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考研有哪些重要时间点
考研复习要知己知彼,下面从分类、考试科目、及重要时间节点来谈谈法律硕士考研。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律硕士考研重要的日期,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硕士考研重要的时间点
一、法律硕士分类
法律硕士联考目前分为三种:全日制法律硕士【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律硕士(法学)】和在职法律硕士。
1、法律硕士(非法学):只允许本科专业是非法学的考生报考,是法律硕士联考的主力
军。如果本科学位发的是法学学士,但是专业不是招生简章明确规定的13个法学专业,也
是可以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这里的非法学,只是限定了专业,而没有限定学位。
学制一般是三年。
2、法律硕士(法学):2009年开始设置的,面向本科是法学专业的考生招生。学制两年。
3、在职法硕:也就是10月在职研究生联考。俗称“五部委联考”,参加在职法硕考试的
一般是公检法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
1、全日制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如下:
政治(100分),英语(100分),专业课一(150分)刑法和民法,专业课二(150分)
宪法,法制史,法理学。总分500分。
政治和英语和全国所有的研究生考试是一样的,命题和阅卷也是和全国研究生考试统
一的。其中,英语,法律硕士考察的是难度大一点的英语一。
2、在职法律硕士考试科目如下:
英语,专业课。在职法硕初试不考察政治,政治的考察由招生院校在复试的时候单独
设置。
三、法律硕士用书
法律硕士都有指定的教材。就是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律硕士考试分析。参考书目是人
大出版的《法硕指南》。
现在市面上也有一些杂牌书籍,不少也是冠以指南或者考试分析的名目出版。不建议
大家购买,因为其质量参差不齐,更有一些书籍虽然是出版的,但很多低级错误或者是观
点和官方的不一致。
四、法律硕士重要时间
1、法律硕士招生简章出台时间
法律硕士招生简章由国家的招生简章和各个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
国家的法律硕士招生简章一般是每年的8月份出来,各个法硕招生院校的招生简章一
般是7月至9月中旬出来。招生简章是我们考试的指挥棒,里面对学校有关法律硕士的考
试,培养模式,招生人数,学费,复试时间及参考书目都有详细的说明。
2、法律硕士报名时间
考研报名分预报名、正式报名。
(1)预报名时间:预报名是针对应届生的,时间一般是9月25至9月29(虽然预先报名作用不大,但建议大家还是花时间去看看,了解一下网报流程。)
(2)正式报名时间:正式报名一般是10月10至10月31
3.法律硕士报名现场确认时间
现场确认时间:现场确认确认时间是11月
4.法律硕士考试时间
法硕考试时间一般是12月——1月
硕士考试进行两天,第一天上午考政治,第一天下午考英语,第二天上午考专业
课一,第二天下午考专业课二。
5.法律硕士出分时间
自主划线的学校出分时间早,一般是2月份就陆续会发布自己学校的分数线。非自主
划线的学校的分数线一般都需要等待国家线出台才能发布自己的分数线,国家线一般是每
年的3月底出来。
6.法律硕士复试时间
自主划线的学校复试时间早,一般在3月份就开始了。而非自主划线的学校,一般都
是在4月份进行复试,教育部要求所有的学校在4月底必须把复试工作完成。
法硕考研重点详解: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具有以下特征:(1)保证是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2)保证属于人的担保。(3)保证具有从属性、补充性、相对独立性和明确的目的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保证合同当然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保证的设定
保证的设定条件包括:
1.须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国 家机关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而进行转贷。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也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可以提供保证。
2.须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必须明确具体,而且必须是其本人的真实意图,而不是受欺诈或受胁迫的结果。
3.须主合同合法有效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随之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无过错的,亦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保证人有过错的,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4.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依保证合同而设立。保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1)被保证酌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除须具备主合同的有效成立前提条件外,保证合同本身还须具备合同的有效条件才 能成立。
四、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对 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权利。采用何种方式,由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 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亦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 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 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或者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 证责任。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 法律后果。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 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六、保证的效力
保证有效成立后,其效力体现在:(1)在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在履行期限届至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则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一切抗辩 权。同时,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还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2)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 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硕士考研及在职联考综合分析解读
主要培养有特定专业背景的高层次、宽基础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是高素质法律人才的主要培养形式。从2000年开始,专业课实行全国联考 (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并限招收非法学专业考生,05年有45所高校招收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联考各校之间还可以调剂。法律硕士毕业生就业前景看好,入学考试竞争压力相对较小。
报考条件:
除了满足全国统考的报考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报名时间及注意事项:
法律硕士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与参加1月全国硕士研究生统考的报名手续、报名时间相同。考生可直接到所报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报名,也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生同时可报联考院校中的两所高校,分数达到国家规定的录取线后,第一志愿未被录取,第二志愿有可能被调剂录取。
考试时间及科目:
考试时间与1月统考时间相同。
初试科目共4门:外语100分,政治(文)100分,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民法学)150分,综合课(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150分。其中政治、外语使用全国统考试卷,两门业务课的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
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考试用书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由招生单位自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
录取:
法律硕士的录取类别包括:
1.计划内非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
2.计划内定向培养: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招生时定向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定向培养合同,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
3.计划外委托培养:招生时委托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合同,不转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承担,毕业后按合同规定到委托单位工作。
4.计划外自筹经费:招生时学生和学校签订合同,培养经费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户口和人事档案将转入学校,毕业后由学生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就业。计划外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收费标准各校有所不同,一般在每年7000元到14000不等。
学习方式:
法律硕士采用全日制脱产和非全日制不脱产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脱产学习为二至三年,非全日制学习不超过四年。在教学上,法律硕士以课堂教学为主,重视案例教学,强调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教学内容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采用学分制,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为30学分,总学分不得低于45学分。法律硕士实行导师组集体培养,导师组由各专业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正、副教授组成,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硕士学位论文根据学生的兴趣爱好和原专业背景有所侧重,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
证书获取:硕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二、10月在职人员联考
属于非学历教育,只能获得学位证书,学历不改变,10月的考试只招收在职人员。
(一)报考条件
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工龄5年以上的法院、检察院、司法、政法委、公安等政法部门人员、人大系统干部以及有关部门从事法律实际工作者。
符合报考条件的政法系统考生,持经本单位同意和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的资格审查表进行资格审查;其它部门人员的资格审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推荐意见。
非政法系统考生录取比例一般不超过本校当年录取限额的20%。
(二)考试科目
政治理论、外国语(英语、俄语)、专业基础课(含刑法、民法)、综合课(含法理、宪法、中国法制史),共计4门。
其中,政治理论考试及面试由各招生单位单独组织,时间自行安排;其余3门全国联考。
考试语种为俄语的考生,只限报考黑龙江大学。
(三)联考考试大纲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编写的《2005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全国联考考试大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2次印刷)。
(四)专业学位代码:410100。
法律硕士的招生院校名单:
(1995年批准培养单位:8所)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对外经贸大学 吉林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东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学院
(1997年批准培养单位:5所)
厦门大学 南京大学 中山大学 中南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
(1998年批准培养单位: 9所)
复旦大学 浙江大学 黑龙江大学 湘潭大学 四川大学 安徽大学 苏州大学 山东大学郑州大学
(1999年批准培养单位:6所)
清华大学 南开大学 山西大学 辽宁大学 云南大学 兰州大学
(2003年批准培养单位:11所)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河南大学 湖南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江西财经大学 烟台大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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