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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民法总论有哪些复习要点

时间:2021-12-03 09:00:12 考研资讯 我要投稿

考研民法总论有哪些复习要点

  临近考研的时间,我们在面对民法总论的复习时,需要把握住复习的要点。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考研民法总论复习重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考研民法总论有哪些复习要点

  考研民法总论法人的分类知识点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A.公法人。

  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

  B.私法人。

  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A.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B.财团法人。

  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C.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a、成立基础不同。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社员;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的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社员)

  b、设立行为不同。

  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部分属于生前行为(例如比尔盖茨设立的基金会法人),部分属于死因行为,通过遗嘱设立(例如通过遗嘱设立诺贝尔基金会)

  c设立人的地位不同。

  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成为法人的成员(社员),并享有成员权;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后与法人相脱离,并不成为法人的成员,并且社团法人也没有成员。

  d、有无意思机关不同。

  社团法人既然是人的集合,其成员需要参与法人事务的管理,因此社团法人有意思机关(例如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社团法人的大政方针,社团法人属于“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没有成员,也没有意思机关,属于“他律法人”。

  e、法人目的不同。

  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既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是为了公益,因而社团法人可以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而财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益,因此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

  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

  △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B.公益法人。

  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C.中间法人。

  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2、《民法通则》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

  (2)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法人。包括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法人。

  △在我国,有的事业单位法人属于公法人,如证监会、银监会。大多数事业单位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如北京大学、同仁医院、中央电视台。事业单位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A.概念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建,经批准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宗教等活动的各类法人。如工会、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宋庆龄基金会。

  B.特点

  a、社团法人主要是公益法人,也包括中间法人,但不包括营利法人。

  b、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不是一回事情。社团法人的范围远比财团法人的范围广泛。在我国,社团法人中仅基金会法人属于财团法人。

  c、社会团体法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行政命令组建的事业单位,无需登记,自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由自然人和法人自愿组建的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考研民法总论法人资格的取得知识点

  1、机关法人。机关法人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无须登记。

  2、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2)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

  经批准成立后,尚须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4、公司法人。

  (1)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2)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特许经营的营利法人,须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办理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考研民法总论法人应具备的条件知识点

  1、依法成立

  (1)有成立法人的法律规范。

  如果法人没有据之成立的法律规范,除以政府特许成立外,不得设立。

  (2)符合设立法人的法定程序。

  A.准则主义,亦称登记主义,是法律规定法人成立的各项条件,设立行为只要符合这些条件并经主管机关形式审查后即予登记成立的制度。

  B.核准主义,亦称行政许可主义,是指法人必须依法律的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设立原则。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1)拥有独立财产,是法人参加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故法人成立必须有财产或经费。

  (2)这里的财产,是对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是对非企业法人的要求,经费一般以货币形态表现,在本质上仍属于财产。

  (3)至于法人成立时,以多少数额的财产或经费算是“必要”,通常由制定法规定。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1)名称。

  A.名称是表示法人特征的文字符号。

  B.法人的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的表征,犹如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

  C.法人名称的命名,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机关法人起名称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企业法人的名称就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

  D.企业法人的名称要素中有字号的,经登记后可享有字号(又称商号)权,例如杭州市楼外楼饮食有限公司中的“楼外楼”,就属于该企业的字号。

  E.字号与企业名称并不是一回事,企业名称属于登记事项,是法人设立人的义务,字号属于字号权的客体,受工业产权法保护。

  (2)组织机构。

  A.法人要独立参与民事活动,就必须有行为的实施者,这一实施者就是法人的机关,属于“人造器官”。

  B.法人机构既可由自然人一人担任,例如法人代表;也可由自然人集体组成,例如董事会。

  (3)场所。民法通则第39条

  A.场所是法人的所在空间位置,包括法人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和法人活动场所所在地。

  B.由于法人的活动设施属财产的范围,故这里的场所专指法人的住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就是对于民事义务的清偿责任。

  (2)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3)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所负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4)成立一个团体要不要让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由设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一个公司设立下属企业时,要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就可以设立子公司,反之则可设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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