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会计核算探讨论文
所得税是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所得税会计核算探讨,希望对你有帮助。
所得税会计核算探讨
目前,我国会计准则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该方法以资产负债观为基础。创新点是从资产负债表角度出发,提出了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且当税率或计算基础变动时,按照预期税率对递延资产或负债进行调整。其优点是:递延所得税资产更符合资产定义,会计信息相关性较强,更符合决策有用观。针对这种方法的应用很多文献资料及相关学者总结了详细的核算程序,包括: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并用未来可税前列支金额分别确定资产、负债导致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还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额或转回额;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额;确定当期所得税费用。然而,由于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体系提出了许多新的理念和概念,致使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方法也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其中对核算程序中几个关键问题的正确理解是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文拟将对上述程序中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具体探讨。
一、计税基础
税法与会计目标的不一致性导致了所得税会计的出现。会计核算依照企业会计准则操作,而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税时却是以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基准。由此使得会计上确认的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税法确定的不同。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应按照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进行再调整。一般而言,资产在初始取得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等,只是在后续的处理中由于会计和税法很多规定不一致导致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资产的计税基础=取得成本-按税法规定以前期间已经税前扣除的累计金额。这里的“已经”,是指按税法规定过去和现在已扣除的金额。扣除后的余额代表按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未来期间计税时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在某一资产负债表日的计税基础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已在以前期间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额或累计摊销额后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一般等于账面价值, 但从费用中提取形成的负债, 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有可能不一致。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按税法规定未来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注意这里的“未来”, 是指按税法规定现在不能在账面价值中扣除, 等 “未来”也就是实际发生时才可扣除。如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二、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会计对暂时性差异的定义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取消了旧准则中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仅提到暂时性差异。这是因为,一方面暂时性差异比时间性差异范围更广,即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但暂时性差异还包括一些不属于时间性差异的内容。如企业并购中的折价或溢价成本;资产被重估并调整了账面金额等;另一方面,永久性差异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笔者认为,虽然准则中未提到永久性差异,但在教学或实务中必须正视这类差异的存在,并且要将其和暂时性差异分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直接计入其中。常见的永久性差异:国债利息收入、“三新”技术费用、捐赠、工资调整、超过税法规定扣除范围的业务招待费、工资和其他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
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按照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不包括特殊项目);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包括: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不包括特殊项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将来产生应纳税金额的差异,表示将来要多交税,现在应少交税。将来要交税,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负债,现在少交税就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将来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表示将来少交税,现在应多交税。将来少交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形成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现在多交税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上。另需注意特殊问题。(1)可能影响所得税会计核算的资产或负债。税法与会计准则相比,在下列会计事项(不限于)有不同的规定,有可能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不同;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的不同;自创无形资产摊销成本的不同;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不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等相关项目的确认和计量的不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同;预提费用所形成的非实现负债的不同;某些预收、应付款等,在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上产生的不同。(2)特殊项目: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如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3)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应当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的原则确认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都是时点指标而不是时期指标。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不仅反映当期发生额而且是一个累计额。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其计量依据为:“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该时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时的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该时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时的税率。当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时,为新增额,当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时,为转回额。同时应注意,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两账户的余额应为扣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商誉以及营业外收入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
四、所得税相关账务处理
企业除应设置“所得税费用”和“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这两个科目外,另需增加资产类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类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这里的纳税调整事项主要包括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计算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说明:公式中的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不包含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交易的所得税影响)。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
[例]某公司2007年利润总额为2400万元,该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不存在期初余额。本期发生与所得税核算相关的情况:2007年1月开始计提折旧的一项固定资产,成本12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净残值为0,会计按双倍余额法计提折旧,税法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假定税法其他规定与会计相同;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向关联方捐赠现金400万元;违反环保规定罚款200万元;期末对持有的存货计提了60万元的存货跌价准备。会计处理过程如下:
2007年应交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额=2400+120+400(捐赠)-600+200(罚款)+60=2580万元
应交所得税=2580×25%=645万元
递延所得税资产=60(存货跌价准备)+120(折旧差异)=180×25%=4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600(交易性金融资产升值差额)×25%=150万元
递延所得税费用=645+150-45=750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费 750
递延所得税资产 4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645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递延所得税资产意味着企业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其应支付的部分,因而可用于抵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那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其他资产一样也应减记其账面价值。对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设置“备抵计价”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的减项列示。我国有的学者认为应把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计入“营业外支出――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明细科目。笔者认为,也可和其他资产一样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的减值直接计入损益类科目“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分录为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研究组:《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与操作指南》,东北财经出版社2007年版。
[2]贾守华:《财务会计学》,吉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刘永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东北财经出版社2009年版。
[4]赵冰枫:《简谈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影响》,《中国总会计师》2011年第1期。
所得税简介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
所得税(香港称“入息税”,中国大陆、台湾、日本和韩国称“所得税”,英文income tax)是税种之一类,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为课税单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课税率系统,例如有累进税率也有单一平税率多种。
所得税,是指对所有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总称。有些国家以公司为课税的称作企业课税,这经常被称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营利事业综合所得税。
有些国家以个人收入课税的。个人所得税为法律规定,自然人应向政府上缴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全世界所有的国家中仅只有巴林和卡塔尔这两个中东小国民众不用缴所谓的所得税。
所得税的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中国现行税制中的所得税税类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
中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国所得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
从性质上看,对所得收益的分类可以分为四类:
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
利得税—资本利得(资本活动带来的);
收益税—土地收益,房产收益;
社会保险税(对个人所得的一种扣除)。
【所得税会计核算探讨论文】相关文章:
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的探讨论文07-30
高校人力资源成本会计核算探讨论文08-02
现代商场商品流转业务会计核算方法探讨论文12-05
知识产权会计核算的论文06-30
有关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论文06-13
关于所得税会计的毕业论文06-12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运用论文12-05
政治自主合作教学模式探讨的论文07-18
高中的政治案例教学探讨论文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