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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公文选读》名词解释重点记忆

时间:2020-10-04 13:02:08 试题 我要投稿

2017自学考试《公文选读》名词解释重点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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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自学考试《公文选读》名词解释重点记忆

  1.1.文种:是同一历史时期全部公文内在本质用途分工的外在表现形式。

  1.2.公文程式:是公文各若干组成部分的整体结构方式,及某些特定结构部分的固定要素、特殊用语之组合规定。

  1.3.公文的文面款式:是公文文字的书面位置安排。包括:行款;各程式结构部分的先后;位置等。

  1.4.公文的载体规格:载体是公文文字所附着的书面物质。其规格是指载体的质地和型制。

  1.5.公文特定词语:主要包括:程式套语;称谓代词;层次结构词语。

  1.6.上书:是由先秦“书”文种的上行用途演化成的分支文种,并作为“奏”前身的残留状态在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非正规上奏文种。

  1.7.奏: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由臣僚上于皇帝陈述庶政的重要公文文种。

  1.8.疏:是由奏的别称、各类上奏公文的泛称,逐渐演变为我国封建社会沿用于向皇帝陈述政见的上奏文种。

  1.9.镶嵌格:是在词语里插进别的词,或把特定的词加入句中。分为镶字、嵌字、拼字。如:《请均田疏》中的强宗豪族是强豪和宗族的间错,属镶嵌格的拼字。

  1.10.联用格:把结构相同或相似、意思关联、语气一致的词语成串排用或单音节词联用。如:《请均田疏》一文中的“田”和“莱”、“膏”、“腴”等联用。

  1.11.避讳制度:封建时代说话写文章时,遇到君主或尊亲的名字不能直接说出或写出的公文撰写规定谓之避讳制度。《谏造大像疏》一文为避讳唐太宗李世民的名讳,多处以“人”字代替“民”字。

  1.12.借喻:为比喻之一种,本体和比喻词都不出现,直接由喻体来代替本体。如《谏造大像疏》中,用“得,筏尚舍”一语来比喻并直接取代“既悟,佛法尚可舍去。”

  1.13.夸张:是用来渲染气氛、突出形象、加强艺术效果的一种辞格。《谏造大像疏》一文中多处用此格,例如“今之伽蓝,制过宫阙”、“逃丁避罪,并集法门”等等。

  1.14.拟人:比拟之一。把物当作人来描写,使物人性化。《谏造大像疏》“尊容既广,不可露居”就是把大像当人来写的。

  1.15.换算:辞格之一。把抽象的数字换算成具体可感的事物。如《谏造大像疏》:“覆以百层”即是。

  1.16.奏状:亦称“表状”,在汉代是奏的别称,演化至唐、宋时期,成为向皇帝陈事的上奏公文文种名称。

  1.17.明喻:为,比喻之一,亦称直喻。通常用“像”、“好像”、“如”、“好比”、“好似”等词来联结本体和喻体,表明相似关系。

  1.18.暗喻:为比喻之一,亦称隐喻。本体和喻体同时并举,表示相同关系。

  1.19.精警:辞格之一。指语简言奇,含义精切动人的句子,又名“警句”、“警策”。

  1.20.互文:又名“互辞”、“互文见义”。在连贯性的话语中,将本应连在一起说出的两个词语,分开上下各出现一个,参互成文,合而见义。

  1.21.排比:又名排迭。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结构相同或相似、意义相关、语气一致的词组成句子成串排列,形成一个整体。

  1.22.奏本:是明、清两朝正式设置,由臣下进于皇帝的上奏文种。

  1.23.题本:是明清时期在京衙门及地方官员因奏报政事而使用的主要上奏文种。

  1.24.奏折:是清朝中、后期,由高级官员和近臣向皇帝言事的重要机密文书。

  1.25.议:是古代臣属向帝王陈述意见或议事说理的上奏文种。

  1.26.排偶:是一种整散结合的句式。在散句中插入整句,或在整句中插入散句。

  1.27.引用:辞格之一。为了简练、有力地说明问题,可以引别人的话或成语、谚语、格言等。

  1.28.表:是我国封建社会所设置,由臣下对君主陈情的上奏文种。

  1.29.示现:辞格之一。把不再眼前的事物说得如同在眼前一样。让人“如见其人,如历其境”。

  1.30.联用:是把结构相同或相似、意思关联、语气一致的词语排用。

  1.31.反复:根据表达的需要连续或间隔使用同一词语、句子或句群,以抒发强烈感情,表达深刻思想,或借以分清文章的脉络层次,加强语言的节奏感。

  1.32.同异:是将字数相等,字面同中有异的几个词,特意安排在相邻几句的句尾的修辞方式。如《群臣劝魏王曹丕受禅表》中“汉帝奉天命以固禅,群臣因天命以固请,陛下违天命以固辞”。三句之“固”是同,“禅、请、辞”是异。这三句构成排比。句中三个“天命”又构成反复。

  1.33.章:是古代臣下向君主表示谢贺的公文文种。“章”字义同“彰”,“显明”的意思。即向君主明白表述心中谢忱。

  1.34.启:是晋代大臣上于皇帝的公文。唐代以后逐渐定型为对皇太子、诸王陈言的准上奏文种。

  1.35.叠字:又名叠音,将音节相同的词或词素重叠起来使用。如“家家户户”、“朝朝暮暮”等。

  1.36.节省:又叫省略,有省文、省语、省字三种类型。这一修辞法是凭借一定的语言环境把句子或句子成分省略,以使语言简洁明快。

  2.1.策:是我国封建社会中,由皇帝用于重大人事的君命文种。

  2.2.册:古代皇帝用于特别重大人事和祭祀活动的君命文种。

  2.3.制:是封建社会中,由皇帝颁布可垂为后世遵守的重大制度性举措时所使用的君命文种。

  2.4.诏:是封建社会初期所设之公文文种。是皇帝主要用于指挥庶政的君命文种。

  2.5.密诏:是由密使交付重臣的秘密诏书。往往不采用正常传递途径,不举行颁给仪式。

  2.6.亲诏:是由皇帝亲自拟稿的诏书。

  2.7.手诏:是由皇帝亲笔书写的诏书,亦称“诏记”、“手记”即“手诏”。

  2.8.诏版:(板)用竹、木书写的诏书。

  2.9.诏黄:以纸代简之后,用黄纸书写的诏书谓诏黄。

  2.10.玺书:秦始皇以后,皇帝之印称玺。有皇帝之印的诏书称玺书。

  2.11.批答:为唐朝至清初,由皇帝采纳或赞同、赞赏臣下所上章疏的内容,所做出的答复性君命公文。

  2.12.圣旨:是元代皇帝颁发政令的君命文种名称。

  2.13.铁券:是封建帝王赐给功臣以世代保持优遇及免罪等特权的凭证。

  2.14.敕:南北朝以后、形成限由皇帝对臣下训诫、授任、封赠等用途的君命文种。到清代,敕书亦称“敕谕”,简称“敕”,是皇帝授任地方重要文武官员,并规定其职权范围、任事要求的凭证性君命文种。作为履行职权、明确责任、考绩优劣的法定依据。

  2.15.上谕:是清代皇帝处理日常政务中以发布命令、指示的君命文种。“上”为皇帝之称,以区别于文武官员所使用的`一般下行文种“谕”。

  3.1.奏记:为封建社会前期,由朝官对三公、州郡僚属对长官、士人对官府,用书面陈述意见的上行文种。

  3.2.牒:是汉、唐期间由下级向上级、民众对官府陈事所用的上行文种。

  3.3.状:是汉代始设,由下级对上级、民众对官府陈述事实的上行文种。

  3.4.避讳制度:是我国古代对尊长表示尊敬的制度。这里的“讳”,指名讳。“避讳”,是根据封建礼法,居下者不得直称尊长者之名,以示敬。即《公羊传·闵公元年》谓:《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例如:臣民讳君主之名;下属讳长官之名;晚辈讳长辈之名。

  3.5.副职虚列前衔制度:状文首称格式,由时间、作者、套语“叩头死罪敢言之”三要素构成。首称的作者,又称“前衔”。正职拟写、上呈的状文,往往在前衔中也列上副职的职务、姓名,这就叫副职虚列前衔制度。这也是汉代公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写作惯例。

  3.6.状上:是唐代为区别于其他状体文,而对官署上行文种“状”所称的别名。

  3.7.过所:是古代官府发给官吏、平民使之得以通过关津的凭照。

  3.8.呈状、呈:在封建社会是由下级官署、属官对长官汇报工作、陈述事宜或报送文件、物件等使用的上行公文文种。

  3.9.详:在我国古代,主要运用于明清时期,是由下级就重要事项向直接上级详细申报、请示政务的上行公文文种。

  3.10,详册:为方便上级衙署存案备查,详的制发者须呈报二份,合为一套,其中用册式纸者,称为“详册”,由上级留存。

  3.11.详文:制发者呈报给上级衙署的详,如果用的是状式纸,就称“详文”。详文在成文日期之前应留有空白,供上级批示后退回原报衙署。

  3.12.长详:凡详文文字与详册文字完全一致者,称“长详”。

  3.13.由详:凡详文内容较详册为简者,称“由详”。

  3.14.省略兼语后的预期连动结构句式:有一种句式表面看像是一般连动结构句式,其实是省略了两个动词之间的兼语,而且这些动词,是预计其后各衙门将进行的动作。所以,把这种句式称为省略兼语后的预期连动结构句式。

  3.15.禀:是清代由书札发展为公文,用于下级对上级、属员对长官、民众对官府陈述事宜的非经规范的上行文种。

  3.16.核定:清代地方衙门,由书吏起草的公文文稿,例须由师爷核稿。核稿时,通常要作文字修改。

  3.17.清稿:经核定后的公文草稿,须发交书吏誊正,这一程序叫“发誊”,誊正后的文稿,称为“清稿”。

  3.18.判行:经誊正的清稿,须经长官再次审阅文稿中有无误失,然后批示能否行文。这一程序称为“判行”,类似于今之“签发”制度。经长官判行的文稿,才能定稿。

  3.19.红、白禀制度:下级上呈上级的禀文,用白纸书写。同时附呈衔名手本,即用红纸书写呈送者的官衔、姓名,以示对上官尊敬。上司在衔名手本上批示,退交下级据以执行后与禀稿一起存档,称为“红禀”;上级衙门在禀文上照录批语后归档备查,因称“白禀”。此后遂成定制,上报时,例须上红、白禀一套。

  4.1.移:是封建社会由无隶属关系的官署或官员间相互行文使用的平行文种。

  4.2.关:是我国古代由同级或不相隶属官署、官员之间联系公务的平行公文。

  4.3.刺:作为南北朝至唐代,中央各官衙间自相质询的平行文种。

  4.4.咨:是地位相当的高级官署间相互行文使用的平行公文文种。

  4.5.议复:指对皇帝批示“交某部议”的事件,由部议妥后,用题本奏复。

  4.6.案呈:为清代呈堂稿的首称用语。部文例由各司司员起草,当面向部长官(称堂官)宣读并解释,供审定,称为说堂;此稿称呈堂稿。“案呈”一词,渊源于宋朝,为部文装套呈堂稿的领述词。

  4.7.揭帖:是清代随本章附送相关部、院、科、馆,以方便相关部院预先商议对本章处理意见的平行公文文种。

  4.8.塘报:明清,各省督抚选派武职官员驻京,掌本省与京师间的公文传递,称提塘官。提塘官公所设有“报房”,将有关上谕、本章折件印发本省,称“塘报”。

  4.9.照会:是明清两朝设置,由不相隶属官署间使用的,时或带有准下行属性的平行文种。

  4.10.朱笔照会:是清代照会的分支类型之一,用于地位高低悬殊的不相隶属官署间,带有准下行属性。例如:总督对总兵;提督对司、道、盐运使司;总兵对府、厅、州县行文。其成文日期用红笔书写,并在重要文字部位(如文种名称、事由、结语中表示要求的特定提示用语等),用红笔加点,称为“标朱”,以示威严。

  4.11.墨笔照会:全文用墨笔书写,是清朝照会的分支类型之一,用于地位平行或高低差别不大的官署。例如,知府(从四品官)行文直隶州知州(正五品),用墨笔照会。

  4.12.案:清代,一事之始末的全部公文归档,称为一案。既往已确定之案,谓之“成案”。皇帝谕旨中,或奏经皇帝批准的公文中,凡“嗣后”二字后的文字,称为“例”,即今后同类事宜,可比照执行。内容可作为例的公文,遂称“例案”。将历年之例分门别类汇编成的专书,称为“则例”。则例分为两类:其一,抄白事例,为未正式刊行,留本部备查的则例;其二,刊刷例本,为经批准正式编印颁行的则例。

  5.1.教:是封建社会由王侯、长官训诲僚属的下行文种。

  5.2.符:是我国古代由唐朝至明朝相沿设置的一种下行公文。

  5.3.诺:画诺。是长官批准公文生效的制度。画,为写字动作;诺,为所写文字,意为赞同、应允。

  5.4.指挥:是唐、宋特定公文用语。用于概括指称高层上级的下行公文。既可以指称皇帝的“诏”、“敕”,也可以指上级官署的公文。“指挥”虽称上级公文,但并不局限于指某一文种的公文。

  5.5.本寺:该寺。宋代公文中的称谓“本”,有时不是自称,属于特殊用法。

  5.6.者:为古代表示公文正文结束的语气词,起截止符号的作用,无实意。

  5.7.词语的词汇义:是指根据词语通常适用范围以词典规范了的词义。

  5.8.词语的语境义:是指根据由行文对象、指称事物、讲话场合或前后文意等所构成的语言环境,经补足或选择后所确定的词义。

  5.9.词语的修辞义:是指作者在该文中特别赋予该词的临时义,亦即该词语原本不具备的含义。

  5.10.牌:是清朝沿袭明代而正式设置的法定下行公文文种,由各文、武衙门向所辖下级发布命令、指示性内容的公文。

  5.11.标朱:是发文衙署长官用红笔在下行公文上点圈、勾勒或加书文字,以提示要点并显示威严的一种文书处理制度。

  5.12.札子:是宋代中央衙署变异“堂札子”而创设的下行文种。其名称经历了“堂札子——中书札子——札子”的演化,并进而演变为“札付”文种。

  5.13.札:是清代从札付文种分化,融汇上级长官行于属下的书札而形成的下行公文文种。

  5.14.谕:是清代由长官告晓属员的下行公文文种。

  5.15.画行:是我国古代,由下行公文的责任人批准公文生效发出的法定行为。其中,“画”也称“判”,是长官加书批语的动作;“行”,是批语的文字内容。

  5.16.票:是清代作为派遣官、役执行任务凭证,或向属下发布命令、指示的下行文种。

  5.17.票银:亦称“红票”,为完纳税金的凭证。后演变为向钱庄、票号兑取银、钱的凭证“银票”、“钱票”。

  5.18.火票:是动用各驿站马匹递送紧急公文的兵部凭证性文书。多预印空白,交司员收存,“遇有急需,方可填写”。

  5.19.差票:是官府差遣衙役勘查案情、传唤人证、拘押人犯的凭证性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