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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民法学有哪些基础知识点

时间:2021-12-02 19:44:08 考研备考 我要投稿

法硕考研民法学有哪些基础知识点

  考生们在法硕考研民法学的复习上,需要把这个基础阶段的知识点了解清楚。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法硕考研民法学要点,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法硕考研民法学有哪些基础知识点

  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联营知识点

  一、概念

  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经营,它是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在联营中,联营各方的地位平等,主要通过章程或者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分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的形式包括:

  1、法人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联营主体有法人资格);

  2、合伙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共同组成新的经济实体,是合伙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3、合同型联营(多个联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独立经营,没有组成新的经济实体)

  三、在联营中主要应当注意两个问题:

  1、保底条款:

  指联营一方参与投资、经者管理,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投资及固定利润的条款。其效力为:

  (1)该条款无效;

  (2)联营体亏损时保底方已取回的固定利润应退回;

  (3)该条款无软不影响联营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

  2、名为联营,实为借贷

  (1)该条款指一方虽投资,但不参与经营管理也不承担风险,不论亏盈均按期回收固定利润。

  (2)该条款属《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七)项及《合同法》第52条第(三)项所列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即“隐匿条款,绝对无效”

  (3)不仅该条款无效,而且整个“联营合同”均归无效。因为联营是假,借贷是真。非金融机构之间的企业资金拆借行为历来为我国法所不允许。

  (4)具体处理有3点:

  A.本金返还给出资方;

  B.出资方利息没收;

  C.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罚款。

  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的登记知识点

  1、登记的概念

  法人登记是行政主管机关对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进行登录,以为公示的制度。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均适用法人登记。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2、登记的类型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终止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

  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

  法硕考研民法学法人的变更知识点

  1、概念

  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2、法人的变更,包括以下类型:

  (1)法人组织机构的变更,包括:

  A.法人的合并。

  a、兼并、吸收合并:A.B→A;

  b、新设合并:A.B→C;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B.法人的分立。

  a、派生分立:A→A.B;

  b、新设分立:A→B.C;

  (2)组织形式的变更

  如将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

  (3)法人性质、活动范围、财产、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的变更

  法人变更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变更登记,并以一定的方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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