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的复习方法
我们在面对考研法律硕士的复习时,刑法学这个专业课的知识点有很多,需要我们去掌握好。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法律硕士刑法学的指南攻略,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律硕士刑法学胁从犯的概念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被欺骗不知道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或者虽然知道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但是其丧失了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意志自由,因为不具备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同犯罪。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胁迫是指以对行为人或其亲友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损坏财物等相威胁,对行为人施加精神强制,强迫其参加犯罪。不过应注意区分受胁迫实施犯罪与紧急避险的区别。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看被迫损害的利益是否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如, 他人以杀害相威胁,行为人在迫不得已的情况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实践中,还应注意胁从犯向主犯的转化,即第一次被胁从参加犯罪的人,在其后的共同犯罪中自愿参与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这种共同犯罪人应认定为主犯。
法律硕士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而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罪犯。
从犯有“起次要作用”和起“辅助作用”两种。
一、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直接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在犯罪活动中依附于主犯、听命于主犯、受主犯差遣、调动、指挥,在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参与了犯罪的全过程或者参与了部分犯罪过程,对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和责任的罪犯。
二、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共同犯罪,但在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硕士选举制度与选举法的考点
一、什么是选举制度和选举法?
答: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等等。
选举法是规定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换言之,选举法就是将选举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具体化和条文化而形成的系统规范。选举法可以分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狭义的选举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则还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有关选举工作的条例、决议、决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机关颁布的关于选举的决议和其他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等,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北京市区县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二、选举制度的阶级本质有哪些内容?
答:选举制度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以选举的方法组织国家政权机关而形成的制度。一切国家政权机关,毫无例外地都是由统治阶级的人员组成并代表统治阶级行使国家权力的。因此,选举制度鲜明地体现了国家权力归属的.国家实质。选举制度是统治阶级内部实现民主,保障本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工具,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其性质由国家性质所决定。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什么?
答: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是两种不同的选举方式。直接选举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机关的代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比民主性更为突出,其优越性在于:便于选民直接挑选自己所信任的人进入到政权机关中代表他们管理国家;便于选民直接向代表反映意见和要求,并监督代表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有利于增强广大选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同时也有利于激发代表作为人民公仆的责任感。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县级政权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环节,把县级政权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直接选举的监督之下,就扩大了国家机关的民主基础,扩大了选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利。因此,也有利于巩固和加强地方政权建设,密切县级政权与群众的关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间接选举就是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出,而由下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选举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目前,由于我国还受经济、文化、交通等方面条件的制约,人民还缺乏大规模选举的经验,人民对较远地区的代表还不够熟悉,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仍实行间接选举。这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对于团结各方面力量是很有必要的。今后,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人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文化素质的提高,我国将会逐步扩大实行直接选举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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