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理学复习需要掌握哪些关键词
在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中,法理学大约占据六十分,如此之高的分值意味着考生应在法律硕士复习备考过程中重视法理学的复习。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法理学的复习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法理学的复习重点
法理学是一门理论学科,主要是就法律的产生、本质、作用、特征、发展、实施等涉及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基本问题进行研究讨论的学科。而在我国当前国情下,法理学还被赋予了特殊地位,即中国法理学还应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治的基本理论问题。
法理学不仅在各种法律考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中亦是如此。一般来说,衡量法学学者学术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就是其发表的学术文章的质量,而高质量的学术文章必定出自于具有扎实法学理论基础的作者。在法治实践中,不论是律师,还是法官、检察官均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以应付瞬息万变的社会。而律师、法官、检察官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将梳理、归纳和总结过的事实还原至法律并得出相应的结论。所以,学好法理学对于每个法律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虽然法理学的知识体系非常清晰,但这些知识点普遍晦涩难懂,考生们深感复习不易。到底如何高效复习法理学呢?笔者认为在对这门课进行复习时,应把握时间、速度和频率等关键词。
1.所谓复习时间,即法理学的复习宜早不宜迟。往年很多考生均是复习末期如十一月、十二月翻看法理学,殊不知时间已晚。法理学的复习应当尽量提前,如头一年寒假和每年的春季学期。在复习初期,翻看法理学的好处在于系统全面地了解法律这门学科的基础性、原真性、本质性的内容,事实上很多部门法的具体问题都可以运用法理学知识加以解释。
2.所谓复习速度,即在整个复习周期中法理学的复习宜遵循“快-慢-快”的速度。这是因为若是在复习初期翻看法理学,应当通读整个法理学的内容,这时候的复习速度应当较快;而越到复习后期,也应同样采取“短平快”的方式攻克法理学堡垒;
3.所谓复习频率,即复习法理学应不断重复。对于法理学所饱含的冷僻和晦涩的知识点,应当不断重复直至完全记住。
总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决定了其在任何法律考试都是一门重要的考试科目。对待法理学,应当向对待同志一样“春天般温暖”,而非“冬天般残酷”。除了在平时的复习过程中调整复习计划外,还需要在日常生活中多关注社会现象并运用法理学知识进行评析,这样才能够将法理学知识进行融会贯通。
法硕考研刑法必背的口诀
1.可从轻、减轻处罚 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自首;立功
2.应从轻、减轻处罚 4、8应从减——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
3.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聋哑盲预备——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预备犯
4.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从应从减免——从犯
5.可减轻、免除处罚 外公戒贪行——在外国已受处罚;重大立功;介绍贿赂;贪污;行贿
6.应减轻、免除处罚 防弊从自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过当;胁从犯;自首又立功
7.可免除处罚 自轻毒可免——自首又较轻微的;种植毒品
8.可免于刑事处罚 轻微可免刑——情节轻微
9.应减轻处罚 有害中止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0.应免除处罚 无害中止免——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11.再如法理学中的免责条件:布什自宫,有人协助!
布——不——不诉免责;
什——时——时效免责;
自宫——自、功——自首、立功免责;
有——有效补救免责;
人——人道主义免责;
协——协议免责;
助——自助免责
法硕考研宪法重点解读: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概念及其与国家制度关系
经济制度是指一国通过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以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为核心的各种经济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原则、规则和政策的总和。
经济制度是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国家制度是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制度的总和,其中经济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诸环节中,经济制度直接反映经济基础,并对社会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制度发生影响。经济制度对于一国的统治阶级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切政治统治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经济上的利益,他们总是要通过其掌握的国家权力,运用法律的手段,确认并维护有利于自己统治的经济基础。在这一方面无论资本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一样的。所以经济制度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我国的.经济制度特点
经济制度历来是我国宪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随着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其内容却有很大的区别。
1954 年《宪法》在其总纲中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并且还规定了当时的四种所有制形式和有关的国家政策。
现行宪法是 1982 年 12 月 4 日 由第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分五部分: ① 序言( 13 段 1700 多字); ② 总纲(第 1 至 32 条); ③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 33 至 56 条); ④ 国家机构(第 57 至 135 条); ⑤ 国旗、国徽和首都(第 136 至 138 条),共有 138 条。
1982 年的宪法是改革开放以后新时期制定的,在经济制度方面它突破了长期束缚人们的社会主义单纯所有制的概念,除了规定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外,还规定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随着经济改革的发展,我国宪法在 1988 年、 1993 年、 1999 年和 2004 年先后进行了四次修改, 共通过 31 条修正案。 这四次修改涉及的主要是经济制度方面的内容,宪法的修改对我国经济的改革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修正案在经济制度方面主要增加和修改了以下内容:
1 、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度。
规定 “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都明显加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过去宪法仅规定 “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 ,这次保护的范围扩大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二是对私有财产实行征用或征收时,要给予适当 “ 补偿 ” ;三是用 “ 财产权 ” 取代原条文中的 “ 所有权 ” ,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受益者不止是私营业主和个体户,还包括城市拆迁户和农村失地农民。加大私有财产保护力度,可以有效地防止资金外流。全国到处搞开发区,近 20 年来征用的土地相当于三个台湾省的版图,而且征地范围宽、补偿标准低,难怪群体性上访增多,现在没有业主点头,房子不能说拆就拆。
2 、继续提升非公有经济地位。
对个体、私营等非公经济的表述是前三次修宪的一个重要内容,实际上反映出中国市场经济的进程。 1988 年修宪时提出 “ 个体户和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 , 1993 年修宪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9 年修宪认为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次修宪,在宪法第 11 条中把原来的 “ 个体户和私营经济 ” 扩大到 “ 非公有制 ”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国家政策由 “ 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 ” 变为 “ 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 ” ,并对其 “ 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 ,过去我们对公有制经济才使用 “ 鼓励 ” 一词,现在对各种所有制均等对待,这对非公经济的发展是非常有利的。
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还在朝着更深入的方向发展,其改革的成果必将会在我国宪法中有所反映。因此,我国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还处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其有关的规定也将还会有所修正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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