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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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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该题针对“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分类、相对性”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该题针对“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成立的地点。根据规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签章地点不符的,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再同一地点的,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的签订地。
[该题针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本题B公司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合同也未成立,无须承担责任,所以由A自行承担。
[该题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附条件合同。甲的儿子大学毕业留在北京工作是租房合同的解除条件。
[该题针对“合同的生效”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效力待定合同的确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在未经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如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题针对“效力待定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题中自6月10日签订时没有约束力。
[该题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该题针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位权。债务人企业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该题针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保证的责任承担。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该题针对“担保合同的无效”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方式。对于一般保证,只有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该题针对“合同保证人和保证方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期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担保合同的责任承担。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主合同变更的责任处理。根据《合同法解释》规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提存风险承担。根据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该题针对“合同的终止”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定金的相关规定。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够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
[该题针对“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免责事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该题针对“免责事由”知识点进行考核]
18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得并用,但可选择最有利于受到损失一方当事人的方法。如果乙公司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请求甲公司偿付金额为:50万元×5%+8万元+10万元=20.5万元;如果乙公司适用定金罚则条款,甲公司接受定金而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计算为:8万元×2+10万元=26万元。所以乙公司最多可请求偿付26万元。
[该题针对“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CD
[解析]
(1)“当事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约定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不包括债权人,因此,该约定对债权人并不发生效力。故排除A项,肯定D项。(2)本案合同债权的转让,是金钱债权的转让,属于有效转让,因此排除B项,肯定C项。
[该题针对“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知识点进行考核]
2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及其法律后果。本题考核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分为合意解除与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本题中选项A属于合意解除,即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本题中选项
B
C.D属于法定解除,即指根据法律规定而解除合同。
[该题针对“合同的终止”知识点进行考核]
3
[答案]:ABC
[解析]:《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
[该题针对“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4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免责事由。(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主张不可抗力一方要履行两个义务:一是及时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二是取得有关不可抗力的证明。
[该题针对“免责事由”知识点进行考核]
5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均同时中止。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责任”知识点进行考核]
6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定金的有关规定。定金是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前后,合同履行前预先交付于另一方的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所以A选项不正确;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所以C选项不正确。
[该题针对“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知识点进行考核]
7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担任保证人的资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为保证人。
[该题针对“合同保证人和保证方式”知识点进行考核]
8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相关规定。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直接影响到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但是从合同的成立与效力不影响到主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的须经“股东大会”审批,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该题针对“担保合同的无效”知识点进行考核]
9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代位权的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该题针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0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核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该题针对“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知识点进行考核]
11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中,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该题针对“合同的履行规则”知识点进行考核]
12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的范围。A属于无效合同,B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该题针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知识点进行考核]
13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的效力。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里“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基于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
[该题针对“效力待定合同”知识点进行考核]
14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合同法》规定对于商业秘密,必须是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如果是通过正当途径签约使用是允许的,并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该题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5
[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该题针对“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知识点进行考核]
16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约定对下列情况免责的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该题针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知识点进行考核]
17
[答案]:AD
[解析]:
[该题针对“要约与承诺的相关规定”知识点进行考核]
18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合同的分类。A中是买卖合同,C中是租赁合同,D中是承揽合同,这都是双务合同;B中的合同是赠与合同,这是单务合同。
[该题针对“合同法适用范围、合同分类、相对性”知识点进行考核]
三、综合题
1
[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是行纪合同。
(2)乙公司主张取得差价款5000元,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题目中,行纪人(乙公司)低于指定价格买入,当事人对于差价款没有约定,依照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甲公司)。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3)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承担4000元费用,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于费用的承担没有约定,则由行纪人(乙公司)自己承担。因此乙公司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题目中,当事人对此没有约定,则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即机器存在瑕疵),由行纪人(乙公司)向委托人(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借款合同约定1年应付利息预先自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6)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所以保证人丁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7)丁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解析]:
2
[答案]
(1)抵押担保合法。根据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甲公司拥有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可以将其进行抵押担保。
(2)转让合同无效。根据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因此抵押财产转让生效是以抵押权人的同意为条件的。
(3)①B公司的第一个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B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②B公司的第二个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甲公司设立时,由C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同时兼任监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5)E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合法。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公司1/10以上股份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E股东持有公司1/3的股份,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则享有1/3的表决权,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6)损失应由D股东赔偿。D股东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是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解析]:
3
[答案]
(1)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合法。因为,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甲乙双方可以约定定金担保方式,约定的数额25万元,为主合同标的额的16.67%,也未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由于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实际给付定金。因此,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25万元定金虽然合法,但该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对方有异议的,应当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本案甲乙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并且也未协商一致。因此,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依法能够成立。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甲乙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而甲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50万元,已超过了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甲公司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履行,违约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5)丙公司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则丙公司应当履行一般保证责任,不应对乙公司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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