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指导 百文网手机站

考研法硕冲刺复习必背的知识点

时间:2021-06-10 10:30:06 报考指导 我要投稿

考研法硕冲刺复习必背的知识点

  我们在进行考研法硕的冲刺阶段时,需要把复习必背的知识点了解清楚。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法硕冲刺复习的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法硕冲刺复习必背的知识点

  考研法硕冲刺复习的重点

  1.夏商周时期。夏商周时期又被称为"奴隶制时期"或"习惯法时代"。主要是因为在这一时期中,中国古代法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以不成文的习惯法为主要形态。这一时间主要涉及中国法的起源、夏朝法制概况、商朝法制概况及西周法律制度等问题。其中,西周法律制度是这一部分的重点。比如说,西周提出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西周的"礼"及礼刑关系、刑事法律原则与刑事政策、民事婚姻制度、司法诉讼制度,等等,都是对后世有重大影响的重点问题。

  2.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法律实现了由不成文习惯法向成文制定法的伟大转变。同时,在社会变革中兴起的"诸子百家",特别是儒、法、道、墨等学派提出的法律主张与法律思想,也成为中国古代最有代表性的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在这一时期内,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战国时期的《法经》、秦国的"商鞅变法"以及儒家、法家的主要法律主张,都是应该掌握的重点内容。

  3.秦汉时期。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制全面确立的时期。在此期间,秦朝及两汉的法律制度各有特色,也各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秦朝的法制特色,在于全面推行法家的"以法治国"、"轻罪重刑"等法律主张,因而秦朝的刑事法律、经济法规、司法诉讼制度都是颇有特色的内容。汉朝法律制度的重点,则在汉初主要立法、西汉中期的刑罚改革、法律指导思想的转变、法律原则的变化及司法制度中的"春秋决狱",等等。

  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古代成文法飞速发展的时期。在此期间,封建立法技术、法典结构、法律内容等方面都有巨大的进步。其中,魏律、晋律、北魏律、北齐律等重要法典的制定,名例律的形成与封建法典结构的完善,"八议"、"官当"、"重罪十条"等重要制度的确立,都是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重点内容。

  5.隋唐时期。隋唐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顶峰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封建法律制度的成熟、定型时期。特别是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唐朝法律制度,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成熟的标志。因而唐朝法律制度的若干内容,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法制史课程的重中之重。唐朝的主要立法《唐律疏议》总则和分则各篇的基本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唐朝的司法机关及诉讼制度等,都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内容。

  6.宋元明清时期。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后期。在此期间,中国古代封建在唐律所确立的基本精神、基本框架基础上,在法律形式、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发展,特别是随着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进一步强化,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也体现出为强化专制独裁制度服务、法律镇压职能进一步加强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包括宋朝的立法和编敕活动、北宋的"重法地法"与"盗贼重法"、宋朝刑罚制度的变化、宋朝司法机关的变化、明朝的主要立法、明律的结构体例、明代法律"轻其轻、重其重"的特点、明朝刑罚制度的发展、明朝司法机构的变化及特务统治、清朝主要立法、清朝法律的民族统治特色、清朝对明律的继承与发展、清朝的会审制度等诸多内容。

  7.清末时期。清末时期是指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至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清朝灭亡这一特殊历史时期。1840年以后,由于西方列强的入侵,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建国家蜕变为一个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在这种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中国也艰难地开始了由古代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向近现代法律文明的转变。因此,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在中国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这一时期的学习重点包括清末预备立宪及宪法文件、清末对部门法的修订及其主要成果、清末修律的特点及其历史意义、清末司法制度的变革、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及其后果,等等。

  8.民国时期。自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宣布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成立至1949年国民党统治集团退出大陆,是中国近代史上的民国时期。在此期间,先后存在过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南京国民政府等政权。在20世纪初的特殊社会环境下,中国近代法制开始艰难迈步。南京临时政府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北洋政府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主要法典的制定、国民党政权的司法制度等,是这一时期的复习重点。

  9.革命根据地时期。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地人民群众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创建活动,为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政活动与宪法文件、土地立法、劳动立法、婚姻立法、刑事法律、司法诉讼制度及"马锡五审判方式"等,都是复习的重点。

  法律硕士考研必备辅导书

  在法硕复习的专业课方面,每位考生都必须有人大《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简称《指南》,《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分析》简称《考试分析》。这两本对于法律硕士考生来说的是必须的。

  在用这两书的方法思路是不一样的。指南这本书是很厚的,同时每个知识点讲的也非常详细。因此在复习前期,主要看的是指南(尽管是上一年的),重在理解原理(尤其民法,刑法,法理),不要刻意去记。

  至于考试分析,大约每年的八九月份会出新的,所以,在下半年复习的时候主要看的是考试分析。尤其是综合课方面。如果发现指南和考试分析上的知识点讲的不一样,以考试分析为准。除此之外,还有做适量的题。所谓适量就是不要做太多。然后就是真题,做真题主要是把握每一年考题的出题思路是什么,那几个地方是重点等等,真题要多看几遍。

  最后一个月就是做套模拟题,自己拉练一下!做题的目的不是单纯为了做题,重要的是适时的回扣课本,通过做题找出自己看书时候的漏洞,然后就是自我的补正了。

  法硕考研重点详解:婚姻终止

  一、婚姻终止概述

  婚姻终止是指有效婚姻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终止婚姻关系的法律事实有两个,一是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是离婚。从离婚的法定程序角度,可将离婚分为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在离婚程序上,我国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双轨制,这是我国离婚制度的一大特色。

  二、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 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三、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在我国,当事人不能或者不愿采用登记离婚的',都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一)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1.调解无效。此为程序性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该予以调解。调解是必经程序。

  2. 感情确已破裂。此为实质性条件,是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理由。《婚姻法》规定了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诉讼离婚的两项限制

  1.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男方要求离婚的限制。《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离婚的法律后果,是指离婚在当事人的身份方面、财产方面和父母子女关系方面所引发的一系列变化。

  (一)离婚在当事人身份方面的后果

  婚姻关系的终结导致配偶身份的丧失,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

  (二)离婚在当事人财产方面的后果

  离婚导致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终止、夫妻相互间继承权的丧失以及引起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不动产分割是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重点与难点。对此,《婚姻法解释(二)》从以下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夫妻共有房屋的归属和分割。如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的权属。应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 双方的除外。二是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 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 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2.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所负的债务。凡被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

  (1)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以下情况除外:①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目的性。通常情况下,该类债务是为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离婚在父母子女关系方面的后果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离婚时的救济方式

  离婚时的救济方式包括经济补偿请求权、经济帮助请求权和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1.经济补偿请求权

  《婚姻法》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2.经济帮助请求权

  《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作出了具体规定,其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案件的被告,一审时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考研法硕冲刺复习必背的知识点】相关文章:

考研法硕冲刺阶段复习知识点11-14

考研法硕复习冲刺阶段的规划11-24

法硕考研冲刺备考各科复习要点12-21

考研法硕冲刺阶段的复习计划11-24

考研法硕最后冲刺阶段的复习计划11-24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知识点汇总11-14

法硕考研冲刺专业课的复习方法12-16

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知识点11-14

法硕考研刑法复习重点知识点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