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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咨询工程师《政策与规划》高频考点
2017年咨询工程师考试时间为4月15、16日,整理好重要考点,可以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7年咨询工程师考试《政策与规划》高频考点,更多考试相关内容请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基本政策导向:
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国家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公布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股票市场的功能:
1.筹集资金
筹集资金是股票市场的首要功能。企业通过在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把分散在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集中起来,形成巨额的、可供长期使用的资本,用于支持社会化大生产和大规模经营。
2.优化资源配置
股票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是通过一级市场筹资、二级市场股票在投资者间的转移来实现的。投资者通过及时披露的各种信息,选择成长性好、盈利潜力大的股票进行投资,抛弃业绩滑坡、收益差的股票,这就使资金逐渐流向效益好、发展前景好的企业,推动其股价逐步上扬,为该公司利用股票市场进行资本扩张提供了良好的运作环境。而业绩差、前景黯淡的企业股份下滑,难以继续筹集资金,以致逐渐衰落、消亡或被兼并收购。
3.分散风险
股票市场在给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投融资渠道的同时,也提供了分散风险途径。从资金需求者来看,通过发行股票筹集了资金,同时将其经营风险部分地转移和分散给投资者,实现了风险的社会化。从投资者角度看,可以根据个人承担风险的程度,通过买卖股票建立和改变投资组合实现风险的转移和分散。
4.转换机制
对于我国企业来说,股票市场可促进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企业要成为上市公司,就必须先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适当分离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使公司治理结构得到规范。其次,由于上市公司的资本来自众多股东,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就使企业时时处在各方面的监督和影响之中。来自市场的监督和制约促使上市公司必须改善和健全内部运作机制。
金融监管:
监管的形式
政府对金融市场实施四种形式的监管:信息披露监管、金融活动监管、金融机构监管、对外国参与者监管。
(1)信息披露监管要求证券发行人对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提供有关证券的公开财务信息。信息披露的原因是,证券发行公司的管理者比拥有或考虑购买该公司证券的投资者掌握更多的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信息。这既有信息不对称问题,即投资者和管理者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不同;也有代理问题,因为公司的管理者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可能会按自身利益行事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金融活动监管包括对证券交易者和金融市场交易的有关规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对内幕人士交易的监管。内幕人士指的是公司高管或其他在职人员,他们对公司前景的了解远多于一般投资者。对交易所的结构和运作方面的管理也属于金融活动监管。
(3) 金融机构监管指的是政府对金融机构贷款、借款和融资等活动进行的限制和管理。政府实施金融机构监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金融机构在现代经济中具有特殊作用,金融机构若出现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扰乱经济秩序。政府对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措施有: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管理其资产和负债的方式、遵守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金要求。
(4)对外国参与者监管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外国公司在国内市场上的作用及其对金融机构所有权的控制
关于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规定:
(一)发展区域循环经济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区域经济布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促进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
(2)各类产业园区应当组织区内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国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土地集约利用、(环球网校咨询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
(3)新建和改造各类产业园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采取生态保护和污染控制措施,确保本区域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二)工业用水和废物综合利用
(1)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和循环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3)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者适用的回收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等进行综合利用。
(4)建设利用余热、余压、煤层气以及煤矸石、煤泥、垃圾等低热值燃料的并网发电项目,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与综合利用资源发电的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提供上网服务,并全额收购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三)建筑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农业、林业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
(1)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发展生态林业,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开展林业废弃物和次小薪材、沙生灌木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
(五)废物交换和回收设施建设
(1)国家支持生产经营者建立产业废物交换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交流产业废物信息。
企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提供给具备条件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
(2)国家鼓励和推进废物回收体系建设。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支持废物回收企业和其他组织开展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及信息交流。
废物回收交易市场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消防等规定。
(六)特定物品的处理和再利用
(1)对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进行拆解或者再利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
(3)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
(4)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销售的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七)生活垃圾和污泥的资源化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设污泥资源化利用和处置设施,提高污泥综合利用水平,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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