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生物资产的处理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生物资产的处理应该怎么做?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新准则下生物资产的处理,希望对你有帮助。
新准则下生物资产的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6 号——政府补助》 .
(二)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 存货》 等。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资产;
(二)该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生物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运输费、保险费、相关税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按照其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其郁闭前发兰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三) 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四)水产养殖的动物和植物的成本,按照其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九条 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针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二)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按照其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成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是指生产性生物资产进入正常生产期,可以多年连续稳定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
第+条 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其达到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及其他管护费等必要支出确定。
第十一条 应计入生物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 的规定处理,消耗性林木类生物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郁闭时停止资本化。
第十二条 投资者投入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条 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 企业合并》确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 确定。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五条 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六条 因择伐、间伐或抚育更新性质采伐而补植林木类生物资产反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林木类生物资产的成本。
生物资产在郁闭或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饲养费用等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所包含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条 企业应当定期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确认为当期损失.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确定.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所在地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 存货》 等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转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转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累计跌价准备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作为负债担保物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部分;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部分;
(三)因出售、转让而减少的部分;
(四)因死亡、毁损或盘亏而减少的部分;
(五)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六)其他变动。
新准则下固定资产的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经济林木和产役畜等生物资产,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 .
(二)矿区权益和石油,天然气矿产储量,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7 号—— 石油天然气开采》 .
(三)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建筑物,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3 号—— 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章 确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两个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第六条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初始计量
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进口关税和其他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第九条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第十条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 借款费用》 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二条 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 企业合并》 、《 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 债务重组》 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 租赁》 确定。
第十三条 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第四章 后续计量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等除外。
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
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最;
(二)预计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三)法律或者类似规定对资产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 资产减值》 处理。
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
(二)该固定资产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的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四条 企业根据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二)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三)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四)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五)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六)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第三条 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
(一)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的处理,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 租赁》。
(二)企业代建的房地产,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六条 投资性房地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该投资性房地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第七条 企业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一)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
(二)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适用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不满足本准则第六条规定的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本准则第十条规定的情况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 固定资产》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
第十条 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变更,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转换
第十三条 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第十四条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
第十五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未来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说明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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