍未支付费用的,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使得地役权消灭。

  (4)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在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所有权。

  (5)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根据规定,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6)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根据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7)在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一致的情况下,以登记簿为准。

  [解析]:

  2

  [答案]

  (1)甲与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设备所有权自12月5日时移转。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设备自12月5日暂时由乙占用,实际占有之日视为设备已经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2)抵押担保合法。虽然甲企业未付款,但本题中甲已经拥有了设备的所有权,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甲企业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时间均为2012年1月22日。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抵押物为企业的设备,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因此抵押权也在当日设立。

  (4)在设备抵押担保期间,甲与丙签订的抵押物转让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本题中甲转让抵押物时未经银行同意,所以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5)甲企业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属于地役权合同。

  (6)村委会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规定,土地上已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本题中,村民郭某依法承包了该片耕地,是土地的用益物权人,而村委会与甲企业未经郭某的同意便签订了地役权合同,因此该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设定的地役权无效。

  [解析]:

  3

  [答案]

  (1)甲与乙签订的用水合同设定了地役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是指土地上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人、地上权人以及土地的承租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本题中,甲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乙承包地内的水井取水灌溉,这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果园的利用价值,因此构成了地役权。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2)甲与乙签订的用水合同有不合法之处,用水合同约定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本题中,乙承包的菜地承包期为5年,而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为10年,超过了承包期,所以不符合规定。

  (3)乙拒绝丙继续从其承包地水井取水不合法。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将果园承包权转让给丙,丙同时享有地役权。

  (4)甲不可以将该取水的权利单独转让给丁。根据《物权法》规定,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单独转让,不得单独设定抵押。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相分离,作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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