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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考前模拟试题

时间:2024-10-16 08:48:13 夏杰 试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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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考前模拟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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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贸易法》考前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第一组术语中仅有的一种术语是(D):

  A、AXWB、FOBC、DDPD、EXW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标准是(B):

  A、合同当事人的国籍B、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

  C、合同当事人的居住地D、与合同的密切联系地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为(A):

  A、要约为承诺人承诺时B、要约发出时

  C、承诺到达要约人时D、要约到达承诺人时

  4、甲公司向社会散发商品目录,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C):

  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不可撤销的要约

  5、承诺的有效撤回期间是(C):

  A、承诺作出前B、承诺发出前

  C、承诺发出后至承诺送达要约人之时D、承诺发出后任何时间

  6、DDU是国际贸易术语中(D)术语的英文缩写。

  A、目的港船上交货B、目的港码头交货

  C、完税后交货D、未完税交货

  7、华沙—牛津规则是(B)在1932年制定的。

  A、国际商会B、国际法协会C、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8、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一种术语是(D)

  A、DDUB、FCAC、DDPD、EXW

  9、卖方承担最大责任,卖方要负责办理进口手续,负责费用和进口许可证的一组术语是(C)。

  A、DDUB、FCAC、DDPD、EXW

  10、甲企业在刊登商业广告时注明“本广告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者最先开出信用证的人”,则该广告应被作为一项(B):

  A、要约B、不可撤销的要约C、承诺D、要约邀请

  11、《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英文字母排列,将国际贸易术语分为(A)组。

  A、四B、五C、六D、三

  1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风险转移方面采取(B)原则。

  A以合同订立时间确定风险转移B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C以所有权转移时间确定风险转移D以买方实际控制货物时间确定风险转移

  13、明确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法律是(B)。

  A、《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D、《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4、、《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仅适用于(A)。

  A、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B、具有不同国家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C、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D、卖方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

  15、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判断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的标准是(B)。

  A当事人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

  B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C合同项下的货物跨越国境

  D合同订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16、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C)。

  A要约B反要约

  C要约邀请D新要约

  17、、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A)。

  A可以撤回B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D视为撤销

  二、多项选择题

  1、承诺如果对要约的内容有变更,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AB)条件,才被认为有效:

  A、承诺中对要约所作的变更并非实质性变更。

  B、承诺人对非实质性变更未提出任何异议。

  C、承诺人对要约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D、要约人对承诺的非实质性变更提出口头异议

  2、买方违约的情形:(ACDE)

  A、不付款B、不提供货物C、迟延付款

  D、不收取货物E、迟延收取货物

  3、根据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组国际贸易术语中包括的几种贸易术语:(ABC)

  A、货交承运人B、装运港船边交货

  C、装运港船上交货D、边境交货E、目的港码头交货

  4、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的要求是:(ACE)

  A、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B、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质量或如何确定质量的方法

  C、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D、应明示或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的交付时间或如何确定交付时间的方法

  E、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

  5、下列哪些术语的货物出口手续都由卖方负担。(ABC)

  A、DDUB、FCAC、DDPD、EXW

  6、凡在接受中对下列(ABCDEF)事项做了添加或变更者,均认为在实质上变更了发价的条件:

  A货物的价格B、付款C、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D、交货的时间与地点E、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F、解决争议的方法

  7、在贸易术语EXW中,卖方的责任是:(ABC)

  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买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C提交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

  8、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ABC)

  A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

  C提交替代物

  9、按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态有无加批注来分类,提单可分为(CD)。

  A、已装船提单B、备运提单C、清洁提单

  D、不清洁提单E、直达提单

  10、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买方或其银行或提单受让人乐于接受(ACE)提单。

  A、已装船 B、收妥待运 C、清洁 D、不清洁 E、指示

  三、案例分析题

  1、1996年4月,中国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与美国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签订了CAP牌打印机进口合同。合同约定: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在1996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1996年6月30日,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仍未收到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向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按期回复,告知南洋贸易公司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金龙贸易公司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金龙贸易公司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

  问: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2)如果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金龙贸易公司公司?

  2、我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于19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GFR合同。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由于B公司租来运货的“雄狮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B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A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化肥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A公司造成很大损失。请根据上述事例,回答以下问题:

  1、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3、A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4、承运人可否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 (1)金龙贸易公司公司的处理方法合理。因为南洋贸易公司公司未按期交货已经构成了违约,而且在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拒绝将信用证延期的情况下,仍未履行交货义务,故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金龙贸易公司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南洋贸易公司公司索赔。

  (2)南洋贸易公司公司应该赔付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卖方应交货时,货物在卖方所在地价格之间的差额,或者如买方补进货物,应赔付合同价格与补进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

  2、1、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依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而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赔偿范围包含单独海损,因此由保险公司承担。

  2、属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与船公司分别承担。因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可以。因为承运人迟延装船,又倒签提单,须对迟延交付负责。

  4、可以。因B公司出具的保函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保函对当事的双方有效。

  【扩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的普及与广泛应用,计算机产业迅速发展,在国际贸易产业中开始出现信息产品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等模式的产业,将国际贸易带入一个全新的领域。特别是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诞生,导致国际贸易运作方式彻底发生巨大改变,而作为后学末进的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向传统国际贸易法发出了挑战,在行业拓展规模、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给传统国际贸易带来剧烈冲击。因此,探究两者贸易运作模式,进行总结、归纳形成具有合理、有效、科学的措施,对虚拟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加以改革,是势在必行的。

  一、 传统国际贸易、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意义

  (一)传统国际贸易法的形成及意义

  传统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最近几十年的发展是引人瞩目的。尤其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传统国际贸易的内涵和外延更是得到了迅猛扩展。然而,国内外学者们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确切内涵和外延的理解歧异颇多。传统国际贸易法中对于国际贸易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很比较明确的说明,这里所说的贸易关系是因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主体即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公司或个人之间进行管理、协调或从事货物、技术和服务的交换活动中产生的。

  一般包括:不同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国家在其管理对外贸易活动过程中同企业、公司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贸易一词,从本质上讲就是买卖,其内容从狭义讲,指货物买卖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运输、保险、支付。从广义讲,贸易则包括货物买卖、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

  (二)当前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发展现状及分析

  随着电子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以贸易全球化为重要内容的经济全球化,对国内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虚拟物品贸易其主要的表现形式是以网络游戏等盈利模式存在,随着游戏产业的快速发展,按时间进行游戏收费的盈利模式逐渐被网络游戏中的虚拟道具交易的盈利方式所取代,在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通过游戏特有的设计中,进行财物获取。

  从本质上突显出虚拟贸易的优势,通常来说,传统国际贸易是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这种交换关系有关的各种法律制度与法律规范的总结。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在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领域,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已经成长为一个交易额超过百亿的巨大市场。依据专业数据显示的结构得出,虚拟网络贸易的崛起已经势不可挡,并有愈演愈烈之趋势,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是由传统国际贸易演变过来的,在交易模式上出现巨大的差别化,传统国际贸易是指营业地或者居所地分出在不同国家的人进行商品、技术或者服务之间的交易。

  根据虚拟物品交易贸易的发展规律发现,其进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常规方式主要有三种:B2B模式、B2C模式、C2C模式,其三种主要交易模式是根据不同地方的人、不同的国家对自身不同的虚拟物品需要进行的交易,B2B模式是指处在不同国家的公司或者商家之间,对虚拟物品进行一种国际贸易模式的交易,而B2C模式是指就网络游戏工作室或居住地在不同国家的公司、商家与个人之间的虚拟贸易交易模式,至于C2C模式是指住所地在不同国家的个人与个人就网络游戏虚拟物品进行交易的一种交换模式。

  二、 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的挑战

  (一) 虚拟物品交易的法律属性挑战

  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以实物交换为主体,交换的大部分都是日常所需、触手可及的物品或商品,而虚拟物品贸易却与之不同,无论是在商品、技术或服务上与传统贸易都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交换的物品一般都是由虚拟网络游戏中的道具进行产业与产业、产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的交易,其所在的交易平台有很大的局限性,道具物品的真实性、可靠性低,无法使交易的双方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无法在交易的过程中产生信任,能见度低。比如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因为它与法律确认的现有财产形态相比较,同样具有稀缺性、可控性和价值性等特征,同样存在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由此可见,法律应该对虚拟物品的贸易予以保护。但在现行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规定。

  现行法律中没有对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其在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时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比如在有效解决涉及网络游戏虚拟物品权益纠纷方面显得越来越困难。因此,针对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立法很有必要。应该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的民事权利部分增加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新的民事权利类型,以满足网络游戏环境下的玩家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应该直接将玩家与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法定化,排除网络运营商单方面制定规则的特权。

  当然在立法的同时应注意与现行的法律规范的衔接。这正是虚拟网络国际贸易所存在的重大弊端,从本质上与传统国际贸易存在较大的差距。但是从交易模式与交易便捷层次来说,其优势是传统国际贸易无法企及的,在国外法律上虚拟网络游戏交易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规定,然而在中国国内,立法上并无对虚拟物品法律属性的明确性规定。然而在相关部门及部分学者的激烈探究中,部分人认为虚拟物品是一种物权,也有说是债权的代表,也有判断为是另一种知识产权,在国内司法过程中,司法部门将虚拟物品作为一种个人私有财产进行保护,但属于何种维权法律内容,却无从定论。在国内,只认可国服游戏上虚拟物品的交易,而西方国家的游戏并没有得到官方的认可,在国内,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在立法中的界定很模糊,没有相对明确的保护条例,因此,界定虚拟物品进行贸易交易的性质、解决虚拟物品法律属性成为虚拟贸易发展最关键的课题之一。

  (二) 虚拟物品在交易风险方面的挑战

  在虚拟物品贸易交易的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承担相应的产品责任与风险。目前来看,网游玩家广泛运用的交易方式有线下交易、游戏中交易和第三方信用平台交易。简单介绍一下不同虚拟交易方式存在的风险。线下交易如果要突破针对熟人交易的范围局限性,就必须承担虚拟交易中最大的风险,不管是选择同一地区的当面交易,还是通过汇款进行异地交易,玩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对于游戏中交易,玩家出售虚拟物品选择的交易对象,一般只会是一些在该游戏中确立很高信誉的商人,虚拟物品交易是建立在对对方的信任度上,不仅在交易对象和数量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样,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风险性。

  但是如果换一种途径,在游戏中直接设置交易NPC,通过完全的中介角色来帮助玩家完成交易,那么,这种方式无疑是最安全的。在这方面,网游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网游GB(Game—bay)就具备完全的优势,其研发的内嵌游戏交易NPC就是完全的中介角色。而就目前虚拟物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来说,很多交易平台都在交易流程和信用机制方面进行改进,力图创造一个安全便捷的交易环境。相对来说,网游GB的交易流程虽然和其他交易平台的交易方式有些区别,但是功能性更强,更能保障玩家虚拟交易的安全性。

  (三)虚拟物品交易在支付方式方面的挑战

  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网络游戏风靡全球,虚拟物品贸易交易更是迅速发展,然而,网络游戏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其良好的市场前景是众所周知的。随着国际贸易日益增长,网络游戏虚拟物品交易具有更大的市场需求。因此,在传统国际贸易法下,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交易对其构成很大的挑战,从侧面而言,正是这些所谓的方式方法及模式的挑战,才会刺激传统国际贸易的迅速改善、改革。在虚拟物品国际贸易中,其主要的、常用的支付方式分为三种,即买方直接付款、银行托收和银行信用资料。

  然而由于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交易中,因为不设计国际物流问题,因此无法提供开设银行信用政所需要的单证、如提单等。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一般经常使用的就是直接付款,卖家先交付货物。而后买家进行卖家要求的汇款方式进行汇款;也有买家先行付款,卖家根据账户信息交付货物,但是无论是卖家还是买家,对双方来说,都存在着支付风险。

  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对传统国际贸易法提出了各个方面的挑战,通过分析可以看出,虚拟物品交易的可行性、交易过程、物品的合法性来源和支付方式,都无法适用传统国际贸易法的规定,拿虚拟物品来说,在传统贸易法下,其物品的真实性就存在很大的争议。因此,从当前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形势看,有自力更生形成独特的、独立的法律规定,传统国际贸易法的不适用和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都是催促并形成完整的、独立的法律法规的调味品,是国际贸易中重点关注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催化剂。

  因此,要持续、稳定发展虚拟物品国际贸易,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国家与国家之间对虚拟贸易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准确界定,进而形成国家相对完整、独立的法律法规,以此对虚拟物品贸易市场进行有效地、合理地管理和利用,界定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合法性,对虚拟物品国际贸易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控制其不良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拓展国际地位。

  通过针对虚拟物品国际贸易和传统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进行研究与分析,从中得知,虚拟物品国际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产业,其巨大的市场前景是毋庸置疑的,随着国际交流的日益增加,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市场需求的递增从而带动虚拟物品国际贸易的有机发展,对传统贸易构成了巨大的挑战与威胁。因此,解决两者共同存在、共同发展就必要达成共识,否则虚拟物品的国际贸易则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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