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复习方法的建议
把握好复习方法能有效提高学习效率,是考研成功的保障。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复习方法的指导,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复习方法的意见
一、把握教材、认真复习
教材是考研指定用书,法律硕士联考指定用书都不会超出教材范围。教材是复习的根本材料,也是答题的根本依据。复习时应以教材为根本,要全面、牢固地掌握教材内容,不可本末倒置,以自己选购复习资料、模拟试题之类的东西为主取代教材,这是切忌的。必须以教材为准,围绕教材内容展开学习,这是复习时应明确的首要问题。法律硕士考试使用教材从 2000 年开始国家就指定使用《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及其《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大纲》。该书为全国法律硕士联考院校考试指定教材,是命题和答题的依据。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主编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曾宪义。该教材每年 8 月份左右会在原版的基础上出新版,基本上没有多少变化,只有很小的改动。所以考生在新版指定教材未出版之前可以继续用上一年的教材《考试指南》。十分重视教材是因为考题的范围、内容、重点都在教材之内,与考试有关问题的观点都与教材密切相关。所以复习一定要以教材为准,这样才能事半功倍、成绩显著。特别是在学习时间短的情况下,吃准教材十分重要。
二、全面复习与重点复习相结合
所谓“全面复习”是指考生在复习专业课时应对教材的内容全面掌握,不能凭主观感觉猜测哪些内容考、哪些内容不考。复习时应持正确的态度,即全面复习、全面掌握、把握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建立起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形成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这样才能融会贯通,全面、准确、牢固、深入地掌握教材内容。考研试题覆盖面较宽,不仅考查重点、热点,还考查一些次要的、偏僻的知识点,考生务必全面复习。
所谓“重点复习”是指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对重要的概念、理论更多地投入时间和精力,力求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不分主次轻重。重点内容是考研的主要考查对象,并且所占分值很高,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是应当的,也是值得的。从近三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来看,刑法、民法是重点,难度略大些,知识面较宽,且出题倾向学术热点和社会焦点。综合课的考题一般比较浅显,主要考查考生的基础知识是否理解掌握。一般而言,综合课的复习记熟各个知识点即可,无须深究。但是每年考试综合课最后都会有一道论述大题。这就要求考生复习时要把各个知识面串起来与现今社会发展理论热点相联系。多关心现今社会现象的焦点、热点问题。所以考生在专业课复习中应当把握全面复习与重点、热点结合起来复习。
而重点、热点分析则是探讨该学科重点理论问题和近年的热点问题,希望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总之,全面复习与重点复习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全面复习是重点复习的基础,重点复习是全面复习的深化,二者是“广与精”的关系。
三、熟记法律条文
法律条文常常是法学和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项重要考查内容,不仅民法、刑法专业试题如此,综合课也不例外。不仅选择题、判断题、辨析题,有时甚至论述题也是如此。因此考生对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或修订的法律、法规必须牢固掌握、熟记。纵观历年试题,熟记法规能考出最佳成绩,希望考生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四、认真分析历年试题,有针对性地练习
对教材及相关材料复习二至三遍之后,可以认真分析历年试题。因为历年试题的题型代表一个方向,对明确复习方向、启发复习思路、确定复习范围和重点、做好应试准备都具有重要作用。考生在分析试题时主要应了解以下几个方面:命题的风格(如难易程度;是注重基础知识应用能力还是发挥能力;是否存在偏、难、怪现象等)、题型、题量、考试范围、分值分布、考试重点、考查的侧重点等。考生根据这些特点有针对性地复习和准备,同时要有针对性进行练习。既可以检查自己复习的效果,发现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待改进;又可以巩固所学知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还可以增长“实践”经验,到考场上就会感到轻松自如,尽情发挥了。进行有针对性进行评分,总结得失。
五、关注重点、热点问题,阅读报到,扩大知识面
研究生入学考试能考出高分成绩不仅要求考生牢固掌握基础知识,还要求考生有广阔的知识面,关注国际国内重大时事,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焦点问题。这类题目大多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所占比重相当大,一般为 20% —— 30% ,考生不可忽视,在分数上拉开距离的往往就是在这个地方。例如 2003 年法硕联考综合课论述题“试论司法的中立性”。这类题目不仅要求考生有扎实的基本功、灵活的应变能力,还要求考生必须关注国内国际时事,善于观察、勤于思考。考研复习虽然紧张,仍应抽出一点时间阅读报刊。建议考生阅读《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法学评论》《政法论坛》等报刊,从而了解最新学术动态,关注法学重点、热点问题,关注我国司法改革、法制建设的焦点问题,这非常必要,以此为基础写出论文、小结。简答题和论述题是法硕考研中必考的'题型,一般分值比重很大,对考研成绩起决定性作用,也是考查考生是否具有广阔的知识面的主要题型,同时,也是难度最大的题型。因此考生应留意专业课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再次是案例分析题型,这要求在吃透教材的基础上多做案例试题,在做练习中分析案例,从中理解法理和法条的意思。只有这样一旦考试时遇到相同或相似的题目,定会一目了然,信心百倍,轻松自如,其结果一定令人惊喜。
法硕考研法律规则的要点
法律规则具有内在的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主要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个要素组成。
假定又称条件,是规则中关于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其内容是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生效,在什么地域生效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二是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其往往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规定,内容包括行为主体的资格构成(行为主体的国籍、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免责条件等)和行为的情境条件(行为的时间、地点、程序和状态等)。在立法实践中有可能省略假定(条件)这一要素,或将其规定在其他条文中,以求文字表达简明扼要。但是省略不意味着假定(条件)不存在,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从法律条文的上下文或若干法律条文的内容规定推导出假定(条件)。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关于行为的规定,即法律关于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可为的模式、应该为的模式和不得为的模式。与此相对应的三种法律规则分别是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合称为义务性法律规则。
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的规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是法律后果的前提,法律后果是对人们遵守或违反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认定。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肯定性法律后果和否定性法律后果两种。前者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后者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法律后果是任何法律规则都不可缺少的要素,但在立法实践中,法律条文一般不明确表述合法的后果,因为根据行为模式,人们可以直接推知该法律后果。违法的后果实际上规定了人们违反法律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必须在立法上予以明文规定。
法硕考研基础知识点小结:民法上的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成立或生效、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至履行前给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
二、定金的特征
定金的特征在于:(1)定金属于约定担保方式,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数额,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2)定金属于金钱担保,具有多重效力;(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定金具有从属性,主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定金随之不成立或者无效。
三、定金的种类
定金可以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解约定金和违约定金。我国现行法承认上述所有种类的定金。
(1)立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订立合同担保的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的定金。定金不交付,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除外。
(3)证约定金是指为证明合同成立而交付的定金。
(4)解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的定金。
(5)违约定金是指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作为对违约方惩罚的定金。
四、定金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效力各不相同。
(1)立约定金的效力在于担保主合同的订立。
(2)成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促使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证约定金的效力在于证明合同的成立。
(4)解约定金的效力在于为当事人保留单方解除主合同的权利。
(5)违约定金的效力有三:担保债务履行;证明合同成立;预先给付,在合同履行的情形下,定金可以视为预付款。
定金罚则的基本规则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处的“不履行”指的是完全不履行。因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但违约定金不同于预付款,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违约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2)效力不同。违约定金除担保外,还有证明合同成立及预先给付的作用;预付款则无担保之作用。(3)功能不同。违约定金有制裁功能,预付款无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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