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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暑期复习的注意事项

时间:2021-06-09 12:13:33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暑期复习的注意事项

  在暑期来临之际,我们需要把法硕考研的复习进度跟上去,呀了解清楚有哪些注意事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暑期复习指导,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暑期复习的注意事项

  法硕考研暑期复习注意要点

  1、你可以自由选择考点考试,但你要明白,你在哪里报名,就在哪里考试。

  2、不要忘了你在研招网上的注册名,密码,已经报名成功后生成的报名号。

  3、网报完了后,你最后肯定要选择一个学校最终确认报考,但有人也成功确认了2个学校,这样做的前提是你不能在同一个报名点确认2个学校。比如武汉市有多个报名点,你可以到武大确认考武大的志愿,完了你可以再去华师确认考华师的志愿。当然如果你到了11月还没有决定考哪个学校并且钱多的话,你可以这样做。

  4、你报考哪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学校,(考试大)你的政治和外语课的初试,但是报考的是中山大学。那么,你的政治考卷和外语考卷将由广东那边负责阅卷评分。

  5、法律硕士联考的专业课试卷,报考基础课和综合课,一般都是集中在一个地方阅卷。从20xx年到20xx年,一直是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负责这项工作。而中国人民大学则是负责10月在职联考的阅卷工作。

  6、发布分数的时候,往往是将政治外语和专业课分成两部分来发布的,因为阅卷地方和总分快慢不同导致的。

  7、34所自主划线招生的学校,分数线会较早公布,复试录取都会在别的学校之前进行,报考这样的学校有一个机会成本的优势--你一旦落马,就可以提前和接受调剂的学校动手联系,一般来说34所里的学校一般复试完了,国家线才公布。

  8、调剂越早动手越好,因为中国邮政的特点就是慢,必要的时候,你自己可以亲自去一趟学校。

  9、有关书的使用,我用过除了指南和考试分析之外的书就是《配套练习(人大版)》,这个书好像是在司考的时候出的,就是大约9月下旬了,这本书不但按照指南每章有练习题,更重要的是,它把每章里面往年考过的真题都在书里注明了,可以省下买真题的钱了,反复研究真题门可以知道重点,也可以知道如何组织回答主观题了。

  10、英语阅读题的复习要以真题为主,只有反复吃透真题,了解命题人在哪里下套,你才能躲避陷阱。

  11、英语作文的准备因人而异,有的人每天写写,练笔。这是最好的办法。但是更多的人水平有限,只是为了应付考试,都是在考前买本书自己准备自己的模板。但这有个很严重的问题,大家都用一样的书,写到最后,模板大同小异了。小编的建议是,弄2本托福、雅思等等的书,自己多准备几个自己的套路,这样写的东西往往和普通考研书里的不一样。要知道,在考研残酷的竞争里,胜出的只是少数人,如果你和多数人一样,那么失败的可能性更大。

  12、作文模板可以用,但是也就能拿到及格的分数,但是不要全部照抄,一般来说用一下模板上几个句子就可以了。

  13、复试的问题,考完初试甚至过年之后甚至知道分数之后都不会晚,即便是对于清华这样复试最早、传言有点难的也是一样,所以初试完毕之前不用考虑这个问题。

  法律硕士考研复习要点: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有效条件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具体说来,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债务人则负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依《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都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违反义务,亦不得滥用权利。

  2.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不得为与合同的权利义务相违背的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3.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只要有履行的可能(包括法律上的可能和事实上的可能),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的国家强制力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 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 的时间即是合同生效的时间。但某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生效有特别规定,要求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合同须经批准或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例如,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依法律规定,须经外贸部门批准,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三)合同的有效条件

  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合同是否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民法通则》第55 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依法成立, 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具备以上有效条件的,其效力即受影响。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欺诈、胁迫、违背法律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恶意串通、无权代理、无 权处分、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等。 但是,并非不具备上述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由于现实生活中不具备上述有效条件的合同的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上根据其程度不同,从鼓励合同交易、促进交易的原则出发,将这类合同区分为三种:一是无效合同;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三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不能发生合同应有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包括:

  (1)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等原因,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予以撤销进而使其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四、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由于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这些合同的效力在合同订立之时尚不能确定,须依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效力。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订立的合同,即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依法可以成立。超出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事先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法可以成立。事先未征得其 法定代理人同意的,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成立。既未事先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事后追认,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无效。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不负担义务的合同,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无须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亦可 有效成立。

  对 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超越其行为能力而订立的合同,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 达相对人时生效。一旦生效,合同溯及成立时起生效。

  2.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但表见代理除外。如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即构成无权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既不承担义务,亦不享有权利。

  (2)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如经被代理人追认,代理行为有效,合同可以依法成立。这是因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并非都不利。在对被代理人有利 的情况下,被代理人予以追认,使其依法成立,既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又促进了交易的完成,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追认与否是被代理人的权利,即追认权。被 代理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予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负责。被代理人的追认应以明示方式作出。被代理人已 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3)对于相对人来说,则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被撤销后,被代理人才予以追认的,不发生追认的效力。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应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超越代表权限所 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即存在缺陷。如一概认定此种合同有效成立,难免损害法人或其他组织成员(股东或合伙人)的利益;如一概宣布无效,则有害交易安全,损 害相对人的利益。

  依《合同法》第50条规定,此种合同的效力具体表现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无效,即该合同对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效力;如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即所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效力,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承担责任。合同法的规定,既维护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成员的利益,又维护了交易的安全。

  (5)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合同。行为人处分自己的财产,或者虽然非自己的财产但经财产所有权人授权而处分该财产,其处分行为依法成立,所订立的合同有 效。如无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本质上属于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行为,所订立的合同自不能有效成立。这是为了保护财产所有权人之权益。但是,依《合 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事后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追认是一种单方行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作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均可。追认的目的是使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合同溯及订立时起发生效力。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 处分权的,亦溯及合同订立时发生效力。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如合同不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 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硕考研复习常见的误区

  误区一:懒于动手动脑

  大家在教室自习的时候,是不是经常光用眼睛看,嘴上默默有词,却懒的动手写一下。刚才强调看书的时候要记笔记就是为了克服这种习惯的。因为这种情况看书的效果一定不好。心理学表明,眼睛是最具有欺骗性的。这个误区其实是个很可怕的误区,因为它会很欺骗性,让你觉得自己掌握的很不错,但到真正解题的时候却发现无从说起,或者漏洞百出,该答的不答,不该写的写的满满的。每年很多人考完都觉得答的不错,但最后分数下来却不高的原因就在这里。所在大家要注意看书时多动脑、多动手,加深理解。

  误区二:复习不踏实全面

  每年猜题押题的都是一部分考生的目光所在,于是大家就狂传消息,寄希望于个别辅导班的内部消息和“权威老师”的预测。诚然,好的辅导班的专家们的确会押中考题,但并不是所有的考题都能押中的,只有其中的一小部份。最终还是要靠自己的实力来说话的。而且从命题趋势看,命题人是有意识的避开大家关注的热点,其目的是达到公平竞争。所以说一定要全面扎实的复习。大家应记住,复习只有脚踏实地,考试才能挥洒自如。

  误区三:一味的题海战术

  从一道题出发,命题者就可以变换出各种题目。选择、判断、简答、案例以及论述都可以相互的变通。因此最简单、最直接得方法就是牢牢得掌握知识点,如此一来岂不是万事大吉。如果还是不放心,觉得非要把所有的题都做遍,一般而言我们对于此种有电梯不坐非要爬楼梯的人就不费口水了。 大家应记住,做题是为了检验知识掌握的程度,同时进行归纳和总结,不要为了做题而做题。

  误区四:买了太多辅导书

  你考研时,一定有N个人对N本书说了N种建议。如果听信了别人的建议,把他们认为好的书都买回去就陷入了一个很可怕的误区。一来因为现在市面上真正的好书不多,要找出一本值得看的书特别困难。往往买回去做题的时候还要改答案,改错别字。所以唯一值得信赖的只有指南、大纲和历年的真题。我们所应该做的只有反复记忆指南,并强化记忆,完善知识结构体系,把书读薄,最终做到心中有书。复习过程中,切忌勤换书。如果一会儿这本,一会儿那本,你遇见的永远是新的东西,你需要不停的记忆而不是回忆,可以想象你的大脑负担有多重。

  误区五:不重视历年真题

  很多人认为考过的题就不会再考了,因此也就没有什么研究分析的必要。其实历年考题是最能反映命题意图,命题发展和趋势。对历年考题重视不够,缺乏足够分析,是非常不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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