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CPA的证书和执照区别在于哪里?
美国很少的几个州,例如阿拉巴马州和蒙大拿州,被称为二元州(Two Tier State),意思是CPA考生在通过美国CPA考试之后,州会计师委员会发给考试美国CPA的证书(Certificate),但是该证书仅为证书,获得者不具备从事公共会计的权力。在满足教育和工作经历的条件下,州会计师委员会将向申请人发放执照(License or Permit),这意味着申请人获得了从事公共会计的权力。
而在美国绝大多数州,被成为一元州(One Tier State),CPA的申请人必须满足了CPA考试通过,教育学分和工作经验之后,才能获得CPA的执照(License or Permit),拥有从事公共会计的权力。这些州不发放美国CPA的证书(Certificate)。
美国cpa会计职业化
1896年纽约成为美国第一个实行CPA注册的州。会计也是纽约州第四个官方注册的职业,即威伦斯基所言的一种法律保护。 注册需要通过一些课程的考试,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审计和商法,由此诞生了美国CPA考试制度之雏形。 随后,其他各州纷纷效仿。 仅1914年一年就有6个州颁布了类似的法律。 截止1915年,全国只剩9个州尚未颁布相关的法律。 尽管各州的法律不尽相同,但在三个方面却显示了高度的统一,即明确CPA头衔、建立CPA考试制度和禁止他人使用CPA头衔。伴随着州际商业活动的增多,分州考试的弊端日益彰显。各州考试的内容不同,标准相左,进而成为CPA跨州执业的一个障碍。1917年6月AICPA组织了第一次全国性CPA统考。当时,它实属名不符实,因为只有来自新罕布什尔、堪萨斯和俄勒冈三个州的250名考生参加了考试。但是,它的意义却不容低估,因为它展示了一种新的`、更公平的CPA考试制度。直到1952年美国各州才全部采纳了AICPA考试,使全国统考名符其实。它不仅方便了CPA的跨州执业,而且提高了CPA的公众形象。
职业有别于商业。 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而伸张正义则是律师的己任。 在论述律师职业道德时,亨利. 德林克(Henry S. Drinker)提出了律师同商人的三个本质区别:(1)服务公众的责任。这一责任感使报酬成为执业的一个“副产品”,或者说,执业是追求最高的职业境界,而不是最多的收入;(2)同客户建立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关系;(3)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是坦诚和公平的,不采取一些流行的商业手段如广告和蚕食客户等。 这三个标准同样适用于CPA。在特定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禁止的活动并非不道德,如广告。限制广告还会消极地影响CPA的收入。那么,何以要限制?公众利益使然。早在1941年,AICPA职业道德委员会主席弗雷德里克. 赫德曼(Frederick H. Hurdman)就宣称:今天,我们的职业道德标准严于其他任何职业。
美国cpa执业标准
1887年美国有11个州的法律人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建立了职业道德。1903年美国医学协会(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也颁布了职业道德。 在律师和医生的表率下, CPA也开始关注职业道德。1906年在AICPA章程的“其他”章节中,有两项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1917年4月它又通过了职业道德“八项准则”。 到1937年AICPA已建立起12项职业道德准则。
AICPA《职业道德准则》的现行范式始于1973年。 它由三部分内容组成:
(1)职业道德概念(Unenforceable Concepts)主要确立一些基本的职业道德理念,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
(2)行为准则(Rules of Conduct)是CPA必须遵守的具体道德规范。
(3)行为准则释义(Interpretations of Rules)对行为准则作补充说明。 后来又增加了职业道德裁决(Ethics Rulings),为一些具体的行为提供实施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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