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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翻译人员

时间:2024-07-23 22:30:37 偲颖 翻译资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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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翻译人员

  翻译是把一种语言信息转变成另一种语言信息的行为。翻译是将一种相对陌生的表达方式,转换成相对熟悉的表达方式的过程。其内容有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和视频翻译。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中国古代的翻译人员,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资料1:

  1、周朝

  在周代以前,长四方之语,各有其官。《礼记》:“东方曰寄,南方曰象,西方曰狄鞮(读低),北方曰译”。宋法云《翻译名义集》:“像胥氏通六蛮语,狄鞮主七戎,寄司九夷,译知八狄”,到了周朝以后,这些“通夷狄之言”的人,才统称为“像胥” 。

  《周礼秋官》中的“像胥”一职,负责出使蛮夷闽貉戌狄之国,掌握这些周边民族事务之人,就是最早见诸文字记载的翻译官。像胥按照对外族语言熟悉的程度,还分“上士一人、中士二人、下士八人及徒二十八人”,要负责传达王命,也要上传各地情势,以利国王统治与安抚邦国诸侯。

  2、汉朝

  到了汉朝武帝时,朝廷设立主管少数民族与外国事务的的部门——大鸿胪,其下设有属官有译官令(九译令)及丞,专责翻译。有学者认为,从秦汉以来,北方匈奴始终是朝中心腹之患,处理北方事务是朝中重要政务,把周制的“像胥”改以北方的“译”为官名。此外,为了配合中外交往的需要,汉代在学校中还开展了外语教育,培养翻译人才。《汉书食货志上》:“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五方之书即相当于今之外语书。

  3、魏晋南北朝唐

  魏晋南北朝时,各民族进一步大融合,会外族语言的人愈来愈多,到了唐代,与外国关系更密切,翻译人员也就更多了。不过,整体来说,从南北朝至唐代,官方的翻译机构和译员主要从事佛经的翻译工作,唐代译人和译经数量的是历代之冠。相比之下,官方编制的翻译人员就十分有限,在《唐六典》中记载,“鸿胪寺译语并计二十人,”此外,中书省也配置译语人,称“直中书译语”。译语人品级地位不高,其升迁不超过从七品下的典客署令职位。但是,他们往往被委派出使西域等重要任务。

  4、宋辽金

  宋辽金对峙时期,为了知已知彼的需要,宋朝在生员考试中增加了翻译女真文、契丹文和西夏文的内容。而西夏、辽和金国,为了吸收中原地区的先进文化,特别重视翻译工作。

  党项族李元昊建立西夏,创制西夏文字,重儒兴佛。官方选派贵族官僚子弟翻译《孙子兵法》、《六韬》、《贞观政要》等大量汉文典籍与佛教经典。佛教是西夏的国教,刻字司只是负责印制佛经佛画的官方机构,与翻译工作没有关联。

  契丹族耶律阿保机建立辽国,除了仿效汉字创制契丹文字,也仿效汉制设立百官。官方不仅重视汉文书籍的收集,也很注重翻译的工作 在州以上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译文机构。辽道宗下诏制定了译史的升迁等级,按照供职时间长短和工作水平的高低决定其是否升职,藉以激励译员。

  女真族完颜阿骨打建立金国,创制女真文字,也推行汉化政策,朝廷先后设立译经所,弘文院,将《孝经》、《易》、《书》、《论语》、《孟子》等汉文典籍儒学经书译成女真文。金世宗对宰相们说:“朕之所以命令翻译五经是要女真人知道仁义道德所在”。

  5、元朝

  蒙古族忽必烈(元世祖)建立元朝,下诏推行“八思巴文”(如上图)为元朝官方文字,但是终究无法取代既有的蒙文、汉文、藏文。元朝先后设置蒙古房、蒙古官学、唐古特学、托忒学等官署,培养语文人才,负责翻译蒙文、回文、藏文书籍。

  在元代,由西方东迁,旅居在中国的西方人,除了传统的经商、旅行之外,更多的是通过降附和俘虏,西人数目之多,远远超过前此的任何时代,其中能作为口语翻译者,蒙古语称之为怯里马赤(Kelemeci),未非正式编制的官职。元朝在大都(今北京)设立的会同馆,才是正式负责口译的官方机构。

  6、明朝

  明朝初年,朱元璋(明太祖)在南京应天府设会同馆之外,也命人编撰蒙汉对译的辞书《华夷译语》,方便官员对外交涉过程中言语沟通之便。明成祖在京城首设四夷馆,专门负责笔译,隶属翰林院,选取国子监生培训。下分八馆:鞑靼馆(蒙古语)、女直馆(女真语)、西番馆(藏语)、西天馆(梵语)、回回馆(波斯语)、高昌馆(察合台语)、百夷馆(傣语)、缅甸馆(缅甸语),“置译字生、通事,通译语言文字”。又增设暹罗馆(泰语),八百馆(泰沅语)共为十馆。而后该馆不断扩增,截至明成化五年(1469年)已有附属馆18处,包括朝鲜馆(朝鲜语)、日本馆(日语)、琉球馆(琉球语)、安南馆(越南语)、真腊馆(高棉语)、暹罗馆(泰语)、占城馆(占语)、爪哇馆(爪哇语)、苏门答喇馆(亚齐语)、满剌加馆(马来语)、河西馆(河西语)…俨然近悦远来的泱泱大国之势。

  7、清朝

  清顺治元年(1644年),满洲人入关,将很刺耳的“四夷馆”更名为“四译馆”,百夷馆更名“百译馆”,撤销鞑靼馆和女直馆。乾隆年间再将“四译馆”和专门接待少数民族官员和外国使臣的“会同馆”合并,改称“会同四译馆”,分设西域、八夷两馆,重新编纂各馆的(西番)《译语》。这些通译官职级依旧不高,一般为七、八品。光绪年间,各使馆的头等通译官始提高待遇,定为正五品,限额一名,严禁超编。整体说来,清王朝走向闭关自守,不愿与外国交往的同时,也就不注重翻译人才的培养,到了晚清,官府所需的翻译人才,只能从官派留学生中去寻找了。

  资料2:

  一、翻译的历史

  最早的翻译工作者产生于原始社会,而我国有记载的翻译活动最早可以追溯到周代。当时翻译人员的称谓有四种:寄、象、狄鞮和译,这四个字也可以进行组合,同样用 指"翻译人员"。《周官》上说:"其通传四方语言,谓之狄鞮",又说"通夷狄之言者曰象胥",这都是最早一批翻译的称谓。

  我国古代出现过两次翻译高潮:东汉至唐宋的佛经翻译、明末清初的科技翻译,出现了鸠摩罗什、真谛、玄奘等翻译大家。但是,大多数翻译人员水平普遍不高,这与我国古代不重视翻译活动以及外语教育不完善有密切关系。

  翻译水平低下的事实,在古代文献中也有记载。据《后汉书》记载:周武王死后,周公慑政,当时位于今天越南北部的越裳国向周朝敬献白雉通好。为了进贡这只白雉,"越裳氏重九译而贡"。虽然古代的"九次"未必指的就是真正的九次,但也足以说明在越裳国语言翻译成汉语的过程中,辗转翻译多次。造成这个的原因固然有越裳国与中国山川阻隔,路途遥远之外,也与当时翻译人员的能力不足有关。

  从北魏开始, 开始用"通事"来称呼翻译人员, 这一传统也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通事"从字面上看是"沟通事情"的意思,也有"通报传达"之意。北魏将通事作为掌管翻译事务的官吏之称,并在此后为历代沿置。北魏是公元 386年由鲜卑族拓拔部建立的王朝,至今已有1600多年历史,因此作为专职翻译官的通事,也至少存在1500 年了。

  史书上对北魏通事的活动记载很少,大规模记录通事翻译活动始于宋、辽时期。当时凡所记各国之事迹,或目及耳闻,或在询访汉言番语,悉凭通事转译而得。

  通事制度是中国古代朝贡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意义重大。历史上很多朝代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占统治地位的少数民族在管理占人口多数的汉族时,能够相互听得懂对方的语言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进行国家管理的基础。因此辽代、金代、元代和清代等少数民族政权都在政府机构内设立通事一职, 从事翻译工作,并对通事的待遇、考迁出职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从明朝中后期开始,随着新航路的开辟,西方国家纷纷东来,打开了中国这扇古老的大门。中西方的经济文化开始交汇、撞击,中西方开始了全面的经济文化交流。通事群体除了负责同朝贡国的交往外,开始出现了负责欧洲事务的通事,在中欧贸易中履行翻译等多项职责。

  清朝鸦片战争揭开了中国近代史的帷幕,各国驻华外交机构中开始设立"翻译官",而清政府的外交事务还是依靠通事。在中外官员会面之时,往往仅依靠外国的翻译官传述。

  为此,在李鸿章等洋务派的提议下, 清政府于1862年在北京、上海开设了同文馆,在传授西学课程的同时, 让学生研究外国语言、文字、风俗、国政。同文馆的学生毕业后,或成为清廷的外交官,或成为近代的第一批翻译官。从1876年起,清政府也开始在外国设立使馆,使馆译员便多是同文馆的毕业生。自此,翻译官取代了古老的"通事",通事也渐渐淡出历史舞台。

  "通事"在古代一直是中国与外国人打交道时依赖的主要媒介, 也是国内各民族沟通的主要桥梁。 他们的信誉、外语水平以及翻译能力也就决定了他们的历史作用及地位。由于历史上缺乏培训语言能力的机构,绝大多数的通事翻译水平普遍较差,尤其是近代绝大多数通事可以听懂外国人说话的意思,能用简单的外语进行对话交流,但是毫无英文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他们所讲的英语也有一个颇为有趣的外号:洋径浜英语。因此他们被专业的翻译取代,也是历史的必然。

  二、古代翻译的职业素质与操守

  古代的翻译人员,对于中华民族的交流和融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历史的原因,他们中的很多人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足。

  《张家山汉墓竹简》是研究西汉前期的法律制度、刑罚体系、民法原则及政治、经济制度最原始的资料,其中有关于翻译者的法律责任的条文如下:"译讯人为诈伪,以出入罪人,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以其所出入罪反罪之。"

  这条法律的意思是:凡翻译夷人之语的译人或审问人员,有欺诈或伪造之行为,由此产生出入的人,处以死刑或者黥刑的刑罚;其他各罪,各以其所出入罪反坐之。虽然汉代翻译人员"歪译"行为的具体事例并没有见诸文献中,但是汉律中的该项法律条款也间接表明至少在汉代,翻译人员中存在的"歪译"现象就已经相当普遍,到了需要用法律规范的地步。

  翻译职业道德,是从事翻译工作的人在履行本职工作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在这些准则和规范中,"忠实"是翻译的生命线,也是翻译职业道德的底线。如果背离了忠实,翻译就不能称之为翻译。所以合格的翻译要做到译文忠实于原文,准确表现原作的思想与形式, 不得擅自修改、增删、甚至伪造。这是翻译工作者应有的道德与法律义务。误译、漏译、改译、乱译甚至瞎译、胡译都是违背翻译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唐代曾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翻译人员欺伪的行为进行追究。《唐律疏议》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唐律中设立该条的目的,是因为唐代胡人担任翻译人员的很多,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胡人翻译常常利用自己的翻译技能,通过"歪译"的手段徇私舞弊,甚至操纵审判。

  为了克服翻译人员的"歪译"问题,避免被翻译人员欺蒙,唐代政府在重大事件上经常同时使用几名翻译人员进行翻译,以便互相监督。另外,唐代政府制定了要求翻译人员在自己翻译的司法文书上签字画押,以示对翻译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以及制定专门的法律条文,对翻译人员的"歪译"行为进行制裁的严格措施,防止因立法缺陷而有人故意钻法律漏洞的情况。

  翻译人员在对内对外交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了规范翻译人员的行为,宋代的《宋刑统》沿用了唐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诸证不言情,及译人诈伪,致罪有出入者,证人减二等,译人与同罪"。

  翻译人员缺乏职业道德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古代的翻译往往不是正规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多都是自学成才,他们的外语能力往往是在和外国人或者打交道的过程中潜移默化习得的。即使是设置了专门培养翻译人才清朝,也没有在翻译职业道德方面进行过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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