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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

时间:2021-06-10 10:26:05 报考指导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

  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包括中国法制史、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等,其中刑法是重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刑法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刑法的重要复习要点

  法硕考研刑法重点: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1.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犯罪构成:依据“犯罪构成形态方面特点”

  基本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既遂)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犯罪构成:刑法总则规定的:1)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等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2)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2.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犯罪构成:依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的特点”

  标准犯罪构成(独立犯罪构成):符合“刑法分则”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它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

  派生犯罪构成:在标准犯罪构成基础上,刑法分则对标准犯罪构成个别特别规定。

  派生犯罪构成种类:加重犯罪构成、减轻犯罪构成。

  二、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的本质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很多,主要有:(1)行为侵犯的客体。(2)行为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3)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4)行为人的个人情况。(5)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加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只有当一种行为既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违反刑罚规范,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有刑事违法性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这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3.犯罪是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犯罪的这三个特征是密不可分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把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这三个特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的。

  法硕考研刑法重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1.有期徒刑及其适用

  有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

  ①剥夺罪犯自由,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场所中:

  ②具有一定期限:6月 ~ 15年 ,max: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1日=刑期1日。

  有期徒刑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若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为15 ~ 20年有期徒刑。

  ③执行机关为监狱、其他执行场所:监狱、少管所、看守所。

  有期徒刑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 < 1年,则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④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无论在何种场所,有劳动能力都要参加劳动。

  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2.无期徒刑及其适用

  无期徒刑指的是剥夺罪犯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①没有刑期限制,剥夺罪犯终身自由:实际上可以减刑、假释、特赦释放。

  ②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问题:

  ③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没有劳动能力外,都要在执行场所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

  ④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硕考研刑法重点: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问题。 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通常采用以下四种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我国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补充的一种原则。下面分别加以说明。

  1.以属地原则为主:属地原则即领土原则,主张凡是发生在一国领土内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受到这个国家刑法的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1)“领域”的范围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航空器,不论是民用或者军用,也不论是航行或者停泊在公海或者外国领域内,视为领土的延伸,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范畴。

  (2)犯罪地的确定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的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

  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3)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根据《刑法》第90条的规定,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 香港、澳门与台湾适用其本地刑法。

  2.兼采属人原则:即国籍原则,是指一国公民无论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都一律要受到本国刑法的管辖。对于一国公民在其境外犯罪产生的国籍国和犯罪地国的双重管辖问题,我国刑法规定部分地适用于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法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兼采保护管辖原则:即安全原则,要求在国外犯有危害该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罪行的外国人,当其进入该国境内时,对其行使刑事管辖权。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兼采普遍管辖原则:主张凡是侵犯国际公约、条约所维护的各国公共利益的,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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